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六维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所涉协议上捺印进行物证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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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YW162080694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某某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与被告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赵某某的申请,需进行补充鉴定,特委托我中心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4-2018)、《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2001-2015)、《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8-2018),采用KLD-10体视显微镜、Adobe Photoshop CS6计算机图像处理软件进行检验。
(一)分别检验
1.检材检验情况:
20200049-JC001检材纸张幅面为A4。使用KLD-10体视显微镜对检材指印1、2进行检验,发现:检材指印1、2均为单一红色墨料组成,红色墨迹外无多余杂色墨点且无机制痕迹,均系直接捺印形成。
检材指印1捺印不完整,仅显现内部花纹系统和部分外围线系统,乳突纹线尚清晰,依据内部花纹系统及外围线系统的纹线形态和流向可判断其纹型极有可能为斗型纹,在乳突纹线清晰部位,可找到16个稳定、可靠的特征点。检材指印1具备鉴定条件。
检材指印2内部花纹系统和根基线系统清晰,部分外围线系统清晰度相对较差。根据指印三个系统的纹线形态、流向可判断其为斗型纹,在乳突纹线清晰部位可找到16个稳定、可靠的特征点。检材指印2具备鉴定条件。
对检材指印1、2进行比较检验,发现:检材指印1、2纹型均为斗型纹,根据其内部花纹系统的纹线形态可判断为螺形斗;二者的纹线形态、流向、12个特征点及组合特征等均能达到一一对应,故检材指印1、2系同一人同一手指捺印形成。
以上详见《指印特征比对表1》~《指印特征比对表3》。
2.样本检验情况:
20200049-2-YB001样本为鉴定人现场提取的实验样本。样本指印为样本捺印人赵某某十指平面捺印指印,捺印质量较好,纹型清晰可辩,乳突纹线细节特征反映充分,具备比对条件。
(二)比较检验
将检材指印1、2与样本指印通过直观比对并使用KLD-10体视显微镜检验,发现:检材指印1、2与样本右手食指、中指、环指和左手拇指、中指指印均为螺形斗,样本左手环指、小指指印均为环形斗,样本右手拇指、小指、左手食指指印纹型均为正箕纹。
依据上述检验结果,将检材指印1、2分别与样本右手食指、中指、环指、左手拇指、中指指印进行比对,检见:检材指印1、2与样本右手食指指印的内部花纹左侧纹线所呈现的“ ”特殊形态及纹线流向特征均相同,与其余指印的纹线形态、纹线流向及内部花纹系统周围特征点的位置、间隔线数等特征均存在明显差异。
进一步分别将检材指印1、2与样本右手食指指印进行比对,发现:检材指印1与样本右手食指指印纹线的起点、结合点、分歧点、终点等15个细节特征点及1个组合特征的位置、间隔线数等均能达到一一对应;检材指印2与样本右手食指指印纹线的起点、结合点、分歧点、终点等16个细节特征点及1个组合特征的位置、间隔线数等均能一一对应。如:检材指印1与样本右手食指指印中的1号终点特征,2号结合点特征,由2、5、11、15号特征点形成16号组合特征等;检材指印2与样本右手食指指印中B号结合点特征,K号起点特征,由D、F、H、I号特征点形成的Q号组合特征等。
以上详见《指印特征比对表4》~《指印特征比对表7》。
表(1) 表(2)
表(3) 表(4)
表(5) 表(6)
表(7)
【分析说明】
依据检验结果,检材指印1、2与样本捺印人赵某某右手食指指印的纹型、纹线形态、流向等一般特征及细节特征点的相互位置关系、间隔线数等均能达到一一对应,其相同特征的总体价值充分反映了同一人同一手指所捺指印的特定性。
【鉴定意见】
送检的签订日期为“2018年11月22日”、编号为“NY011010110020181100025”、借款人为“赵某某”、贷款人为“某某银行服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的《借款展期协议》原件1份6张(装订于宁夏银行2018.11.22-2019.10.23赵某某信贷档案中,附件中仅呈现封面和有检材指印的页面),其正文第3页上借款人(签章):“赵某某”处指印、担保人一(签章):“赵某某”处指印均是样本捺印人赵某某右手食指捺印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