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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荣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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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SJYW1621303358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07年4、5月份某县某镇水洞沟人刘某组织多人在某县柏山寺乡白米村盗掘一处古墓,李某为刘某组织人员中一名。

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因案情需要,某县公安局为明确被鉴定人李某目前的精神状况及是否具有受审能力委托我中心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1、检查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2、2021年4月2日精神检查:被鉴定人随办案民警步入鉴定室,经询问说出一下内容:“我叫李某,42岁,属马,某县城关镇西关村,兄弟三人,初中文化,病了十几年了,摔东西,烦躁,打过我爸,用锤子砸的,砸车玻璃,砸车是因为听到有人骂我,当时砸的是开着的车,车窗开的,他骂我‘他妈的’,拿的锤子砸的,在XX市第五人民医院住了两年了。得的焦虑症、烦躁病,吃的七八个药,不知道吃的什么药。这次来是因为犯罪了,盗墓,四五个人去的,头目是李某,我和李某从小念书认识的,墓在某县某村,村子在山上,可偏僻了,离我家几十公里,开白色面包车去的,去了四五个人,有李某、范某、生娃、张某、还有两个年轻人,去了两三次,下了车步行七八里路,年轻人带着干粮。那是个汉代的古墓,洛阳铲就能知道是什么时候的墓,挖了两天,洞开了一米多,有四米深,我是小马仔,我负责带土,起货时我在跟前,挖出来一块玉,龙形的玉,隔了半个月我分了5000元,半年吃吃喝喝自己花了,还买了几件衣服,几个瓦罐。每天都担惊受怕,知道盗墓是国家不允许,脑子发热,没钱他们叫我就去了。我病了有十几年了,以前是水电工,那时一个月赚1000多元,家里没妈,没找成对象,2015年在洛阳抢劫过,抢了两三万元,当场被抓,在三门峡住的监狱。”在整个鉴定精神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李某意识清楚,注意力欠集中,对问话能切题回答,语音语调正常,能陈述清楚个人一般情况、发病表现及案发经过,谈及案情,可引出既往有言语性幻听,能陈述清楚作案过程及作案时、作案后的情绪反应、心理反应,未查及有意识障碍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未查及案发时有情感高涨或低落、病理性意志增强等异常表现。目前情感较平淡,有明显的悔意。认知有一定的受损,对盗墓时间与发病时间混淆,不知道现在是哪一年。自知力部分存在。未发现做作、回避眼神对视等伪装表现。

3、躯体及神经系统检查:神志清楚,头颅五官无特殊,心、肺、腹未见异常,四肢活动自如,未见神经系统异常。

4、PANSS快速评分量表:总分:71分。

90项症状清单:躯体化、强迫状态、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敌对、恐怖、偏执、精神病性、其他项目因子轻度异常。

日常生活能力量表:总分:16分,功能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社会功能缺陷量表:总分:1分,正常。

5、脑电地形图结论:正常范围脑电地形图。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评定

1、据被鉴定人李某的邻居及亲属及就诊资料反映:被鉴定人李某2015年因抢劫罪在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出现乱吵乱闹,被提前释放,回家后一个人自言自语、自笑、父亲让其干家务,认为父亲是在说自己不好,对自己瞪眼晴,说自己是吃人肉、喝人血的,拿铁锹把母亲打伤,父亲不堪忍受离家,社区工作人员定期送食物给李某。多次在某县一中门口闹事,2018年6月14日无故将停放在路口的十几辆车弄坏,7月2日左右拿铁锹在中学门口乱吵乱闹,打砸周围车辆,挑衅群众,说要杀人。于2018年7月5日由其父亲及社区工作人员送至某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服用利培酮、氨磺必利等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病情明显好转,言语行为明显改善。住院期间父亲过世,因无人照顾,住院至今。经治疗目前患者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被动,个人卫生可,语量、语速、语调适中,对答切题,未引出言语性幻听及被害妄想,情感平淡,未见冲动怪异行为。以上提示,被鉴定人李某2015年左右(青壮年)起病,发病时思维、情感、行为明显不协调,2018年7月5日至今住精神科专科医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服用抗精神病药物,目前病情平稳,情感显平淡。 

2、鉴定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李某意识清楚,接触被动,注意力欠集中,对问话能切题回答,语音语调正常,能陈述清楚个人一般情况、发病表现及案发经过,谈及案情,可引出既往有言语性幻听,能陈述清楚作案过程及作案时、作案后的情绪反应、心理反应,未查及有意识障碍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未查及案发时有情感高涨或低落、病理性意志增强等异常表现。目前情感较平淡,有明显的悔意。认知有一定的受损,对盗墓时间与发病时间混淆,不知道现在是哪一年。自知力部分存在。未发现做作、回避眼神对视等伪装表现。

综上所述,参照《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诊断标准,被鉴定人李某的精神状况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目前处于疾病缓解期。

(二)受审能力评定

1、评定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

2、被鉴定人李某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虽然被鉴定人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通过精神科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目前处于疾病缓解期,但相关材料反映其发病是在盗墓后8年,可见被鉴定人李某盗墓时无精神病。被鉴定人目前思维条理,对答切题,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案件发生在2007年,虽然被鉴定人对作案时间记不清了,但其能完整的叙述清楚作案的整个过程,作案是因为自己没钱,想挣钱就去盗墓了,可以说出同伙有哪些人,各自分工,所盗物品的样子及事后同伙对盗窃赃物的处理情况,自己对分得赃款的处理,能陈述清楚作案时紧张、作案后担惊受怕,知道国家不允许盗墓,知道自己行为违法,检查时,有明显的悔意,被鉴定人李某目前评定为完全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李某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疾病缓解期;

2、被鉴定人李某目前评定为完全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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