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康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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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SJYW162037989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5日4时许,在某小区一期某室,被鉴定人陈某某持刀将杨某某扎伤,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被立案侦查。在办案过程中,被鉴定人的家属提出陈有精神异常,为慎重起见,公安机关故委托做我所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和神经系统检查: 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头颅形态无异常;五官无特殊,四肢自主活动良好,无畸形,步态平稳,未引出神经系统病理征。
3、精神检查:被鉴定人由公安人员陪同步入鉴定室,衣着整齐,年貌相符,接触尚可,检查合作,定向力完整。被鉴定人言语理解可,语速正常,称“我46岁,75年出生的,属什么忘记了,家里4口人,我媳妇,闺女、我儿子,儿子23岁了,闺女多大忘记了。在家原来什么都干,开车,啥车都开,后来有吊车。”问:“与家人感情怎么样?”答:“都还行,与妻子感情一般。”问:“与杨某怎么认识的?”答:“我俩关系不错。”问:“杨某某与你在一起生活多少年?”答:“有年吧。”问:“说说这次事情经过?”答:“杨某某让我离婚,吵过架,她把我们的事情发到朋友圈。”问:“之后你的情绪怎么样?”答:“我挺气愤,家里人谁也不理解我,我心烦,没有觉。”问:“经常头疼?”答:“头像炸了一样。”问:“你认为自己有精神方面的问题吗?”答:“我也不知道。”问:“住过精神病医院?”答:“我忘记了,有一回他们带我去叶家什么医院。”问:“吃过什么药?”答:“我不知道叫什么,就是白片,吃完脑子就不疼了。”交谈时被鉴定人情绪不稳定,烦躁不安,多次用手锤头,安抚或转移话题后缓解,情感反应与内心体验一致,知、情、意协调,无明显优势情感及病理性激情,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
询问案情时,被鉴定人讲述与委托人提供的卷宗材料部分相符,对案情具体细节回避,多用“我忘记了”来作答,问:“那天你去谁家?”答:“她的家,那屋我经常去,谁的家我忘记了。”问:“你经常去干什么?”答:“就是呆着,不知道干什么的。”向其宣读委托人提供的讯问笔录内容后,能讲述大致案情经过。称“杨某某让我离婚,吵过架,她把我们的事情发到朋友圈,我不想离开家庭,我挺气愤,家里人谁也不理解我,我心烦。杨某某租房间给外人住,那天我正常进屋,用钥匙进去的,屋里有黑影,我以为是坏人呢,我扎她一下我就走了。”问:“用什么扎的?”答:“用刀,我忘记什么样的刀了,哪里来的了也忘记了。”问:“你扎了几刀?”答:“我忘了,开车走了。”问:“开车去哪里?”答:“我就顺道走了,没有回家。”问:“那天完事之后有什么想法?”答:“不想活,轻生念头,准备农药。”问其为什么时,低头不语。问:“然后与陈某联系了?”答:“我忘记了是陈某找我,还是我找的他,具体情节忘记了,在路边等的时候警察就来把我带到这里来了。”问:“你知道自己是什么行为吗?”答:“他们告诉我触犯法律。”问:“现在后悔没有?”答:“后悔了。”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及其医学诊断分析
1、被鉴定人陈某某,男,46岁,初中文化,性格外向,与人交往好,朋友多,有阳性精神病家族史。据书证及调查材料反映,被鉴定人“平时在家做吊装生意,从事吊车运营,负责管理”,“平时状态时好时坏”,好时“跟他说话还挺正常”,“脾气不好”时,“就直打人,谁也管不了”,“他妻子、儿子、老丈人、丈母娘都被他打过”,“村里人都知道他有病”,“很少和他接触,他总爱打人,大伙都躲着他”。“近二年在外,偶尔回家,回家就与妻子吵架,很少管理运营。晚上不睡觉,比较亢奋,瞧人眼睛发亮,与家人总打架,生气时把车砸了,与那个女的杨某某也生气吵架”。2020年08月02日在叶家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3天,诊断“精神分裂症”。涉案期间“晚上不睡觉,玩麻将,还去那个女的那里”。在绥中县看守所内“服从看守所管理,遵守看守所规定,平时很少与监内其他人交流,说话唠嗑的时候,面部表情特殊,干什么事都慢半拍,有失眠症状”。以上情况说明被鉴定人陈某某性格外向,人际交往好,做吊装生意的管理,社会功能良好,脾气暴躁是其一贯的性格表现,涉案前后遇到压力出现睡眠及行为改变,属于正常的心理应激反应。
2、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晰,接触尚可,检查合作,定向力完整,对答切题,言语理解可,语速正常。能讲述自己的基本情况,交谈时被鉴定人情绪欠稳定,但情感反应与内心体验一致,知、情、意协调,无明显优势情感及病理性激情,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社会功能良好。
3、鉴别诊断:精神分裂症:被鉴定人有阳性精神病家族史,近2年很少管理运营,晚上不睡觉,比较亢奋,瞧人眼睛发亮,与家人总打架,生气时把车砸了,既往诊断过此症;不支持点:被鉴定人从事吊运管理,日常社会功能保持良好。近2年表现睡眠及行为改变与其所处境遇相关,鉴定检查时,知、情、意协调,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故可排除。
综上所述,据现有的资料,按照《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被鉴定人涉案前后的精神状态符合其中“无精神病”的诊断标准。
(二)案发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医学分析
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
1、被鉴定人陈某某与杨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杨某某让我离婚,吵过架,她把我们的事情发到朋友圈,我不想离开家庭,我挺气愤”,“我当时就想杀死她”,“杨某某使劲逼我,让我两头不是人,两头都过不好了”,“这些积怨和压力太深了,我一气之下就想把她杀了一了百了”,2020年10月25日04时许,被鉴定人陈某某持刀闯入某小区一期某室,将杨某某扎伤后逃离现场,发泄心中不满,故为现实动机。
2、被鉴定人作案有诱因,“杨某某使劲逼我,让我两头不是人,两头都过不好了”,“这些积怨和压力太深了”,鉴定检查时被鉴定人多用“忘记了”来回答问话,掩盖作案事实,讲述案情经过与委托人提供的卷宗材料不符,否认自己的涉案行为,逃避责任,并为自己进行辩解,“屋里有黑影,我以为是坏人呢,我扎她一下我就走了”;被鉴定人目前无精神病,其家属介绍被鉴定人“近2年偶尔回家,回家就与妻子吵架,很少管理运营,晚上不睡觉,比较亢奋,瞧人眼睛发亮,与家人总打架,生气时把车砸了”,这与被鉴定人所处的生活境遇相关;被鉴定人知道自己的行为的性质,“我当时就想杀死她”,自己也“不想活”,当得知被害人没有被扎死有投案自首的想法,“告诉我人没有死,让我回来投案自首。我同意了,我就想找个明显的地方等陈强来接我,然后去投案自首”,到看守所后“他们告诉我触犯法律”,现在“后悔了”。以上情况说明被鉴定人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作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完整的。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附录A中A.1的评定条款,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完全责任能力相一致。
综上,被鉴定人2020年10月25日04时许,实施涉案行为时,动机现实,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陈某某目前无精神病;
2、2020年10月25日4时许,在某小区某室,被鉴定人陈某某持刀将杨某某扎伤。被鉴定人实施涉案行为时,动机现实,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