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司法鉴定工作

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王某某伤残等级、三期及后续医疗费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SJYW162122005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资料反映:2020年12月2日,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伤后经医院对症治疗,现委托我所对其伤残等级,三期期限及后续医疗费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参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RB/T192-2015)、《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03006-2014)等进行法医学检验。

(二)检验工具

钢直尺AHGX- LC-04、量角器AHGX- LC-02、影像学片阅片灯AHGX- LC-06。

(三)检验概述

2021年4月15日,在本所法医临床检查室,由本所司法鉴定人对被鉴定人王某某进行了法医临床学检查。

(四)体格检查

自诉:髋部受伤手术后右髋部一直疼痛不适,活动受限。

查体:神清,精神正常,发育营养中等,跛行进入检查室,问答切题,查体合作。头面部未见明显畸形,鼻梁处压痛(+),伸舌居中;胸部压痛(+),胸廓挤压试验(+),呼吸平稳;右髋部外侧可见手术切口疤痕长约13cm,局部轻度肿胀,局部压痛(+),右髋关节活动轻微受限;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病理征(-),余未见明显异常。

(五)影像片阅示:

经审阅委托人提供的全部影像学片,其中:

徐州某医院2020年12月2日CT示:右髋臼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及关节,断端分离移位;左侧鼻骨骨折,断端位置尚可。

徐州某医院2020年12月2日CT示:右侧5-8肋骨骨折及左侧7、9肋骨骨折,断端对位对线良好。

萧县某医院2021年3月4日DR示:右髋臼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内固定在位。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医院病历资料和影像学资料,结合检查情况,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一)伤残等级评定:

被鉴定人王某某于2020年12月2日因车祸致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头部外伤,面部挫伤,鼻骨骨折,两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5-8肋骨骨折及左侧7、9肋骨骨折)等,经“右髋臼骨盆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等治疗,目前伤情基本稳定,已符合伤残评定时机要求。

其右侧5-8肋骨骨折及左侧7、9肋骨骨折等,经保守治疗,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3.7)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其右髋臼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目前遗留骨盆内固定在位,其右髋臼粉碎骨折经手术治疗,依据《法医临床学检验实施规范》中骨盆畸形愈合的影像学标准:髋臼骨折术后,符合骨盆畸形愈合的影像学标准,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4)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二)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评定:

被鉴定人王某某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头部外伤,面部挫伤,鼻骨骨折,两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5-8肋骨骨折及左侧7、9肋骨骨折)等,经手术治疗,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一段时间内需要休息及他人护理的情形,且因机体损伤致代谢异常,日常饮食难以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及各种营养素的需求,应适当加强营养。参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中9.5.2、7.2.2)及附录A.2之规定,综合评定其伤后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后续医疗费用评定:

被鉴定人王某某右髋臼粉碎性骨折,经“右髋臼骨盆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等治疗,目前右髋臼骨折内固定在位,择期取出内固定物是客观合理的,此项手术费用经与有关临床医学专家研究,并结合当地三甲医院收费标准估算,评定为人民币9000-11000元。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王某某右侧5-8肋骨骨折及左侧7、9肋骨骨折,经保守治疗,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王某某右髋臼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目前遗留骨盆畸形愈合的后遗症,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3.综合评定其伤后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4.综合评定其后续医疗费为人民币9000-11000元。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