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对帮工受害人摔伤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SJYW1622620430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被鉴定人郑某某自诉:2020年11月25日,其在工地干活时摔伤,伤后在阜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案件处理需要,现委托本所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司法技术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时间:2021年 5月18日
(二)鉴定地点:本所检查室
(三)检验方法: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四)依据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 JD0103008-2015)。
(五)使用工具:相机(AHTH-ZH-007),钢尺(AHTH-LC-003),观片灯(AHTH-LC-010)。
(六)体格检查:被鉴定人神清,精神可,自行步入检查室,检查合作,应答切题。头颅无畸形,五官端正,颈软,心肺腹(-)。腰背部分别见10.5cm、1cm、1cm长手术愈合瘢痕,腰背部压痛(+),活动受限。四肢活动可。余(-)。
(七)阅片所见
2020年11月25日阜南县人民医院X线片(片号:0297964)示:L1椎体骨折。
2020年12月25日阜南县人民医院X线片(片号:0299835)示:L1椎体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内固定物在位。
2021年5月18日阜南县人民医院X线片(片号:0334803)示:L1椎体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内固定物在位。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查以及阅片所见,提供如下分析意见:
(一)被鉴定人郑某某本次损伤致L1椎体骨折。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临床行L1腰椎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给予对症处理,目前伤情已趋稳定。经本所检查并复阅损伤影像学资料,被鉴定人L1椎体骨折,临床经手术治疗后,诊断明确。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 2)项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十级伤残。
(二)被鉴定人郑某某损伤后在接受治疗和康复期间,在一定期限内需要休息(存在误工期)、专人护理、增加营养。根据其伤情及有关法律规定,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9.1.2项之规定,被鉴定人损伤建议误工期为17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三)被鉴定人郑某某本次损伤致L1椎体骨折,住院后行内固定术治疗,内固定物在位,后续需行手术去除内固定物,参照《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 JD0103008-2015)及参照三甲医院收费标准,约需费用人民币10000元,含手术费、麻醉费、住院治疗费等项开支,不包括手术可能出现意外所需费用。去除内固定物时,自住院之日起建议误工期为30日,其中前15日需要护理并增加营养。
【鉴定意见】
(一)被鉴定人郑某某本次损伤L1椎体骨折,临床经手术治疗后,构成十级伤残;
(二)被鉴定人郑某某损伤建议误工期为17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三)被鉴定人郑某某本次损伤致L1椎体骨折,内固定物去除约需费用人民币10000元,不包括手术可能出现意外所需费用。去除内固定物时,自住院之日起建议误工期为30日,其中前15日需要护理并增加营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