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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丰某某死亡死因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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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SJYW161914795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委托书记载:2020年9月10日16时许,接指挥中心指令,A县银盏镇XX职校学生丰某某与他人发生打架,后送A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提由A县公安局送检丰某某脑、心、肝脏、脾脏、肾脏、肺脏等组织检材、丰某某案件初次尸检记录、询问笔录及案件录像进行组织病理学检验及死亡原因鉴定。

询问笔录摘要

被询问人(张某某)

问:你们当时打架的时候,你们互相打了对方什么部位,用什么打的?

答:他当时用拳头打了我的肚子一拳,我也用拳头打了他胸口中间位置一拳。

问:当时丰某某是向前倒还是向后倒?

答:我当时看到他是向后倒的。

被询问人(冯某某)

问:丰某某家族当中有急性疾病或癫痫等情况吗?

答:他家没有这种情况。

被询问人(徐某某)

问:丰某某家族当中有急性疾病或癫痫等情况吗?

答:他家没有,我们寨上也没有那家有癫痫病的情况。

被询问人(徐某某)

问:丰某某、丰某某等一家人是否有什么癫痫等疾病没有?

答:没有

被询问人(曾某)

问:2020年9月10日14时许在A县中等职业学校的足球场内的休息区发生了些什么事情?

答:我们学校准备在2020年9月底举办运动会,老师通知我们今天(2020年9月10日)下午上课前在学校足球场集合组织选拔参加运动会的人员,我是报名参加运动会的选拔的学生,我和丰某某、张某某等我们一个班的八个学生参与了选拔,在班长点名的时候丰某某和张某某在我们集合的队伍后面打跳(嬉戏),看见张某某打了丰某某胸口一拳,丰某某倒在地上就开始抽筋,我们就开始通知老师,我们体育老师苟某某先到场后就开始给丰某某急救,谢某某老师来了之后就拨打了120。

被询问人(犹某某)

问:你把知道的具体情况讲一下。

答:好的。今天下午两点左右,我们个同学在竞技场旁边一排木凳处耍。我和曾某站在一起聊天,另外一些同学也在旁边休息聊天。丰某某和张某某两个就在旁边打跳,他们两个时不时的你撞我一下,我撞你一下。两人在相互打闹的过程中,张某某就撞到丰某某的胸口,当时丰某某有点冒火,就叫张某某不要打他的胸口,但两人也没有停止打闹,也就在那个时候,我看见他们两个都有点冒火了,两人就扭打抱在一起,互相用拳头打对方,两人自行分开后,张某某一拳给丰某某打过去,那一拳刚好打在丰某某的胸口中心处,丰某某倒地,倒地之后就昏迷了。附近同学就走了过来把丰某某扶起来,扶起来之后丰某某还是没有醒,扶他那个同学又把他平躺放在地上。我们就打电话给班主任谢某和体育老师苟某某来处理,苟某某老师先到,他到了之后就叫围观的同学散开,然后苟某某就对丰某某实施救治,先掐丰某某的人中,掐了几下,然后又对丰某某进行心肺复苏,大概按了四五分钟,丰某某都没有醒过来,也就在苟某某进行心肺复苏的过程中,谢某某老师也来了,见丰某某没有苏醒,谢某老师就打120。谢某老师和苟某某老师就在现场维持秩序,叫同学们散开点,不要围过来。救护车来了之后就送丰某某到县医院进行救治,后面听老师说,丰某某救治无效死亡。

【鉴定过程】

1.检查方法:根据《法医学 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 147-2019)、《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1996)的相关规定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材的提取、检验。

2020年9月12日在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法医鉴定中心对丰某某检材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

2.尸体检验:贵州省A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瓮)公(司)鉴(法病)字[2020]36号

1)上身外穿蓝、黑、白色相间运动服,第二件穿黑色短袖T恤,下身外着灰黑相间运动裤,双脚穿白色运动鞋。

2)尸长174.0cm。新鲜尸体。尸僵未形成。

头颈部:头发黑色,顶部发长10cm。左枕部有7.8cm×6.0cm头皮挫伤瘀血,局部有3.3cm×2.6cm头皮挫擦伤,未扪及骨折。双外耳道无损伤。双侧瞳孔圆形等大,直径0.5cm,双眼球结膜充血。右鼻腔内有血性液粘附。口唇发绀。右颈部5.3cm×0.8cm横行皮肤擦伤,颈前部略偏右侧有4.2cm×0.6cm不规则表皮剥脱。

胸腹部:未扪及胸骨骨折,未扪及肋骨骨折。右下腹有3.5cm×1.6cm皮下瘀血。

背臀部:未见损伤。

四肢:四肢未扪及骨折。左上臂上段前侧有5.0cm×0.2cm陈旧性疤痕,左手背有0.3cm×0.2cm表皮剥脱;左大腿上段有5.5cm×2.4cm皮下瘀血。

会阴部:未见损伤。

3)解剖检验:

左头部冠状切口,切头皮,见左枕部有6.0cm×5.0cm头皮下挫伤瘀血。颅骨外板无骨折,颅骨内板未见骨折,蛛网膜未见出血,硬膜外、硬膜下未见出血,脑组织未见挫伤出血。

