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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刘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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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YW161882322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0日,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委托方要求对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两院三部发布,2017年1月1日施行)标准对刘某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鉴定所收到委托后,对委托事项及送检材料均进行了文证审查,委托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鉴定所能力范围;送检材料基本具备鉴定要求。2020年5月27日,对提供的影像资料进行了阅片,并在鉴定所检查室对被鉴定人进行了法医学检查,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的妻子和代理人李丽娟、对方当事人的儿子到场陪同鉴定。

(一)资料摘录

1、某医院出院记录摘录:

入院日期:2019-9-20 出院日期:2019-10-21

出院诊断: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锁骨肩峰端骨折、右膝半月板损伤

入院时情况:因“外伤后右肩、右胸部疼痛伴活动障碍一小时”入院,查体:下唇见1cm裂伤,有流血,右侧胸部软组织肿胀,压痛明显,胸廓挤压征(+),两肺呼吸音粗。右肩抬举障碍,活动时疼痛明显,面部、双手见多处皮肤挫伤,有渗血,局部肿胀伴触压痛。CT:右侧第7-9肋骨骨折,右侧第3-4肋骨陈旧性骨折,右侧肩峰骨折。

住院经过:治疗积极予以胸围外固定、促进骨折愈合等对症支持治疗。2019-9-27 CT:右侧7-9、11肋骨骨折;右侧3-4肋骨偏陈旧性骨折;3、右侧肩峰骨折;双侧少许胸腔积液;左胸第7、8、9肋骨局部骨皮质扭曲。MR:右侧胫骨平台异常信号,右膝关节半月板退变伴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可能,右膝关节积液; 脑窝少许囊肿。2019-10-20 CT检查报告:右胸第3、4、7、8、9、11肋及左胸第7-10肋骨折。MR:1、右侧胫骨平台异常信号,与2019-09-27片相仿;右膝关节半月板退变伴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可能,右膝关节积液,右侧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显示不清。

2、某医院CT诊断报告单摘录:

2019-9-20 右侧第3、4根骨骨皮质扭曲,可见少许骨痂生长,右侧7-9肋骨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1、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进行检查、阅片。

鉴定中使用了阅片灯、不干胶比例尺(NSSJ-L-BLC-1)等设备。

2、法医学临床检验记录

被检者刘某神志清,跛行入室,应答切题,检查合作。自诉右上肢疼痛。两侧胸廓对称对称、无畸形,胸廓挤压征(-)。右肩关节活动基本正常。右膝关节活动正常。

(三)阅片及会诊

阅某医院2019年10月20日所摄片号为114246的右膝MRI片2张示:右膝关节半月板退变伴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

阅某医院2019年10月20日所摄片号为114246的胸部CT平扫+肋骨三维重建片1张示:右锁骨肩峰端骨折,断端对位可。

阅某医院2019年9月20日所摄片号为114246的肋骨CT平扫电子影像资料共386个层面示:右侧第3肋陈旧性骨折(83-92层),第4肋陈旧性骨折(111-118层),骨痂形成;右侧第7肋骨折(240-245层),第8肋骨折(271-279层),第9肋骨折(290-297层),第11肋骨折(286-292层),骨折线可见,断端对位可;右锁骨肩峰端骨折;左侧第7肋骨皮质扭曲(262-265层),第8肋骨皮质扭曲(285-288层),第9肋骨皮质扭曲(297-303层)。

阅某医院2019年10月20日所摄片号为25381的肋骨CT平扫电子影像资料共391个层面示:右侧第3肋陈旧性骨折(119-124层),第4肋陈旧性骨折(145-152层),骨痂进一步形成;右侧第7肋陈旧性骨折(261-276层),第8肋陈旧性骨折(297-308层),第9肋陈旧性骨折(317-324层),第11肋陈旧性骨折(321-332层),骨痂形成,断端对位可;左侧第7肋陈旧性骨折(285-291层),第8陈旧性骨折(310-315层),第9肋陈旧性骨折(326-330层),骨痂形成,断端对位可。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情材料、病史及影像资料,结合本所阅片、检查,分析如下:

1.刘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伤后至医院就诊,病历记载下唇见1cm裂伤,有流血,右侧胸部软组织肿胀,压痛明显,胸廓挤压征(+),两肺呼吸音粗,右肩抬举障碍,活动时疼痛明显,面部、双手见多处皮肤挫伤,有渗血,局部肿胀伴触压痛;摄片检查示:右膝关节半月板退变伴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右锁骨肩峰端骨折,多发肋骨骨折;故刘某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锁骨肩峰端骨折、右膝半月板损伤诊断成立。

2.根据刘某受伤当天所摄影像资料,可见右侧第3、4肋陈旧性骨折伴骨痂形成,右侧第7-9、11肋新鲜骨折,左侧第7-9肋骨皮质扭曲。伤后一个月复查影像资料,可见右侧第3、4、7-9、11肋及左侧第7-9肋陈旧性骨折,其中右侧第3、4肋骨痂较多,右侧第7-9、11肋及左侧第7-9肋骨痂较少,前后对比,考虑右侧第3、4肋骨折发生时间早于本次交通事故,而右侧第7-9、11肋及左侧第7-9肋骨折系本次交通事故外伤所致。至于医院报告的左侧第10肋骨折,由于不影响评定伤残的结果,故不再对此进行深究。

3.刘某伤后经治疗,目前临床治疗终结,上述病情基本稳定,具备进行法医学鉴定的条件。其右侧第7-9、11肋及左侧第7-9肋骨折,数量共计7根,断端对位可,对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两院三部发布,2017年1月1日施行)标准第5.10.3.7条(肋骨骨折6根以上)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至于右侧锁骨肩峰端骨折和右膝半月板损伤,目前右肩关节活动基本正常,右膝关节活动正常,对照上述标准之规定,未构成伤残。

【鉴定意见】

刘某交通事故致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锁骨肩峰端骨折、右膝半月板损伤;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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