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文书上指印进行物证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8-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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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SJYW162399454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委托法院介绍,在审理本起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告刘某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特委托我中心对上述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1.使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SF/ZJD0201001-2015《文件上可见指纹鉴定技术规范》。
2.使用仪器:体视显微镜、多功能文检仪、计算机等器材。
3.检验方法:特征比对法。
经检验可见,两份鉴定检材均为银行制式合同及票据,其中合同部分页面边缘有破损,借据保存较好。JC1、JC2指印均为红色色料捺印形成,均由中心花纹及以上部位纹线构成,且由中心花纹判断均为斗型纹,JC1中心花纹较JC2反映充分。JC1可检见部分三角,且纹线色料浅淡分布不均,中心花纹偏左上纹线模糊且纹线色料有洇散痕迹,其余纹线较清晰,且分布稳定的细节特征多处,具备鉴定条件。JC2纹线色料分布不均,指印左下部纹线模糊且纹线色料有洇散痕迹,其余纹线基本清晰,右下部指印纹线有重叠,在指印上部未重叠的部分分布稳定的细节特征多处,具备鉴定条件。将JC1、JC2指印进行相互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在纹线流向及11处纹线细节特征及其关系组合上相符合,且在中心花纹右上部均有一疤痕存在,系同一人同一手指所留,详见附件3.检材指印特征比对表(JC1-2中的①-⑥、?、?-?11点)。
YB刘某的十指样本指印纹线清晰,特征稳定,符合样本要求。
将纹线细节特征反映充分且中心花纹反映较多的JC1与YB刘某十指指印逐一进行比较检验发现,YB刘某左手拇、食、中、小指指印及右手食、中、小指指印纹线类型与JC1不同,刘某左手环指及右手拇指、环指虽均为斗型纹,但在中心花纹右上部均未见有疤痕存在,而JC1中心花纹右上部有一疤痕存在,且纹线细节特征与JC1指印细节特征亦不同,详见附件4.检材与样本指印特征图片。
【分析说明】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综合判断,JC1指印与YB刘某十指指印的特征差异点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不同人手指留印的特点,为否定同一提供了充足的依据,另因JC1、JC2指印系同一人同一手指所留,故JC1、JC2指印均不是刘某手指所留。
【鉴定意见】
2014年3月19日《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限额信用借款合同》第3页“借款人(签字)盖章”处“刘某”签名字迹上的指印、2014年3月19日《某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④》“借款人(法人代表)签名”处“刘某”签名字迹上的指印均不是刘某所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