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六维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民间借贷纠纷所涉担保函签名进行法医物证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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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YW162383061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某人民法院在审理陆某与康某国、康某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应康某宝的申请,特委托我中心对陆某提交的《还款担保》落款处担保人签名“康某宝”是否为本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
【鉴定过程】
鉴定依据《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4-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9-2018)、《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8-2018)进行。
(一)分别检验
1.检材检验情况:
20200079-JC001检材纸张大小为A4。使用KLD-10体视显微镜对检材字迹进行检验,发现:检材字迹为黑色墨水字迹,笔画交叉部位可观察到明显的笔画先后顺序,系直接书写形成;检材字迹连笔动作较多,笔画清晰,运笔自然,部分横笔呈现左低右高形态,特征明显,属正常书写字迹。检材字迹具备鉴定条件(详见《笔迹特征比对表1》)。
2.样本检验情况:
20200079-YB001、20200079-YB002样本均为自然样本,2020007
9-YB003~20200079-YB005样本均是鉴定机构在受理过程中提取的实验样本。使用KLD-10体视显微镜对样本字迹1、2进行检验,发现:样本字迹1、2均为黑色墨水字迹,笔画交叉部位可观察到明显的笔画先后顺序且部分笔画有中空漏白现象,均系直接书写形成;样本字迹3~5均为黑色墨水字迹。样本字迹1~5运笔自然,连笔动作较多,行笔流畅,特征反映充分,笔迹特征较稳定。样本字迹1~5均具备比对条件(详见《笔迹特征比对表1》、《笔迹特征比对表2》)。
(二)比较检验
将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1~5通过直观比对的方法并使用WBY-5C比较显微镜、KLD-10体视显微镜进行比对,发现: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1~5的书写风貌、布局、写法等一般特征相同,相同单字的笔画间搭配比例关系、运笔等细节特征也相同。如:“康”字与“宝”字的分布关系特征;“康”字的写法特征,“广”旁的收笔特征,“隶”部的笔画间搭配比例关系、连笔特征等;“某”字的行笔、折笔特征等;“宝”字的写法特征,“宀”旁与“玉”部的笔画间搭配位置关系,“宀”旁的行笔、转折特征,“玉”部的行笔特征等(详见《笔迹特征比对表3》、《笔迹特征比对表4》)。
【分析说明】
依据检验结果,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1~5的相同特征反映在一般特征及细节特征的多个方面,“康”字、“宝”字的写法特征、以及“康”字、“某”字、“宝”字的运笔特征中符合点的价值高,不存在本质性差异,其总体价值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鉴定意见】
送检的最下方日期为“2018、109、10”、甲方为“陆某”、乙方为“康某宝”的《还款担保》原件1份1页,其上担保人处“康某宝”签名字迹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