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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冠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春某某右肩胛骨骨折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营养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9-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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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SJYW162078606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春某某自诉:2019年2月19日我因交通事故致头颅等部位损伤,伤后入住漯河医专第二附院,诊断为右侧肩胛骨骨折、左手掌骨骨折等疾病,行手术治疗出院。目前我仍存在头晕,记忆力差,右肩活动受限等不适。为诉讼需要,我所受漯河市某某法院的委托,现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和时间、地点

按照《法医学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013006-2014),于2021年2月5日在漯河冠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春某某进行检验。

(二)检验所见

被鉴定人发育正常,神清,答语正确,检验合作。头颅无畸形,右额部有皮肤愈合瘢痕,右肩胛骨处有2条分别长8cm、9.0cm手术切口愈合瘢痕,右肩关节被动前屈上举120°、后伸25°、外展上举110°、内收15°、水平外旋50°、水平内旋60°、贴臂内、外旋各50°,左肩关节各项被动活动度正常,左手第2、3掌骨间有手术切口皮肤愈合瘢痕,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征阴性。

(三)阅片所见

1、2019年2月19日漯河医专二附院肩胛骨CT摄片(CT号:T0341190)一张:春某某。右侧肩胛骨骨质连续性中断,断端移位,右侧第4—6肋骨见骨折线影,断端无明显移位。

2、2020年2月5日漯河市中心医院右肩胛骨DR摄片(DR号:1419397)一张:春某某,右肩胛骨处见金属内固定器影,原骨折线显示不清。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交的现有鉴定材料,结合被鉴定人自诉及本次法医临床、影像检验结果,综合分析如下:

1、被鉴定人春某某2019年2月19日因外伤致头颅等部位损伤,伤后出现头痛,头部出血。临床检查见右侧额部肿胀,可见开放性伤口约8cm,边缘挫伤污染严重,颅骨裸露,右眼部肿胀,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右侧胸壁压痛,可触及骨擦音,右侧呼吸运动度减弱,右侧肩背部压痛明显,右上肢活动受限。左手背肿胀青紫,畸形,压痛活动障碍。阅读春某某2019年2月19日肩胛骨CT摄片影像提示:右侧肩胛骨骨质连续性中断,断端移位,右侧第4—6肋骨见骨折线影,断端无明显移位。据此,说明春某某因本次外伤致右肩胛骨骨折、右侧肋骨多发骨折等损伤,与其所受外伤具有因果关系。

2、肩胛骨为一三角形扁平骨,位于胸壁后上外侧。肩胛骨骨折常由强大暴力所引起,肩胛骨之外角即肩胛颈、关节盂与肱骨头形成肩关节,为上肢活动的枢纽。肩胛骨为肩部肌肉与韧带的起点,是维持肩关节稳定的基础,也为肌肉的活动起杠杆作用。肩关节指由肩胛骨的盂臼与肱骨头之间形成的关节,它与肩锁关节、胸锁关节、肩胛胸关节共同组成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功能受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的制约,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通过肩关节功能予以体现。

被鉴定人右肩胛骨骨折等损伤经手术治疗后,本次司法鉴定检验见:头颅无畸形,右额部有皮肤愈合瘢痕,右肩胛骨处有2条分别长8cm、9.0cm手术切口愈合瘢痕,右肩关节被动前屈上举120°、后伸25°、外展上举110°、内收15°、水平外旋50°、水平内旋60°、贴臂内、外旋各50°,左肩关节各项被动活动度正常,左手第2、3掌骨间有手术切口皮肤愈合瘢痕,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征阴性。本次鉴定对其复查的右肩胛骨DR摄片影像提示:右肩胛骨处见金属内固定器影,原骨折线显示不清。通过方向均分法计算,春某某右肩关节功能障碍程度达28%。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第11款之规定,春某某右肩胛骨骨折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春某某其他损伤构不成伤残。

3、根据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7.2肋骨骨折7.2.2多根、多处骨折:护理30—60日,营养30—60日;10.2.2肩胛骨骨折b)手术治疗: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及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附录A,A.4款之规定,春某某本次损伤需护理护理30—60日,营养60—90日。

【鉴定意见】

1、春某某右肩胛骨骨折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2、春某某本次损伤需护理期30—60日,营养期60—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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