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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向某某脑梗塞后意识障碍情况下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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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YW162276774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0日被鉴定人向某某(女,75岁)因突发头晕3小时入院,经临床行气管切开等治疗后,目前为植物生存状态,因亲属申请变更向某某的监护人,现由某单位委托我中心对向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A医院出院记录(2016年10月20日~2016年11月30日,住院号:XXX)摘录:因“突发头晕3小时”入院。体检:体温36.8℃,脉搏:14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06/75mmHg。专科检查:神志清楚,语言清晰,表情正常,营养中等,步态正常。头颅CT提示左内囊梗塞?头部DWI+血管成像(MRA)示左侧颞叶海马沟、左侧基底节区及放射冠急性脑梗塞可能性大,脑常规MRA示左侧大脑中动脉闭塞。2016年11月10日颅脑、胸肺平扫+三维重建:脑梗塞治疗后改变(右侧部分新发并渗血可能性大),慢性支气管炎并双肺感染性病变,双侧胸腔积液,左肺膨胀不全。入院后诊断急性大面积脑梗塞,重症感染,给予改善循环、营养神经、抗栓、抗感染、补液等治疗,患者逐渐出现呼吸功能障碍,给予气管切开呼吸机辅助呼吸等维持生命支持。出院诊断:脑梗塞,呼吸功能不全,肺部感染。出院情况:患者卧床,昏迷状,呼之不应,气管切开状,呼吸机辅助呼吸,气管套管处吸痰有血性粘痰,痰多,不能咳出,四肢无自发活动,四肢远端凹陷性水肿有所减轻,鼻饲饮食,大小便失禁。

B医院出院记录(2020年7月8日~2020年7月27日,住院号:YYY)载:主诉:意识障碍、呼之反应差,伴痰量增多,心率增快1天。查体:体温36.8℃,脉搏72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00/58mmHg。专科检查:言语不能,昏迷病,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眼球活动正常,无眼球震颤,无复视,鼻唇沟大致对称,伸舌不合作,无声音嘶哑,四肢肌力0级,腱反射对称(++),双侧病理反射(+),双侧指鼻试验准确、跟膝胫试验不合作,颈软,克氏征(-)。入院后予以抗凝、抗动脉硬化、改善循环、抗感染及对症支持治疗。出院诊断:脑梗死,脑梗死后遗症,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持续性心房颤动,重症肺炎,营养不良。出院情况:患者昏迷状,病情稳定,无发热,呼吸平稳。

(二)调查材料摘要:

1、2020年9月23日被鉴定人的家属在鉴定调查时反映:被鉴定人目前一直是维持生命的状态,2016年心脏病病情加重送到新华医院抢救后一直未清醒过来,处于植物人状态,请了一名护工长期护理,喂流食,翻身,清洗身体,清理大小便,最近能听到声音,眼睛能看人,但不知道认不认识人。鉴定的目的是将父母共有的房产转移给孙子,所以需要变更监护人。现在住院在A医院和B医院之间周转。

2、2020年9月23日被鉴定人的护工反映:被鉴定人病程四年余,病情无明显变化,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女儿和兄弟姐妹来探视呼唤无反应,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

(三)法医学检验:

1.检验日期:2020年9月22日。

2.检验地点:B医院住院部神经内科病房。

3.在场人员:记录人候雯。

4.检验方法: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4-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5.采用的技术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4-2018)》。

6.使用的仪器设备:叩诊锤、检眼镜、阅片灯、照相机。

7.法医学检查:

⑴被鉴定人呈睁眼昏迷状,卧床,呼唤无反应,无法有效沟通及交流,成套认知功能、智力量表难以实施,自知力缺乏,对个人基本情况及房产情况不能陈述及理解,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存在,留置鼻饲管,口角向左歪斜,颈部气管切开,留置金属套管,留置尿管,左侧肢体肌张力增高,四肢肌力0级,腱反射减弱,双足跖屈状,病理征(+)。

⑵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量表:总分0分。

⑶阅送检影像学资料: B医院2020年6月17日头部CT片(NO:xxxx)示:右侧辐射冠-基底节区软化灶,脑萎缩,脑室系统扩大。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评定

1、根据法医学检查所见、结合送检病历记载病情,认为被鉴定人向某某2016年10月20日因“突发头晕3小时”入院,入院后诊断急性大面积脑梗塞,重症感染,给予对症治疗后,逐渐出现呼吸功能障碍,后行气管切开呼吸机辅助呼吸等维持生命支持,临床诊断为“脑梗塞,呼吸功能不全,肺部感染”,近期复查CT提示右侧辐射冠-基底节区软化灶,脑萎缩,脑室系统扩大。因此,被鉴定人存在脑器质性损害基础可以认定。

2、被鉴定人病程近四年,家属及护工反映其长期处于植物人状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鉴定时体检见其呈睁眼昏迷状,呼唤无反应,留置鼻饲管,口角向左歪斜,颈部气管切开,留置金属套管,留置尿管,左侧肢体肌张力增高,四肢肌力0级,腱反射减弱,双足跖屈状,病理征(+),呼唤反应弱,无法有效沟通及交流,无法实施成套的认知功能及智力量表评定,自知力缺乏。

因此,被鉴定人向某某目前的临床表现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器质性意识障碍”之诊断。

(二)法律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目前诊断为器质性意识障碍,无法有效沟通交流,致其在民事活动(如房产转移事宜)中,不能正确地理解民事行为活动的涵义和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丧失了对外界事物的辨认和理解能力,无法有效地履行各种民事行为活动及维护自身权益,结合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量表评分结果(0分),根据《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4-2018)》第5.1.3及附录A.3之规定,被鉴定人应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向某某目前诊断为“器质性意识障碍”,应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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