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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嫌疑人岳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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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YW162382999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0日20时30分许,被鉴定人岳某某驾驶普通货车,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被南京交警高速公路一大队拦查。岳某某拒不下车接受检查,被强制拦停,后岳手持器械对执法人员对峙,造成多人受伤。

因办案中发现被鉴定人疑似精神不正常,慎重起见,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故提请司法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要和文证审查:

1.被鉴定人一般情况

被鉴定人岳某某,男,已婚,农民。无重大躯体疾病史。因高考失利曾出现过短暂精神异常,具体不详。后正常结婚生子,种地及贩卖水果,社会功能正常。

2.本案案情

2.1 2020年1月10日20时30分许,岳某某驾普通货车,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被交警拦查。岳某某拒不下车接受检查,手持器械与交警对抗,造成多名执法人员受伤。

2.2 被鉴定人岳某某的讯问材料:

2020年6月4日审讯。2019年12月29日,岳独自驾驶货车前往丹阳下面的几个小镇贩卖苹果。在丹阳期间,居住在导墅镇的金鹤农贸市场。2020年1月10日晨3、4点钟,岳感到“有两三个人站在我车前,我的车子驾驶室是用布和衣服在里面遮挡的,外面看不到里面”,当时岳“害怕到了极点,怕被抢劫或盗窃”。岳在车里假装和家人联系,大声和自己说话,目的为壮胆。之后,岳看到一家小吃部亮灯,岳过去点了一碗面,“还没等面做好,我感觉门外有人在盯着我,因为店里有两个门,马路边上的门有人在盯着我,我感到害怕”。岳付了100元,后“拿了一个凳子就向菜市场中央走了”,坐在菜市场中央,因为“那里有摄像头”,岳感到安全。岳报警后,警察出警未发现危险情况即离开。后岳向市场管理员求救,要求他送自己出菜市场。10日白天,岳为避开跟踪他的人,“先是朝回家相反的方向行驶,感觉后面有车一直在追我”,又掉头“向回家的方向走”。岳称“一路上我就感觉有人在追我,我用白色粉笔,在我车上的工作台写下了追我车子的车号,记了几个车号。大约有2-3个”。开车时,岳与妻子视频,告知妻子有人追他,怀疑是“卖苹果的同行,或是别的仇人”。岳一直在高速上绕,躲避追他的人。晚上进入南京后,“还拨打了一次110报警”。到马群收费站时,岳把通行卡和100元递给收费亭里的收费员。之后,即驾车离开,后被民警拦下。岳称当时“以为是追我的人追上来了”,被关进看守所之后,才知道“是警察在检查我”。岳诉,警察让其出示行驶证、驾驶证,但其仅把驾驶室侧的窗户摇开一条缝,“不敢把车窗全摇开”,感觉对方是要抢自己钱,岳于是“从车子靠背后面拿了一根撬棍出来,抓在手里防身”。后,警察打碎了车子玻璃,要拽岳下车,岳“害怕极了”。警察抢走了岳手中的撬棍,岳即拿出水果刀与警察对峙。与警察对抗的过程,岳的“心思都在害怕上面了”,“当时一直认为有仇人或有人抢劫”他,不认为与自己对抗的是警察,所以没有听警察的指令,后被警察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岳10日上午从丹阳出发,晚上20时多才到南京马群收费站,岳解释为“因为要躲避后面追的车子,要绕路走,多走了很远的路。我想着到了南京,他们就不会再追了”。

3.旁证材料

3.1 被鉴定人妻子提供的材料

2020年1月10日,导墅派出所电话岳妻,问其妻岳是否有精神病,岳把“钱撒一地”。妻子电话岳时,岳告诉妻子有人在追他。

3.2 被鉴定人弟弟提供的材料

“10日下午15时左右,我也打电话给岳某某,询问他的情况,电话里面,他说,有人在追杀他,跟踪他,他还说,他在开车,他不停车,就不会被追上了他说我是不是电信诈骗”。岳某某平时性格“心眼小、不豁达”,“生气的时候,手会发抖,说话不连贯”。岳曾因高考失利,“有过一段时间不正常”。

