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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中国某公司参与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争议国际商事仲裁案

  • 案例时间:2020-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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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LNLGLD1537927545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中外双方签订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中方交货后,双方就设备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外方在国际商会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外方于2013年12月16日向国际商会仲裁院(巴黎办事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中方支付600万美元及每年5%的利息。主要事实和理由是:MDR文件的不完备和夹层缺陷问题。

中方于2015年1月5日向国际商会仲裁院(香港办事处)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外方支付中方202万澳元及每年6%的利息。

外方于2015年3月23日向国际商会仲裁院ICC(香港办事处)提起反仲裁申请,要求中方支付400万澳元、25万欧元、30万美元及每年6%的利息。

外方早在2012年2月7日的往来邮件中就对中方的202万澳元主张提出不同意见,其认为应扣除153万澳元,即只可向中方付48万澳元。在外方案件启动后的核对证据过程中,中方项目经理及中方内部分包单位提供的资料显示,外方曾因设备发运前没有在大连预装,提出扣除合同额200万人民币,对此中方曾表示同意扣除112万元人民币,该项扣款可从202万澳元尾款中扣除。

最终,通过进一步的努力,中方获得向外方主张的全部款项,外方分别撤回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其中中方曾表示同意从202万澳元尾款中扣除的112万元人民币也最终没有被扣除。

【代理意见】

纵观全案,外方在主张987万美元及每年5%的利息的前提下,经过长达20个月、19次的正式谈判、证据交换、沟通(面对面、电话会议方式),最终提出上述350万美元的调解方案(在这个过程中外方曾提出总索赔额800万美元的要求,当时就被中方律师回绝了),外方称这是他们的底线。当时关于这两个案件的处理已经进入白热化阶段,进展非常艰难,双方处于胶着状态。如果当时不能达成调解,中方最终面对的实际仲裁结果(包括赔偿金、利息、仲裁费、律师费等)可能将高于当时的调解方案,因此,代理律师决定推动双方和解。

【判决结果】

和解。

【裁判文书】

1、中方偿付外方350万美元;

2、外方支付中方的202万澳元尾款中的112万元人民币不再扣除。

【案例评析】

本案的成功解决有两大亮点:

一、双方约定仲裁机构为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仲裁受制于仲裁地的强制性程序要求以及仲裁地法院的干涉。以英国仲裁为例,1996年仲裁法案规定的部分条款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协商变更。比如,该法案规定: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有权就管辖权以及程序问题提出质疑并要求法院撤销全部或部分裁决。不过,基于“最小程度法院干涉”已逐渐成为当前国际仲裁的主流观念,仲裁地法院一般不会对国际仲裁程序进行干涉,相关强制性规定也一般也仅涉及仲裁过程最基本及最原则性的事项。

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具有很大的自主选择权,并可在遵循ICC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程序时间表及确定案件事实的方式。中方在涉及国际仲裁案件时,先行查明管辖仲裁庭的程序及规则,在选择前述程序及方式时以案件查明的必要、程序的推进速度以及费用成本等为主要考量依据,力争以比例适应的成本较快地解决争议。

本案中方代理律师在充分运用ICC的仲裁规则,在与外方谈判过程中发挥相应优势,迫使外方重新回到谈判桌上,双方达成了有利于中方的和解协议。

二、将MDR文件的不完备和夹层缺陷问题一并解决

鉴于该项目的技术性以及复杂性,本案可能需要专家证人。通常而言,国际仲裁中当事人的陈述需予以佐证,除非该事实为对方所承认,或者已为法律所确定,或者是众所周知的。为此,在国际仲裁案件中,一般当事人倾向聘请专家就有关工程质量、时间以及费用结算等问题出具详细的专家报告,以佐证其主张。

实践中,当事人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确定是否由双方各自出具专家报告或者共同聘请一位专家出具专家报告。如双方各自聘请专家出具专家报告的,双方可能还会要求进行专家报告交换以及提交补充专家报告,或者双方专家出具联合备忘录列明双方意见相同及相左的部分。更为复杂的案件,庭审时还会安排双方大律师对专家进行询问以及交叉询问。

究其实质,引入专家证人是当事人以及仲裁庭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完成举证责任以及查明相关技术事实的重要一环。专家的专业资质、从事国际仲裁的经验等问题都是聘请专家参与国际仲裁程序过程中不能忽视要点。

由于本案的专业性,中方代理律师在与外方谈判过程中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处理技术争议点,阅读大量文件,核实相关数据,为中方企业节省了很多成本和费用。该案如果不能达成和解,不论对于中方还是外方都会产生很大一笔支出,这也是中方代理律师能成功迫使外方回到谈判桌并达成有利于中方的和解协议的一个原因之一。

从节省争议解决成本的角度,和解是一种双赢的做法。这个案件,之所以形成有利于中方的和解协议,是因为中方律师在谈判的心理技巧上抓住了外方的心理,外方也担心,在仲裁结果不确定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仲裁会产生更多费用。对于谈判技巧的把握是本案中方代理律师的优势。

【结语和建议】

近年来,“一带一路”与“中国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深入结合,越来越多的中国优秀企业,随着“一带一路”的发展走出了国门,打开了更为广阔的国际市场,充分展示着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实力。中国企业“走出去”,机遇与风险并存。陌生的海外市场充满激烈竞争,诸多不明因素也会导致开拓海外市场的不可预测、不可掌控性,不熟悉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规范规程、错综复杂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环境等因素都会给我们带来很多风险。

本案中方企业签署的合同选择第三国(新加坡)作为仲裁地,并且选择第三国(瑞士)法律作为适用法是对中方有利的选择,不足是中方今后在与外方签署类似合同时可以通过对合同条款的利弊平衡以及谈判技巧,尽量争取确定赔偿限额来降低风险。

国际工程类仲裁案件具有一般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灵活性以及受制于仲裁地法律的特点,当事人在进行国际仲裁时应注意了解仲裁地的强制性程序要求以及相对应的民事诉讼要求。此外,鉴于建设工程项目的专业性,建议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在参与仲裁案件时,应谨慎选择具有较高建设工程专业性的仲裁员、律师及专家证人,以便把握住技术问题的争议焦点,以最合理的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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