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对涉嫌强奸罪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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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YW162631274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4日凌晨1时26分,被害人高某某报案称:2021年1月13日晚21时许,其在XX市XX区XXXX大学XX医院17楼天台一房间内被一名男子(薛某)强奸。办案过程中,被鉴定人薛某家属反映,薛某儿时患有“脑膜炎”,智能存在障碍。
为办案需要,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特委托对被鉴定人薛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阅卷方法、调查方法、检查与诊断方法
(一)调查及书证材料摘要
调查材料
(1)据送鉴民警王某某反映:由被害人本人报警,被鉴定人无逃跑行为。出警及询问笔录期间,被鉴定人能配合,言语交流及表达无异常,也未发现情绪及行为异常现象。
(2)据被鉴定人的父亲薛某某反映:薛某足月顺产,3-4岁开始走路,7岁左右会说话;上小学学习成绩很差,不会写自己的名字,小学三年级退学,之后一直在家。平时表现话少,不主动与家人交流;个人生活被动,需家人督促,穿衣、洗漱在家人协助、督促下完成。不会算账。他没有朋友,平时工资由家人管理,买东西时会用手机微信付款。6年前上班,为操作电梯的工作,能完成工作任务。
(二)检查所见
1. 精神检查:
检查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被鉴定人意识清楚,体态偏胖,身着隔离服,被动接触良好,问话能答,语速较慢,语量适中,反应较迟钝,可以简单介绍自己的一般情况,述:薛某,体重300多斤,30岁,一共上了3年学,成绩是0分。自己开电梯已经8年了,只上夜班,为“晚上9点到第二天早上7点”,“负责接手术,月工资5200元,工资由家人管理, 自己有爱打真人“CS”的爱好。对于工作能力方面,述:“干不下来,别人对自己评价不好,被扣过工资。”检查合作,无明显做作、掩饰行为。表情欣快,在检查过程中不时面露微笑,显示出一副无忧无虑的样子。未查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对自身目前的精神状况不能做出完整的、客观的评价,自知力不全。
记忆力检查:远事记忆保持欠佳,能说出自己的电话号码,也能说出自己的出生日期为,但不能说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近事记忆尚可,记得昨晚没有吃饭;瞬时记忆可,让其记住“手机、钥匙、笔”3件物品,数分钟后能准确复述。智力检查:一般常识稍差,对“鉴定告知”4个字,只认识“告”字,其它3个字均不认识;知道儿童节是“6月1日”、劳动节是“5月1”、国庆节是“10月1日”,也知道一年有“12个月”、太阳升起来是“早晨”、太阳落山是“晚上”,但不知道一年、一个月及一个星期分别有多少天,甚至认为一天有“2个小时” ;能正确例举出五种水果(“苹果、梨、香蕉、樱桃、桔子”)和五种蔬菜(“莲花菜、菠菜、油菜、韭菜、茄子”)的名称。计算力差,能缓慢计算出“10-3=7”,但对“100-7=?及7-4=?”不能正确作答。理解判断力及抽象思维的表达能力差,认为醋和酱油的区别是“醋炒菜,酱油炒肉”,认为一斤铁与一斤棉花相比“铁重”,称一斤苹果和一斤梨相比“哪个都不重”;不知道“过河拆桥”的本义及寓意。
关于案件相关情况,被鉴定人承认案件事实并进行描述。称戴手铐的原因是“干坏事了,不说了,不好说,干那事了(强行和他人发生性关系)”。关于案发经过,被鉴定人称具体作案时间想不起来了,“那天那个女的坐电梯,我就把她那个了”。对作案对象及作案地点有充分选择,称:“她(被害人)喝了酒,身上有酒味,喝了酒好下手,而平时电梯里都是病人”,当时“她要下1楼,而我把她拉到17楼,把她强奸了”,因为“电梯里有摄像头而17楼没有”,故而没有在电梯内侵犯被害人。对于作案后果,被鉴定人称:作案时“担心”,现在“我后悔了,(我)坐监狱”。
2.实验室检查:
(1)韦氏成人智力测试:四合一智商27。
(2)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试:心理状态中度异常。
(3)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总分26,有轻度思维障碍症状,有轻度激活性症状,有轻度敌对猜疑症状。
(4)日常生活能力量表:总分27分,被试人功能有明显障碍。
(5)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总分39分,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6)脑电地形图检查:β波脑电地形图。
