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律师工作

律师代理某村小组参与周某等诉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二审案

  • 案例时间:2020-08-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XLGLD1559391506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系宋某甲、宋某乙的母亲,于上世纪90年代将户口迁入某村小组,宋某甲于2002年10月17日报出生申报户口到某村小组,均办理了户籍登记。某村小组因2012年山林被国家征收获得了征地补偿款963018元。

2014年4月1日,某村小组经研究达成了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一、享有分款权的人员:1、全村按现有农业户口进行分款,全村农业户口人员(以村民代表核实为准,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31日)享有分款权;2、本村的义务兵和在服刑人员(不管其户口是否在本地)享有分款权;3、在校大学生(不管其户口是否在本地)享有分款权。二、不享有分款权人员:1、非农业户口的人员;2、嫁进本村人员和计划外出生人员未入户的不能参与分款;3、非本村人而挂靠本村入户的不能参与分配;4、已嫁出的(不管其户口是否迁出)和死亡的(不管其户口是否注销)不能参与分款,十四位村民代表在方案上签字。

2015年6月4日,某村小组土地82.247亩被征收,获得征地补偿款1262185元。2016年7月13日某村小组决定了土地款分配方案(内容与2014年4月1日的分配方案基本相同)。

某村小组以周某、宋某甲在村小组没有宅基地、承包地,没有履行村义务为由,认定周某、宋某甲属于分配方案第二条第3款非本村人而挂靠本村入户的人员,不能参与分配,拒绝了周某、宋某甲的分配请求。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诉至吉州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周某、宋某甲是否属于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疑问,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不服,上诉至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代理意见】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

一、原告周某等三人不具有某村委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户籍并不能当然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标准,户籍只是公安机关人口行政管理的措施。

2、根据最高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才能享有征地款的分配权。

3、原告在村小组没有承包地没有责任山没有宅基地,也未承担过乡统筹村提留的义务,纯粹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才落户在某村。且原告三人并未实际居住在某村,也不是依靠农业生产生活,不具有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体内容。

二、就算原告有资格参与分配,也应当根据分配方案的规定,不予以分配。

1、分配方案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的,程序合法内容公平公正,并不歧视任何个人也不针对某人。

2、原告家庭育有四子女,原告宋某甲、宋某乙是家庭的第三、四女,明显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同时,原告家庭并不享有某村村民的实际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属于挂靠户,不能参与村征地款的分配。

三、就算原告有权参与分配,也应当具体考虑如下情况:

1、原告起诉的第一批征地款距原告起诉已两年有余,超过了国家诉讼时效的规定,对此诉请应予驳回。

2、原告宋某甲在第二批征地款确定的截止日前即外嫁吉安县并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因此其不能参与第二批征地款的分配。

3、被告作为村小组,仅仅是依据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在土地款的限额内进行土地款的分配,并不具有赔偿义务。如需给予原告分配土地款,应将分发给村民的土地款全部收回予以重新分配。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判决结果】

一、驳回原告周某、宋某甲、宋某乙的起诉;

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0802民初3234号。

【案例评析】

三原告以其属于被告吉安市吉州区某镇某村委会某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该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为由诉请分配土地补偿款72000元,但某村小组辩称三原告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不应享有村民同等权利。虽然原告提供了吉安市吉州区某镇某村委会的证明以证实其为某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被告也提供了某村委会的证明以证实原告获取证明的过程不符合规范且无村委会负责人的签字,因此,对于三原告是否属于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疑问,本案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争议,而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三原告可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解决。

【结语和建议】

随着城市的发展、重点项目的开发,近些年来吉州区城郊乡镇的征地拆迁工作是遍地开花。对于像原告这样“挂靠户”的各镇各村基本都是通过村规形式予以不分配征地款的处理。吉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符合法律的规定,稳定了农村社会关系,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