左胸腹部正中切口向上延伸至颈部,切开颈部皮肤,逐层剥离,见颈部肌肉无出血。切开胸部皮肤,见左胸上段有3.1cm×1.7cm皮下出血,见胸骨、肋骨无骨折,打开胸腹腔,双侧胸腔无积血,双肺见点状出血,剪开心包,见淡黄色心包液,心外膜见点状出血;腹腔脏器位置正常,腹腔内未见出血,打开胃,见胃内容物有成形的饭粒,量约100克,见肝脏完好,未见出血,双肾完好,未见出血。

3.组织病理学检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检材)

脑(部分):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大脑实质未见出血、肿瘤等,脑室未见出血,小脑及脑干未见出血、肿瘤等,余未见异常。

镜下:局部蛛网膜下腔见灶性出血,脑实质未见明显出血、未见炎性渗出,神经细胞及血管周间隙增宽,小脑、脑桥自溶,大、小脑、脑桥未见肿瘤等。

心:心脏大小9.2cm×11cm×6.5cm,重276g,心底面见散在出血点,主动脉根部见脂纹,冠状动脉开口正常,各主干及分支管腔通畅,未见心肌梗死灶,传导区未见异常。各瓣膜周径:主动脉瓣6.8cm,二尖瓣9.0cm,三尖瓣11cm,肺动脉瓣6.8cm,左肌壁厚1.1cm,右肌壁厚0.2cm。

镜下:心肌纤维排列正常,局灶性心肌出血,心内膜下心肌细胞胞浆肿胀、凝固、红染,心乳头肌灶性纤维增生,左心房外膜见少量出血,心肌未见梗死灶。窦房结区未见异常。

肝(部分):肝脏表面光滑,未见结节,切面未见肿瘤、明显出血。

镜下:正常肝小叶结构,未见假小叶,被膜下见少量出血,肝细胞未见坏死,汇管区见少量炎细胞浸润。

脾脏(部分):包膜完整,未见破裂。

镜下:红、白髓分界清,脾窦扩张、淤血。

肾:双肾分别重215g及217g,大小分别为10.5cm×6cm×4cm及9.5cm×5cm×4cm,肾表面、切面未见出血,皮髓质分界清。

镜下:正常肾小球结构,间质扩张、淤血,未见出血,肾小管未见管型。

肺(部分):表面、切面未见明显出血。

镜下:部分肺泡扩张,部分肺泡腔内见少量炎细胞及少量出血,细小支气管见少量单核巨噬细胞,胸膜见少量炎细胞浸润,支气管内未见异物。

4、法医病理学诊断(结合初次尸检报告)

1.心肌局灶出血、心外膜出血点、心内膜下心肌水肿改变;

2.肺局灶出血、轻度炎症;

3.蛛网膜下腔灶性出血、脑水肿、左枕部头皮血肿、枕部头皮擦挫伤;

4.肝被膜下局灶出血;

5.颈部皮肤擦伤;

6.右腰部、左大腿皮肤挫伤;

7.颜面部、十指甲床紫绀、双侧球睑结膜充血。

5、毒物检验结果

贵州省X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丰某某胃内容物未检出敌敌畏、敌百虫、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乙拌磷、乐果、氧化乐果、马拉硫磷、毒鼠强、海洛因、吗啡、06-单乙酰吗啡、甲基苯丙胺、苯丙胺、MDMA、MDA、氯胺酮、甲卡西酮、可待因、芬太尼。

【分析说明】

现根据案情、初次尸检报告、毒化检验报告及本中心尸体检验,结合医学各科及法医学专业知识,对丰某某死因分析如下:

1.据委托书记载:2020年9月10日16时许,接指挥中心指令,A县银盏镇XX职校学生丰某某与他人发生打架,后送A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根据系统尸体检验,丰某某体表损伤轻微(主要为左枕部头皮下血肿、颈部擦伤、右腰部、左大腿皮肤挫伤),颈部皮肤未见缢、勒沟等,颈部皮下、肌肉未见出血,气管内未见异物,唇未见损伤,胸腹腔脏器未见严重损伤,颅脑未见严重损伤等,可以排除严重暴力致重要脏器严重器质性损伤而导致死亡可能性。经组织学检查,亦未发现严重致死性疾病。

3.结合毒物检验结果,可排除丰某某敌敌畏、敌百虫、甲胺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乙拌磷、乐果、氧化乐果、马拉硫磷、毒鼠强、海洛因、吗啡、06-单乙酰吗啡、甲基苯丙胺、苯丙胺、MDMA、MDA、氯胺酮、甲卡西酮、可待因、芬太尼等常见毒物中毒死亡可能性。

4.根据公安机关提供事发当时录像、询问笔录及尸检资料,丰某某胸前区遭受外力明确,且具有一定动能,受外伤后不足一分钟即倒地后出现昏迷及抽搐,并迅速死亡。尸体检验发现颜面部、十指甲床紫绀、双侧球睑结膜充血等缺氧征象,组织病理学检查发现心肌局灶出血、心外膜出血点、心内膜下心肌水肿改变,证实丰某某胸前区遭受到外伤。

综上所述,根据目前提供资料,排除丰某某严重自身疾病、严重暴力损伤及常见毒物中毒死亡可能性后,分析认为丰某某符合心脏震荡死亡。心脏震荡系指既往无心脏疾患的健康人心前区突然遭受钝性外力后,破坏内在正常的心电机制,引发多种类型的心律失常致心脏骤停,而心脏和其他器官没有肉眼可见的足以说明死亡原因的特异性结构改变。

【鉴定意见】

丰某某符合心脏震荡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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