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东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马某某伤残等级、三期及后期医疗费用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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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YW162198893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介绍:2019年06月11日,被鉴定人马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XXXX医院给予手术治疗,目前伤情基本稳定,为解决相关事宜,马某某本人现委托我所对其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用、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摘XXXX医院出院记录
姓名:马某某 性别:男 病案号:XXXXXX
入院日期:2019年06月11日 出院日期:2019年07月26日
出院诊断:1.左股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额叶出血3.左侧眼眶外侧壁骨折4.右胸多发肋骨骨折5.双肺肺炎6.I型呼衰
入院情况:患者,男性,80岁,因“车祸伤致左髋部疼痛伴活动受限6小时”入院,查体:左臀部外敷料包扎中,已清创缝合,敷料清洁干燥,无异常渗出,左下肢短缩外旋畸形,外旋角度约80°,较健侧短缩约1cm,左髋部稍肿胀,髋关节压痛(+),主、被动活动受限。
诊疗经过:入院后给予左下肢骨牵引+左臀部清创缝合,输血纠正贫血,同时完善相关检查,头部CT示:左颞叶出血。肋骨三维CT示:右侧第2、3、7、8肋骨骨折。排除无明显手术禁 忌后于2019-06-20在全麻下行“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闭合复位PFN-a内固定术”,手术顺利,术后给予补液、镇痛、祛痰、雾化等对症处理,患者术后第10天出现呼衰表现,摄片示:两肺感染,挫伤?右肺为著。考虑患者术后两肺感染,经ICU医师会诊后转入ICU予抗感染、胸腔闭式引流等治疗,待病情平稳后于2019-07-09转回我科继续予以抗感染、雾化对症处理。
出院情况:患者一般情况良好, 生命体征平稳,查体:神清,精神可,双肺呼吸音稍模糊, 心律齐,各瓣膜区未闻及病理性杂音。腹平软,左髋部切口愈合良好,I/甲愈合,左下肢末梢血运及感觉良好。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马某某,男,于2021年05月06日在我所接受检查,主诉:“左髋伤处肿胀、疼痛,下蹲、站立、行走困难,走路需拄拐。”检见:左髋关节无明显肿胀,左髋外侧、左大腿中段外侧及左大腿下段外侧区可见三处手术疤痕长分别为7×0.2cm 、3×0.1cm、3.5×0.1cm,左髋关节活动受限,被动活动度为:前屈90°,伸展5°,外展25°,内收20°,内旋25°,外旋20°;正常者髋关节活动度为:前屈130°,伸展10°,外展40°,内收30°,内旋50°,外旋40°。余检(-)。
3. 阅送检的影像片
阅送检的影像片
阅2019年06月11日马某某XXXX医院X线片1张(编号: L2021-266-02)示:左股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断端移位明显;
阅2019年06月14日马某某XXXX医院CT片1张(编号: L2021-266-03)示:右侧第2、3、7、8肋骨骨折;
阅2019年06月24日马某某XXXX医院X线片1张(编号: L2021-266-04)示:左股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术后,内固定在位;
阅2019年11月13日马某某XXXX医院X线片1张(编号: L2021-266-05)示:左股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术后,内固定在位;
阅2021年05月06日马某某XXXX医院X线片1张(编号: L2021-266-06)示:左股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术后改变,可见骨痂形成,内固定在位。
【分析说明】
据委托方提供的伤情及影像学等资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法医学活体检查所见,综合分析认为如下:
1、被鉴定人马某某于2019年06月1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股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额叶出血、左侧眼眶外侧壁骨折、右胸多发肋骨骨折。伤后经XXXX医院行“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闭合复位PFN-a内固定术”等对症治疗。目前伤情虽基本稳定,但仍遗有“左髋伤处肿胀、疼痛,下蹲、站立、行走困难,走路需拄拐”及左髋关节活动受限的临床症状和体征。上述损伤对其日常生活方面有一定程度的影响。经计算:左髋关节功能丧失41%;([(130-90)÷130+(10-5)÷10+(40-25)÷40+(30-20)÷30+(50-25)÷50+(40-20)÷40]÷6×100%≈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施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10.6第11条之规定,被鉴定人马某某左股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后致左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马某某左股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内固定物仍在位,根据《法庭科学 人身损伤受伤人员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技术规程》第10.6条a)款之规定,内固定物需于骨折愈合后择期住院行手术取出,此次治疗费用参照市级医院同类治疗收费标准,约需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亦可以按照今后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3、被鉴定人马某某伤后经医院临床查体结合影像学检查,明确其主要损伤为左股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额叶出血、左侧眼眶外侧壁骨折、右胸多发肋骨骨折。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4.7.2条、5.1.17条a)款、7.2.2条、10.2.9条b)款及附录A.2条、A.4条、A.8条之规定,结合其多处损伤及需再次住院行手术取出内固定的实际情况,建议营养期限为240日、护理期限为240日。以上均包括住院治疗期间。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马某某左股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后致左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马某某后期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亦可以按照今后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3、被鉴定人马某某营养期限为240日、护理期限为240日。以上均包括住院治疗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