3.3镇江市导墅镇金鹤农贸市场管理员张某某

张早晨5点到市场上班时,“接到市场里摊主的投诉,要求把这名男子(即岳某某)弄走,我来的时候,派出所民警已经来过了,但是没有把这个男子带走”。张到市场后,“就看见市场的地上有好多钱”,张想把岳哄走,岳说“有人要害他,要我把他送出市场”。张把岳哄上车子,岳开车跟着张出了市场。岳要求张送他到312国道被拒绝。

3.4 镇江市导墅镇金鹤农贸市场王记面馆经营者钱某某

2020年1月初,凌晨3点多钟,钱在店里备菜时,店里进来一名男子,手持扳手,“双手还发抖”。后来,“这个男的还点了一碗4块钱的面”。约5点,钱弟弟和儿子到店里,岳“就拿起他坐的凳子要打我弟弟,说有人要害他”。后岳拿起凳子离开店,并给了100元钱。岳“拿着凳子在市场里到处走,还到处撒钱”。

4.补充调查材料

4.1 报警记录:

110报警台信息:2020年1月10日13时27分,岳报警称“我后面大约8台车跟着我”,“我和对方有纠纷,害怕对方下车打我”。警方处警后,未发现异常情况。

导墅派出所接警记录:时间为2020年1月10日4时46分:报警人称其车停放在金鹤菜市场期间,其怀疑有人要卸其车轮胎,经查看,未发现可疑人员,不排除报警人有精神障碍,且无法准确描述其姓名,劝其离开。

4.2 办案单位复原了岳某某案发日的行车路线:从导墅镇出发-常州-镇江丹阳-扬州-泰州-常州-镇江-南京

二、鉴定过程:

1.鉴定时间:2020年6月4日

鉴定地点: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

鉴 定 人:韩臣柏 张诚 吕颖

其他在场人:马某(民警)

2.检查规范《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第一鉴定人主检,其他鉴定人辅助和补充检查)

3.精神检查

步入检查室,神志清楚,情感适切,接触合作,定向好,对答切题,对问题的分析理解正确。自诉个人成长、打工经历。家住河南,平时做水果生意,有时在家里卖,有时到镇江卖。在家卖水果时,并无固定的摊位,“在镇上的边缘,城管管不到的地方”设置流动摊位卖水果。苹果上市的季节,会和妻子一起到陕西拖苹果,然后到镇江卖2-3个月。多年来都是这样的规律。本次因妻子要留在老家照顾年迈的岳母,并且请的陪同者,因为忍受不了对方抽烟,且想省钱,故案发前十余天,岳独自离家到陕西拉苹果,约拉4-5000斤。这些天“卖完东西就在车上躺着睡觉,也没遇到什么事”。出事前2日,岳已经销售大部分水果,“当时感觉有人抢我的钱,卖东西时,有人在我身边指手画脚,说我的车牌,感觉他们盯上我了”,当时自己在卖东西,有“两个年轻的,骑电瓶车在我东边,说我车牌号码,最后又走了,后来我害怕了”。天黑以后即收摊,睡觉也不敢在固定的地方,因为“害怕被盯上”,“白天在公共场所呆着,晚上换个地方睡觉”。晚上感觉有人站在车前,岳假装给家人打电话,大声说“报过警了”,想借此警告车外的人。案发日凌晨,岳到一小店吃饭,感觉外面有人盯着,“不知道是同行的仇人,还是抢劫我的人,还是别的犯罪分子盯上我了”,“饭未吃完,我就走,给了她100块,也不用找了”。岳称当时“谁也不能相信”。后,岳到菜市场,坐在菜市场中央的摄像头下,“感觉有人控制我,不放过我。那时打110,说有人抢劫我”。岳诉自己仍然害怕,“走也不敢走,留也不敢留,让他们送我到马路上”,“那时打了很多电话求助,打110,还给家人打电话的”,打电话时告诉对方“周围不远的地方,有人盯着我,控制我,好像有人要抢劫我”。后来,在菜市场见到一位熟悉的市场管理员,岳跪下求对方把他送到马路边,“我开车,他走着带路”。“我本来回家的,害怕有人追我,有意向相反的方向走,看能不能躲开追我的人”。表示自己不管绕多远的路,只要能躲开追他的人即可。案发前数日,岳“吃不下饭”,睡觉也不踏实。

