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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民事纠纷所涉书证上签名和指印进行物证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8-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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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YW162493702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上海某法院于2018年8月1日受理原告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巩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A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B公司向A公司支付通行费、服务费2百余万元;2.B公司向A公司支付以2百余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3.B公司赔偿A公司律师费;4.巩某对B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9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记账卡服务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高速公路通行费优化整体解决方案及服务,B公司在确定产品方案向A公司提出办理记账卡的申请并完成办卡后,A公司在每月账单日向B公司提供通行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数据账单,B公司在收到账单后在最后付款日前将应付的通行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账户。B公司若逾期支付,则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一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A公司催收发生的费用。2017年6月28日,巩某向A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承诺为B公司与A公司的上述合同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A公司认为,B公司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通行费、服务费,应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巩某作为担保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巩某辩称,A公司提供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中巩某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该函中加盖的巩某私章系B公司负责经营的人员擅自加盖,其行为超出了以B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作出意思表示的用章权限,巩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A公司表示:该保证函中加盖的B公司公章及项某私章系A公司工作人员于2017年6月28日携带保证函至B公司处由叶某加盖。叶某系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保证函保证人处两处“巩某”签字及四处指印的形成过程不清楚。

为查明案情,经巩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上述两处“巩某”签字及四处指印进行鉴定。经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上述两处“巩某”签名不是巩某所写,四处指印不是巩某手指所留。

法院经最终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A公司支付通行费、服务费2百余万元;二、被告上海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A公司支付以2百余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8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上海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A公司赔偿律师费10余万元;四、驳回原告上海A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海A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某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巩某对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定过程】

检材:日期为“2017年6月28日”的《XXXX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原件1份3张,落款“保证人签名”处的两处“巩某”签名为需检字迹、四处指印为需检指印。

样本1:委托方提供的日期为“2019年1月3号”的巩某书写的签名实验样本原件1张;巩某(公民身份号码:略)于2019年1月16日在本院书写的实验样本原件2张。

样本2:委托方提供的日期为“2018年8月29日”的巩X某指纹印样原件1张;巩某(公民身份号码:略)于2019年1月16日在本院捺印的十指指印样本原件1张。

本鉴定依据SF/Z JD0201001-2010、SF/Z JD0201002-2010和SF/Z JD0202001-2015鉴定规范进行。

(一)笔迹鉴定

经检验,检材上需检的两处“巩某”签名为黑色墨水笔书写,速度中等,运笔自然,笔迹特征能得到反映,具备鉴定条件。

经检验,样本1上的巩某签名书写速度中等,运笔自然,笔迹特征能得到反映,具备比对条件。

将检材上需检的两处“巩某”签名与样本1上的巩某签名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书写风貌特征不同,且在相同单字的运笔动作、连笔趋势、搭配比例等笔迹特征上存在诸多差异。特征比对表见附件。

(二)指印鉴定

经检验,检材上需检的四处指印为红色色料形成,指印不完整,但纹线细节特征能得到反映,具备鉴定条件。

经检验,样本2上的巩某十指指印捺印清晰,纹线细节特征能得到反映,具备比对条件。

将检材上需检的四处指印与样本2上的巩某十指指印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指印纹线流向不符,且在指印的细节特征及其组合关系上存在差异。特征比对表见附件。

【分析说明】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经综合评断认为:

(一)检材两处需检签名与样本1签名的笔迹特征差异点价值高,特征总和均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二)检材四处需检指印与样本2上的巩某十指指印的特征差异点价值高,特征总和均反映了不同人手指留印的特点。

【鉴定意见】

(一)检材《XXXX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上需检的两处“巩某”签名不是巩某所写。

(二)检材《XXXX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上需检的四处指印不是巩某手指所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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