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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事发时行为方式进行痕迹声像资料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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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YW162096587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01月20日18时20分许,XX驾驶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S36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花奔加气站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路人XXX及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路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要求鉴定事故当事人通过马路时的行为方式。

【鉴定过程】

依据GA/T 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642-2006《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及SF/Z JD0101001《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中的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和分析,依照GA/T 50-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相》进行照相取证。

本中心鉴定人员于2021年02月02日,在南京市XX交警大队停车场内,应用观察比对法对事故车辆进行痕迹检验:

检材1检验情况

(一)车辆信息

检材1为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体颜色为蓝色,号牌为XXX,车辆识别代号为LZSHCKZS7H800XXX。

(二)车体痕迹

1.该车护板左前下部距地面高约43cm至50cm处检见向内凹陷变形,痕底有碰擦痕迹,范围约8cm×7cm,并有黑色物质附着。

2.护板左前中部距地面高约56cm至62cm处检见有两处块状由前向后的碰擦痕迹,范围分别约5cm×2cm、2.5cm×1cm,并有类灰色物质附着。

3.护板左前上部距地面高约71cm至74cm处检见有由前向后的横向条状碰擦痕迹,范围约12cm×3cm,伴蓝色漆面破损脱落。

4.左前A柱板下部距地面高约92cm至100cm处检见向内凹陷变形,痕底有碰擦痕迹,范围约3.5cm×1cm,伴蓝色漆面破损脱落。

5.左前A柱上部距地面高约142cm至152cm处检见向内凹陷变形,凹陷范围约10cm×7cm;前挡风玻璃破裂、缺失。

6.护板左前上部距左侧边缘约16cm,距地面高约97cm处检见有一螺栓突出护板约3.5cm,螺栓前端已生锈,表层有锈迹物质附着。

检材2检验情况

(一)车辆信息

检材2为凤凰牌男式28吋加重自行车,车体颜色为黑色,无号牌。

(二)车体痕迹

1.该车前轮胎壁左侧检见有碰擦痕迹,长度约15cm,伴黑色橡胶物质破损脱落。

2.左侧刹把及手把距地面高约90cm至96cm处检见有条状碰擦痕迹,长度分别约5.5cm、4.5cm,并有蓝色物质附着。

3.中部车锁左侧距地面高约59cm至64.5cm处检见有两处碰擦痕迹,范围分别约1.5cm×0.5cm、1cm×0.3cm,伴灰色漆面破损脱落。

4.后部书报架左侧边架前部距地面高约70.5cm处检见有由前向后的横向条状碰擦痕迹,长度约5.5cm,并有蓝色物质附着。

5.车篮框右侧、脚踏板右侧外端检见有摩擦痕迹。

检材3检验情况

检材3为自行车当事人事发时所穿外套一件,颜色为黑灰色,下摆左后部位检见呈撕裂状破损、破口横向长约9cm,破口纵向长约6cm,并有锈迹物质附着。

【分析说明】

(一)检材1痕迹分布于车体前部左侧,检材2痕迹分布于车体左侧和右侧:左侧痕迹系受到碰撞、刮擦所形成,右侧痕迹系与地面摩擦所形成。

(二)将两车痕迹的位置、形态特征、高度、方向、变形及物质转移颜色等情况进行比对分析:

1.检材1左前护板下部、左前护板中部、左前护板上部、左前A柱板下部的碰擦痕迹与检材2前轮胎壁左侧、中部车锁左侧、后部书报架左侧边架前部、左侧刹把及手把的碰擦痕迹,在痕迹种类、痕迹形态、物质转移颜色及形成机理方面存在承痕体和造痕体的相互关系,符合两车的左侧侧面相互碰撞、刮擦所形成。

2.检材1左前A柱上部的向内凹陷变形痕迹未检见与刚性客体发生接触碰撞所形成的痕迹特征,根据痕迹形成的机理,符合与软性客体(如人体)发生碰撞所形成。

3.检材1左前护板上部螺栓与检材3当事人事发时所穿外套左后下摆部位的破裂痕迹相比对,在痕迹种类、痕迹形态、物质转移及形成机理方面存在承痕体和造痕体的相互关系,符合检材1碰扯到检材3所形成;

4.检材2车篮框右侧、脚踏板右侧外端的摩擦痕迹,符合该车向右侧倒地与地面发生相对运动所形成。

5.根据两车的碰擦痕迹,结合两者之间逆向侧面接触碰擦的行驶方向,模拟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推行状态下的自行车和当事人或骑行状态下的自行车和当事人发生碰撞情况分析如下:

(1)当自行车处于推行状态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前部左侧与自行车中部偏后车锁部位之间间隔了当事人腰胯部的距离(自行车的当事人的身高179cm、体态中等偏胖),经测量约为42cm。此时,当事人的腰胯部几乎遮挡住了车锁部位,两者不可能发生接触碰擦。当自行车处于骑行状态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自行车之间的间距最大值是15cm,当自行车骑行人先与摩托车接触碰撞后,自行车会因为骑行人的受力而向右侧倾斜,此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左前护板中部与自行车中后部车锁左侧的碰擦痕迹很容易形成。

(2)当自行车处于推行状态前行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左前护板很难与自行车的书报架发生碰擦。当自行车左侧前、中、后部同时形成碰擦痕迹时,符合当事人处于骑行状态。

(3)根据自行车当事人的身高(179cm)和体态(较胖),寻找身高和体态相同的男性穿着死者的外衣进行模拟实验,结果发现模拟人推行自行车时,着装外衣破损部位距地面的高度约为83cm,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前部左侧突出的螺钉距地面的高度是97cm,两者的高度存在14cm的差别。当模拟人骑行自行车时,着装外衣破损部位的高度为92cm,与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前部左侧突出的螺钉距地面的高度差别为5cm,结合“刹车点头”效应,即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头刹车时,车头高度下降4-6cm,两者的高度基本相符。据此分析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的行为方式更符合骑行状态。

综合以上痕迹比对分析认为,事故发生时,事故当事人的运动方式(推行或骑行)相比较,当事人的运动方式符合骑行状态。

【鉴定意见】

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前部左侧与XX牌自行车左侧碰擦,致自行车向右侧倒地可以成立。XXX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前部左侧与XX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时,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方式符合骑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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