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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某劳动争议案涉文书上签名进行物证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8-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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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JYW162399494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委托法院介绍,在审理申请人吴某与被申请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因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需要,特委托我中心对上述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1.使用标准:

《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37234-201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笔迹鉴定技术规范》GB/T37239-201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2.使用仪器:体视显微镜、计算机等器材。

3.检验方法:特征比对法。

经检验所见,检材为普通A4纸打印形式文件,落款“甲方:”处盖印有“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红色印文一枚,“乙方员工签字:”处有黑色墨水书写笔书写形成的签名字迹“吴某”一组,为需检字迹。JC字迹运笔生涩,笔画呆板,部分字迹笔画有弯曲抖动、接笔、重起笔等形快实慢的现象,为不正常书写笔迹。

样本材料1-2均为自由样本复制件,综合YB1-2签名字迹“吴某”字迹清晰且稳定,书写正常、真实且有规律性,书写速度较为平稳,反映了同一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固有特性,符合样本比对条件。

将JC与YB1-2签名字迹“吴某”进行比较检验可见,JC字迹存在异常笔迹现象,且与YB1-2签名字迹“吴某”在书写熟练程度、写法、起收笔、笔顺、运笔特征、笔画连接、笔画形态、笔画搭配、笔画作用力及倾斜方向等一般特征及细节特征亦不相符,如“吴”字的形体、笔画搭配、笔画作用力及倾斜方向等,详见附件3.特征比对表及附件4.JC细节特征。

【分析说明】

综合上述检验,确定了JC为不正常书写笔迹,且与YB1-2签名字迹“吴某”之间一般特征与细节特征上的差异特征数量多、质量高,属于本质性差异,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特征,为否定同一提供了充分的依据。

【鉴定意见】

2020年3月10日《某劳动合同》“乙方员工签字:”处签名字迹“吴某”与委托方提供的样本材料中的签名字迹“吴某”不是同一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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