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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遗嘱继承纠纷案涉书证上字迹进行物证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8-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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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62493676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上海某法院于2019年某月某日受理原告徐某1诉被告徐某2、徐某3、被告何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与被继承人徐某某、徐某3、徐某2系姐弟关系,被告何某系徐某某的继子。2017年某月某日,徐某某某立下遗嘱,由原告继承房屋折价款110万元,故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徐某1继承被继承人徐某某在上海市XX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权。

被告徐某2辩称:对被继承人徐某某生前立下的遗嘱无异议,但被继承人生前因治疗所需的医药费由原告垫付,当时原告钱不够,向我借了6万元,该款应予返还。

被告徐某3未作答辩。

被告何某辩称: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亲自书写无法确定,从被继承人生病开始,被继承人一直被原告控制着并不让被继承人的妻子探望,被继承人所述的是房屋产权的三分之一由原告继承,但判决确定房屋产权归徐某4和何某所有,被继承人没有房产份额。另被继承人身前曾言明房产留给徐某4及何某。综上,被告对遗嘱的真实性及效力有异议,认为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被告何某对原告提供的遗嘱、被继承人关于立下遗嘱的视频光盘、遗嘱见证人薛庆武的当庭证言有异议,认为遗嘱并非被继承人本人所写,并向法院申请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了遗嘱上的字迹是被继承人徐某某所写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对遗嘱系被继承人亲笔所立予以确认。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被继承人徐某某在上海市某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权由原告徐某1继承。

【鉴定过程】

检材:日期为“2017年某月某日”、立遗嘱人为“徐某某”的《遗嘱》原件1张,其上字迹(除“见证人”处字迹外)为需检字迹。

样本1:留有徐某某字迹、日期分别为“4.25晚”和“5.19早”的“书信”原件各1张。

样本2:留有徐某某字迹、日期为“2012.6.11.”的《协议决定》原件1张。

样本3:留有徐某某字迹的《自愿离婚协议书》2张(盖有红色“此件与存档件一致 上海市XX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方形印文)。

样本4:留有徐某某字迹的《困难补助申请表》原件1张。

本鉴定依据GB/T 37234-2018《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8-2018《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和GB/T 37239-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进行。

经检验,检材上的需检字迹为黑色墨水笔书写,速度中等,个别单字有涂改,整体运笔自然,具备鉴定条件。检验发现:检材上需检字迹的笔痕特征一致,相同单字和偏旁部首间的笔迹特征相符。

经检验,样本1至样本4上的徐某某字迹书写速度中等,运笔自然,笔迹特征能得到反映,具备比对条件。

将检材上的需检字迹与样本1至样本4上的徐某某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书写风貌特征相符,且在相同单字的写法、笔顺、运笔方式、连笔趋势、搭配比例等笔迹特征上存在诸多符合。

【分析说明】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经综合评断认为:检材上的需检字迹与样本1至样本4上的徐某某字迹的笔迹特征符合点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鉴定意见】

检材《遗嘱》上的字迹(除“见证人”处字迹外)与样本1至样本4上的徐某某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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