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丽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某村土法炼铝现场堆存物料污染性进行环境损害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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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SJYW1615537135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包头市环境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发现包头市昆都仑区厂汉村有一土法炼铝场地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经初步判断,该场地堆存的物料疑似危险废物,包头市环境监察支队遂委托山西丽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开展污染物性质鉴定工作。
【鉴定过程】
(一)现场踏勘
2020年11月7日,山西丽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赴包头市昆都仑区厂汉村土法炼铝现场进行现场调查,现场物料堆存情况如图1所示。
图1 踏勘现场平面示意图
土法炼铝现场共6处物料堆存点,1#堆存点堆存物料为固态粉状,颜色呈灰色,有较重刺激性氨味;2#、4#、5#堆存点堆存物料为固态块状,混有粉状物料,颜色呈灰白色,有较淡刺激性氨味;3#、6#堆存点堆存物料为固态粉状,混有颗粒状物料,颜色呈灰色,有较淡刺激性氨味。堆存物料共三种。其中,1#堆存点堆存一种物料;2#、4#、5#堆存点堆存一种物料;3#、6#堆存点堆存一种物料。
根据堆存物料的性状、气味,结合人员访谈情况,初步判定1#堆存点堆存物料可能为土法炼铝原料粉磨产物;2#、4#、5#堆存点堆存物料可能为铝再生或铝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铝渣;3#、6#堆存点堆存物料可能为铝再生或铝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铝灰。由于铝再生或铝冶炼过程中产生的铝灰、铝渣中含有氟化物、氮化铝等危害成分,特征污染物为氟化物等。
(二)鉴材提取
为进一步验证对三类堆存物料的初步判定结果,山西丽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按照《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在包头市环境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见证下,于2020年11月7日完成了对堆存物料提取鉴材的工作。本次共提取鉴材21个,其中15份用于首批次检测,6份为备测样品。2#、4#、5#堆存点共提取7个鉴材,分别编号为G1-1、G1-2、G1-3、G1-4、G1-5、G1-1′、G1-2′;3#、6#堆存点共提取7个鉴材,分别编号为G2-1、G2-2、G2-3、G2-4、G2-5、G2-1′、G2-2′;1#堆存点共提取7个鉴材,分别编号为G3-1、G3-2、G3-3、G3-4、G3-5、G3-1′、G3-2′。
(三)鉴材检测
根据特征污染物初步识别结果,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对15个鉴材进行浸出毒性检测,检测指标信息详见表1。
表1 鉴材检测指标一览表
序号 |
类别 |
检测指标 |
检测方法 |
鉴材编号 |
检测单位 |
1 |
浸出毒性 |
氟化物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
G1-1、G1-2、G1-3、G1-4、G1-5、G2-1、G2-2、G2-3、G2-4、G2-5、G3-1、G3-2、G3-3、G3-4、G3-5 |
山西丽浦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
【分析说明】
(一)固体废物鉴定
根据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包头市昆都仑区厂汉村土法炼铝现场堆存的三种物料属于铝再生或铝冶炼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4.2中“b)在物质提取、提纯、电解、电积、净化、改性、表面处理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和4.3中“a)烟气和废气净化、除尘处理过程中收集的烟尘、粉尘”可判定:包头市昆都仑区厂汉村土法炼铝现场堆存的三种物料属于固体废物。
(二)危险废物鉴定
根据浸出毒性检测结果(详见表2),2#、4#、5#堆存点提取的5个鉴材G1-1、G1-2、G1-3、G1-4、G1-5的氟化物浸出毒性检测结果分别为190mg/L、217mg/L、529mg/L、1320mg/L、267mg/L,均超过标准限值(100mg/L)。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7.3条“检测结果超过GB 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和GB 5085.6中相应标准限值的份样数大于或者等于1,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该种危险特性”可判定:2#、4#、5#堆存点堆存物料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浸出毒性检测结果(详见表2),3#、6#堆存点提取的5个鉴材G2-1、G2-2、G2-3、G2-4、G2-5的氟化物浸出毒性检测结果分别为208mg/L、270mg/L、289mg/L、348mg/L、665mg/L,均超过标准限值(100mg/L)。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7.3条“检测结果超过GB 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和GB 5085.6中相应标准限值的份样数大于或者等于1,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该种危险特性”可判定:3#、6#堆存点堆存物料属于危险废物。
根据浸出毒性检测结果(详见表2),1#堆存点提取的5个鉴材G3-1、G3-2、G3-3、G3-4、G3-5的氟化物浸出毒性检测结果分别为324mg/L、244mg/L、286mg/L、321mg/L、254mg/L,均超过标准限值(100mg/L)。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7.3条“检测结果超过GB 5085.1、GB 5085.2、GB 5085.3、GB 5085.4、GB 5085.5和GB 5085.6中相应标准限值的份样数大于或者等于1,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该种危险特性”可判定:1#堆存点堆存物料属于危险废物。
表2 提取鉴材浸出毒性检测结果
序号 |
鉴材编号 |
检测指标 |
单位 |
标准限值 |
检测结果 |
1 |
G1-1 |
浸出毒性: 氟化物 |
mg/L |
100 |
190 |
2 |
G1-2 |
217 |
|||
3 |
G1-3 |
529 |
|||
4 |
G1-4 |
1320 |
|||
5 |
G1-5 |
267 |
|||
6 |
G2-1 |
208 |
|||
7 |
G2-2 |
270 |
|||
8 |
G2-3 |
289 |
|||
9 |
G2-4 |
348 |
|||
10 |
G2-5 |
665 |
|||
11 |
G3-1 |
324 |
|||
12 |
G3-2 |
244 |
|||
13 |
G3-3 |
286 |
|||
14 |
G3-4 |
321 |
|||
15 |
G3-5 |
2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