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民事案文书上模糊文字进行物证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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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YW162383006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委托方称:已经于2011年向南京恩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房租”与“保证金”,但南京恩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称没有交纳,要求委托方提供证据。委托方将两张收据找出,发现是空白,收据上填写的文字不见了,为查清事实委托我单位对收据发票进行检验。
【鉴定过程】
本次鉴定依据GB/T 37234-2018、GB/T 37238-2018鉴定规范进行。
根据鉴定需要,首先采用BTZK-Ⅱ型静电压痕仪检验:发现收据发票上有压痕,少部分字可辨认;再用SYW-600A型视频文检仪观察检验收据,因发票为红色,各种荧光检测后收据发票印刷部分发票编码及部分压痕字迹可辨认,最后采用双侧光检测,检验出收据发票上填写全部内容及发票编号。
经检验,检材1、检材2整体基本无破损污染,特征反映较好,具备检验条件。
对检材1进行检验,入帐日期处可辨读为“2011年”,收据编码处为“7105078”,“交款单位”处为“陈强”,“收款方式”处为“刷卡”,“人民币(大写)”处为“壹拾万元整”,“¥”处为“100000.00”,“收款事由”处为“房租”(见附件1)。
对检材2进行检验,入帐日期处可辨读为“2011年”,收据编码处为“7105071”,“交款单位”处为“陈某”,“收款方式”处为“现金”,“人民币(大写)”处为“玖万元整”,“¥”处为“90000.00”,“收款事由”处为“保证金”(见附件2)。
【分析说明】
根据以上检验结果,经综合评断认为:在对检材1、检材2检验过程中显现辨读出的字迹基本上反映了检材原来书写的字迹。
本案两张发票为红色,经自然光、侧光观察检验,发现发票上留有辨认不清的笔画痕迹。检验消退字迹的方法很多,但是此案经压痕仪及文检仪荧光检测,虽然显现出印刷编码文字,但是效果不佳,最后采用文检仪双侧光检测,辨认出了全部填写的文字,因此,检验此类消退模糊文字痕迹案件,应该运用多种方法综合检验、综合判断。
【鉴定意见】
1、检材1基本显现辨读如下:入帐日期处为“2011年”,收据编码处为“7105078”,“交款单位”处为“陈强”,“收款方式”处为“刷卡”,“人民币(大写)”处为“壹拾万元整”,“¥”处为“100000.00”,“收款事由”处为“房租”。
2、检材2基本显现辨读如下:入帐日期处为“2011年”,收据编码处为“7105071”,“交款单位”处为“陈某”,“收款方式”处为“现金”,“人民币(大写)”处为“玖万元整”,“¥”处为“90000.00”,“收款事由”处为“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