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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仁济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郑某某伤残等级、三期重新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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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YW1621997978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日,郑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曾于2020年2月26日在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程度评定,被告方对此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对郑某某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的申请。某人民法院委托我机构对郑某某的伤残等级及“三期”予以鉴定。

某医院住院病历示:

郑某某,女,32岁,入院日期:2019年11月1日,因“胸腹部外伤1.5小时”入院。患者缘于1.5小时前骑电动车时,撞在横在路中间的钢筋上,即感胸腹部疼痛难忍,伴胸闷、呼吸费力。急诊胸部CT示:双肺挫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腹部CT示:肝、脾钝性伤,腹腔少量积液/积血。急诊拟失血性休克,胸腹部闭合伤,多发肋骨骨折收住入院。检查:Bp85/40mmHg,神志淡漠,精神差,贫血貌,表情痛苦。平车推入病房,被动体位,查体欠合作,语言模糊。胸廓挤压试验阳性,双肺呼吸音粗。全腹膨隆,腹稍胀,上腹部压痛阳性。四肢末梢循环差。入院后积极予以密切观察生命体征,保肝、祛痰、促进骨折愈合,改善脏器血供,支持对症等治疗。住院至2019年12月16日情况改善,予以出院。出院诊断:1.肝挫裂伤;2.肝包膜下血肿; 3.失血性休克; 4.脾挫裂伤;5.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 6.双肺肺挫伤;7.腹腔积液等。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于2020年6月20日在安徽仁济司法鉴定中心对郑某某进行了检查。神志清楚,查体合作,对答切题。行走无障碍,双侧胸廓无压痛,呼吸音清晰。重新拍摄胸部CT及肋骨三维重建片。

阅片:2020年6月20日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肋骨三维重建片示(片号:C20200428180):右侧第3、4、5、7前肋骨形态不规则,局部膨大可见骨痂形成,对位对线差,局部成角、折叠。

【分析说明】

1.被鉴定人郑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检查及影像学资料显示为肝挫裂伤、肝包膜下血肿、失血性休克、脾挫裂伤、多发性肋骨骨折、双肺肺挫伤、腹腔积液等。经积极住院治疗后痊愈出院。现检查:神志清楚,查体合作,对答切题。行走无障碍,双侧胸廓无压痛,呼吸音清晰。2020年6月20日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肋骨三维重建片示(片号:C20200428180):右侧第3、4、5、7前肋骨形态不规则,局部膨大可见骨痂形成,对位对线差,局部成角、折叠。此肋骨骨折伴畸形愈合与2019年11月1日车祸有直接因果关系。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3.7)“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条款之规定,被鉴定人郑某某此次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2.被鉴定人郑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肝挫裂伤、肝包膜下血肿、失血性休克、脾挫裂伤、多发性肋骨骨折、双肺肺挫伤、腹腔积液等。经积极住院治疗后痊愈出院。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标准第7.2.2条款、第7.6.1条款、第8.2.1条款、第8.3.1条款及附录A.4条款之规定,经全面分析,综合评定,被鉴定人郑某某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郑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2.被鉴定人郑某某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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