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某保理合同纠纷所涉书证朱墨时序进行物证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8-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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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W162493711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原告上海A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磁县B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邯郸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霍某、陈某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磁县B公司依据《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协议》向原告支付原告受让的应收账款人民币80余万元,系截至2018年8月30日原告实际未收回本金、利息及逾期违约金金额;2、被告邯郸C公司依据《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履行回购义务,向原告偿还80余万元,其中包含保理融资款本金80余万元,截至2018年8月30日的利息、逾期违约金3万余元;3、被告霍某、陈某对第2项诉请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4、四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全部诉讼及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邯郸C公司因业务需求在原告处申请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原告与被告邯郸C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签署了编号为:德银保理(2017)授字第XXX号《综合授信合同》。该《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邯郸C公司授信额度300余万元,被告邯郸C公司可在额度范围内向原告申请开展保理融资业务。2017年9月26日,被告霍某、陈某签订了编号为德银保理(2017)保证字第XXX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为被告邯郸C公司在原告处开展保理融资业务提供连带保证,保证范围为3XX万元。
被告邯郸C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被告磁县B公司发送了编号为德银保理(2018)转让通知字第XXX号《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上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载明被告邯郸C公司将其在被告磁县B公司处的100余万元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同日,被告邯郸C公司与被告磁县B公司签署了编号为德银保理(2018)转让通确字第XXX号《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协议》,对上述应收账款转让事宜进行了确认。
原告基于上述受让的应收账款,与被告邯郸C公司于2018年2月5日签订了编号为德银保理(2018)保字第XXX号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原告向被告发放了保理融资款100余万元,融资期限为90天。同时,原告于《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签订当日对前述债权转让事宜在人行征信中心网站进行动产融资登记。前述保理合同约定被告邯郸C公司对保理融资款负有回购责任,原告有权向被告邯郸C公司行使追索权。
在上述《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约定的保理融资款于2018年5月10日到期后,被告磁县B公司仅按照《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XX万元;被告邯郸C公司未按《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约定向原告回购保理融资款;被告霍某、陈某未按《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履行付款义务。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磁县B化工有限公司确认《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协议》上是其公司公章,但申请对该公章印文与该协议上相交叉打印体文字形成先后时间进行鉴定。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遂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上述印文与打印体文字的形成先后顺序进行鉴定。经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先形成打印体文字,后盖印文。该鉴定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经最终审理,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C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A保理有限公司融资本金人民币80余万元;二、被告邯郸市C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A保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本金80余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磁县B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邯郸市C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被告霍某对被告邯郸市C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霍某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邯郸市C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上海A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磁县B公司因不服上海市某某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上海金融法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磁县B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定过程】
检材:日期为“2018年2月5日”、编号为“德银保理(2018)转让通确字第XXX号”、甲方为“磁县B化工有限公司”、乙方为“邯郸市C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协议》原件1张。
本鉴定依据SF/Z JD0201001-2010和SF/Z JD0201007-2010鉴定规范进行。
本鉴定借助EZ4D体视显微镜、Axio Imager Vario材料显微镜等仪器进行检验。
【分析说明】
经检验,检材为A4规格纸张,打印体文字为静电印刷形成,落款处“磁县B化工有限公司”红色印文为盖印形成,两者形成交叉,具备鉴定条件。
检验发现:检材落款处“磁县B化工有限公司”印文与打印体文字交叉处墨迹有明显光泽变化,红色印文墨迹覆盖于黑色打印体文字墨迹之上,符合先形成打印体文字后盖印文的特点。检验图片见附件。
【鉴定意见】
检材《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协议》落款处“磁县B化工有限公司”印文与相交叉打印体文字形成的先后时间为:先形成打印体文字,后盖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