岳称案发前,“警察说把我的车牌号说一下,我报了,他让我停,我说过了十字路口停下来,停了几分钟,不敢长时间停,也不敢下车”。行车期间,在驾驶室工作台上,岳写下可能追他的车牌号。案发时,“天快黑了,心里害怕,只是顺着车辆走”。某些细节,岳回忆不清。被抓后,“一直停留在害怕、恐惧里”,次日中午,自己渐渐“清醒”,有“一两个月”清醒了。

精神检查发现,岳在案发前持续多日疲劳,前2日逐渐敏感、多疑,怀疑有人跟踪他,想抢他的钱,害怕、恐惧。进看守所后上述现象逐渐消失。

4.辅助检查

脑电图:广泛轻度异常脑电图(α波泛化)。

头颅MRI:平扫未见异常。

韦氏成人智力测验:IQ:58。

临床记忆:45。

艾森克个性问卷:受试难以理解题意,测试结果难以评估。

【分析说明】

1.医学诊断

被鉴定人岳某某,男,已婚,农民。岳平时性格“心眼小、不豁达”,“生气的时候,手会发抖,说话不连贯”。岳曾因高考失利,“有过一段时间不正常”,具体不详。平时在家种地,水果上市时外出贩卖水果。社会功能正常。2019年12月29日,岳首次独自开车外出贩卖水果,晚上住在导墅镇农贸市场的车子上。约2020年1月9日,水果差不多卖到尾声。约10日凌晨3、4点钟,岳感到车子外面有人,非常害怕,假装给家人打电话,自己和自己大声说话以壮胆。后发现市场某一面馆有人,岳进去后点了一碗面及要了一杯水。后,岳感到门外有人盯着自己,给了老板100元,拿走了面馆的一个凳子。坐到菜场中间有监控的地方,钱撒了一地。岳因感到不安全而报警,警察出警后未发现异常情况。岳请民警送他出农贸市场,民警认为没有必要而拒绝。后岳请求市场管理员将其送出农贸市场,市场管理员为其捡起撒的钱后将其送出市场。岳为躲避追他的人,故意向家相反的方向出发,辗转多地,早晨从导墅镇出发,下午20时才到达马群。在路上,岳感到后面有车辆跟踪自己,给妻子打电话告诉妻子此事,且报警。在马群收费站时,岳遇到警察正常执法,岳的“心思都在害怕上面了”,“当时一直认为有仇人或有人抢劫”他,不认为与自己对抗的是警察,所以没有听警察的指令,后被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案发后的审查,难以叙述清楚案发经过,称自己在“梦游状态”,感到有人追他,抢他钱等。存在被跟踪感,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6月4日再次审查,岳表示被关进看守所之后,才知道在马群,自己与之对抗的是警察,并讲述了卖水果以及1月10日的经历与体验,思路清晰,逻辑性强,未发现明显的精神异常表现。辅助检查:脑电图:广泛轻度异常脑电图(α波泛化);头颅MRI:平扫未见异常;韦氏成人智力测验:IQ:58,受测试环境和受试者合作程度影响大,与实际智能不符。

综上,被鉴定人岳某某高中时曾出现短暂精神异常,后正常结婚,社会功能正常。2019年12月底独自外出贩卖水果,持续多日疲劳,案发前两日渐出现精神异常,紧张害怕,疑被跟踪,被害,言行异常、紊乱。被关押后逐渐恢复正常,病程不足一月。结合案后审查材料、旁证材料、精神检查等,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相关标准,被鉴定人岳某某诊断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2.法律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岳某某诊断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表现紧张恐惧,疑被跟踪、被害,言行乱。在马群收费站遇警察执法时,认为是跟踪他的人追上了他,持撬棍和水果刀与警察对峙。受其所患精神疾病的影响,作案时的辨认、控制能力丧失,依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故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岳某某诊断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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