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益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李某某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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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JYW1622422038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李某某,男,68岁,于2020年11月14日10时25分许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及胸腹部及左手,伤后疼痛剧烈,不能活动,立即到河南省罗山县人民医院就诊治疗,检查后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创伤性脾破裂、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液气胸、两肺挫伤及左侧尺神经损伤。入院后给以剖腹探查术+脾切除术,术后重症监护、呼吸机吸氧、抗炎、抑酸护胃、止血、营养等药物对症及支持治疗,出院康复治疗至今,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委托信阳益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当事人李某某所受伤情进行伤残程度鉴定;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资料
2020年11月14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载:
主诉:外伤致腹部疼痛2小时。
查体:神志清,精神差。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3.0mm,对光反射灵敏。睑结膜稍苍白。双侧胸廓对称,无畸形,左侧胸廓按压痛,胸廓挤压征(+)。双肺叩诊呈清音,呼吸音粗,可闻及散在湿性啰音。腹部平,无胃肠型,未见腹壁静脉曲张。腹肌紧张,肝脾肋下未及,全腹部压痛伴反跳痛,左侧上腹部压痛伴反跳痛明显,墨菲氏征(±),麦氏征(±)。听诊肠鸣音减弱。移动性浊音可疑阳性。
二、影像学资料
1. 2020年11月14日CT片显示:左侧胸腔积气,肺组织局部压缩;双肺下叶及右肺中叶可见条片状高密度影,左侧胸腔可见少量液体影,左侧第6-10肋骨骨质可见低密度影;脾脏密度不均匀,肝脏周围可见液体影。
2. 2020年11月14日X线片显示:左手骨质未见明显异常。
3. 2020年11月15日CT片显示:左侧胸腔积气,肺组织局部压缩;双肺下叶及右肺中叶可见条片状高密度影,双侧胸腔可见少量液体影,左侧第6-10肋骨及右侧第10、11肋骨骨质不连续;腰1椎体左侧横突骨质不连续;脾脏缺失,可见引流管影。
4、2020年11月23日CT片显示:左侧肺组织局部压缩;双肺下叶及右肺中叶可见条片状高密度影,双侧胸腔可见液体影,左侧第4-12肋骨骨质不连续;腰1椎体左侧横突骨质不连续;脾脏缺失。
5、2021年04月11日X线片显示:双肺、肋骨及纵膈未见明显异常。
6、2021年04月11日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脾脏缺失。
三、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四、法医学活体损伤检验
神志清,精神好,正常面容,自主体位,正常步态,查体合作,言语清晰,回答问题切题;头颅无畸形,五官端正,眼、耳、鼻及口腔正常,胸廓无明显畸形,轻度挤压痛,心肺听诊正常,腹部左侧斜行刀口疤痕长18cm,旁有一刀口疤痕长1.5cm,均无红肿,无压痛,脾脏未叩出,移动性浊音未叩出,肠鸣音正常,脊柱及神经系统正常,骨盆无畸形,无明显挤压痛,四肢无畸形,左手环小指感觉减退,屈伸功能正常,肌力正常,其他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1、受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委托对被鉴定人李某某所受伤情进行伤残程度鉴定;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评定。
2、根据被鉴定人李某某自述、医院提供病历、影像学资料及法医学临床检验结果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及胸腹部及左手,伤后立即到河南省罗山县人民医院就诊治疗,经检查后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创伤性脾破裂、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液气胸、两肺挫伤及左侧尺神经损伤。伤情属实,诊断明确,综合分析认定为本次外伤所致。
3、被鉴定人李某某伤后给以剖腹探查术+脾切除术,术后重症监护、呼吸机吸氧、抗炎、抑酸护胃、止血、营养等药物对症及支持治疗,康复治疗至今,目前法医临床检验显示胸廓无明显畸形,轻度挤压痛,腹部左侧斜行刀口疤痕长18cm,旁有一刀口疤痕长1.5cm,均无红肿,无压痛,脾脏未叩出,移动性浊音未叩出,肠鸣音正常,左手环小指感觉减退,屈伸功能正常,肌力正常,复查彩超显示脾脏缺失。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李某某伤后造成左侧第4-12肋骨骨折,脾破裂并行切除术,造成脾脏缺失,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8.4.2条及第5.10.3.7条之规定,被鉴定人李某某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后目前构成八级伤残;被鉴定人李某某左侧第4-12肋骨骨折目前构成十级伤残。
4、被鉴定人李某某伤后需要休息、护理及营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7.2.2条及第8.3.2条之规定,被鉴定人李某某伤后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李某某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后目前构成八级伤残;
2、被鉴定人李某某左侧第4-12肋骨骨折目前构成十级伤残;
3、被鉴定人李某某伤后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