(7)事件相关电位测试:总体认知(记忆、注意力)功能可疑异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诊断标准:《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第10版: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以下简称“ICD-10”)
1.根据被鉴定人家人的反映情况:被鉴定人薛某自幼智力发育欠佳,3-4岁开始走路,7岁左右会说话;上小学学习成绩很差,不会写自己的名字,小学三年级退学,之后一直在家。平素话少,不主动与家人交流;个人生活被动,需家人督促,穿衣、洗漱由家人协助、督促下完成;不会算账;6年前上班,也只是机械地操作电梯;工资由家人管理,平时买东西会用手机微信付款。
据知情人反映:被鉴定人脾性倔强,和人交流比较困难,没有朋友,“感觉他的智能和10岁左右的孩子差不多”。
据讯问笔录、民警调查及鉴定检查情况可知:被鉴定人能够完整讲述案件过程及自己的基本情况。
以上说明,被鉴定人薛某自幼智力发育受阻,目前语言表达尚好,日常生活在家人督促下尚能够自理,有一定程度的人际交往障碍,但在他人照顾下尚能胜任简单的工作。
2.本次鉴定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楚,被动接触良好,问话能答,语速较慢,语量适中,反应较迟钝,可以简单介绍自己的一般情况;表情欣快,在检查过程中不时面露微笑,显示出一副无忧无虑的样子。未查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记忆力检查:远记忆欠佳,近记忆、瞬时记忆尚可。智力检查:一般常识稍差,计算力差,理解、判断力及抽象思维的表达能力差。自知力部分缺失。虽韦氏成人智力测试:总智商27,但结合影响智力因素的社会功能评估结果,综合评定其为轻度智力发育障碍。
3.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具有如下诊断要点:(1)被鉴定人三十年来表现为智力低下,社会适应困难,生活自理能力及劳动交往能力较差,一般常识、计算力、理解、判断力均较差,脾性倔强,与人交流困难,只能从事简单的机械操作。(2)呈持续性病程几十年。(3)鉴别:①鉴定检查未发现幻觉、妄想,情感高涨与低落等相关精神障碍的诊断依据。②未发现被鉴定人吸食精神活性物质史,也无其他特殊物质接触史,故可排除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综上,被鉴定人薛某的精神状态符合ICD-10 “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要点。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评定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
1.被鉴定人薛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夜班时能自行从家前往。工作期间,虽因性格倔强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和同事很好交流,但总体上尚能胜任工作。
2.据笔录材料,被鉴定人能够讲述清楚案件过程,作案后反复确认被害人“没有报警”才让其上了电梯;在电梯到达二楼,被害人求救他人并报警后,被鉴定人也快速给110打电话,并称“我女朋友在XX医院留观室喝多了,耍酒疯报警了,让110不要派警出警”;“打完电话就回到电梯里上了17楼楼顶,想着把留在楼顶的那个女子的内裤藏起来,不要被警察发现”;并在后续的讯问中对之前编造和隐瞒案件相关细节的情况进行了解释,称:“那名女子的阴道流血了,血流到了地上,我说成是我的生殖器出血了就是想掩盖这件事”,“我之前说我没穿内裤也是错的,实际上我穿了深蓝色的内裤,我就是不想让你们知道真相,所以骗你们了”,“我说这些话的目的就和我把那名女子的内裤藏起来一样,不想让别人发现,掩盖我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这件事,害怕警察抓到我。”还称作案后,“担心那个女子有艾滋病会传染给我,我还问她有没有艾滋病,她说没有”。说明被鉴定人对自身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认识,作案后也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
3.被鉴定人称作案时觉得被害人“挺漂亮,穿的也比较暴露,下身只穿着一条黑色的小短裤或是小短裙”“我当时心里就有了趁这个女子酒醉和这个女子发生性关系的冲动想法”;认为被害人“喝酒了,喝酒了好下手”;同时知道 “电梯里有摄像头、急诊楼楼顶没有人上去,而且楼顶有房间,把这个女子带到楼顶发生性关系不容易被发现”。说明被鉴定人有现实作案动机,对作案地点及作案对象也有充分选择。
综上,被鉴定人薛某在2021年1月14日作案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均完整,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支持此分析结果。
【鉴定意见】
(一)被鉴定人薛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
(二)被鉴定人薛某在2021年1月14日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