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陈某伤残等级及与交通事故关联度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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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SJYW161542288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因在海口市某区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腰椎骨折(横突),耻骨骨折,坐骨骨折,吸入性肺炎等。为审理该案,法院委托我中心对其伤残等级等项目进行鉴定。特别说明: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因自身疾病已前后十次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
【鉴定过程】
前往被鉴定人陈某住所对其进行法医临床检查,见其平卧于床上,其家属诉:无意识,无应答,呈浅昏迷状态;生活无法自理,置鼻饲,每日5次经鼻饲管喂食。查体:平卧在床,神志不清,呼之不应,不能应答,查体不能配合,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认知功能丧失,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保持自主呼吸及心跳。留置鼻饲管、气管套管,佩戴尿袋及垫有尿垫。臀部可见5cm×6cm褥疮,清洁。无自主睁眼,鼻唇沟尚对称,口角未见明显歪斜。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2mm,对光反射迟钝,晶状体浑浊。有不自主吞咽动作。全身肌肉萎缩,以双下肢为甚。双上肢肌力Ⅰ-Ⅱ级,双下肢肌力Ⅱ-Ⅲ级。四肢肌张力增高。触、痛觉减弱。生理反射减弱,病理征未引出。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送检材料,结合本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一)关于损伤后果及因果关系
根据送检材料记载,被鉴定人陈某曾于2019年11月08日因多饮、多尿、消瘦19年并为调整用药至医院(已第十次住院);既往有“冠心病”病史10年,“高血压”病史5年,2年前行无痛胃镜下胃窦早癌ESD术,5个月前因“急性脑梗死”住院治疗;入院查体见“血压136mmHg/62mmHg,双足温度觉稍减弱,双足振动觉稍减弱,双足背动脉搏动”等临床表现;2019年06月15日本院CT检查示“双侧额顶叶皮层下、双侧基底节辐射冠及半卵圆中心多发腔隙性脑梗塞及缺血灶,脑白质疏松,脑萎缩”等,CTA检查示“右侧大脑后动脉P1-2段局部管腔稍狭窄,双侧颈动脉粥样硬化”;入院后予控制血糖、改善循环、营养神经、抗氧化、抗血小板聚集、调制降压等对症支持治疗;诊断为:1、2型糖尿病 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变 糖尿病肾病Ⅲ期(A2G1);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心功能Ⅰ级;3、脑梗死;4、高血压3级 很高危等。说明被鉴定人陈某“2型糖尿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梗死;高血压”在本次交通事故前已存在,为其自身原有疾病,与2019年12月03日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
其次根据送检材料记载,被鉴定人陈某于2019年12月04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至医院(第十一次住院),入院查体见“BP173/104mmHg,神志昏睡,刺痛睁眼,可不能遵嘱动作,刺痛屈曲。颈稍抵抗,双侧瞳孔不等大,左侧直径3mm,对光反射迟钝,右侧直径2.5mm,对光反射迟钝;右顶部可触及头皮肿胀,压痛。胸廓无畸形,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啰音”等临床表现;CT检查示“右侧额叶脑挫裂伤;脑桥右旁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眼眶周围软组织肿胀,右侧眼球向前突出,左侧额部、双侧顶部头皮下血肿,桥脑、右侧丘脑、双侧基底节区少量腔隙性脑梗塞,腰3、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左侧耻骨、坐骨骨折”等;入院后予止血,抗感染,降低颅压、降低脑水肿,降糖、降压、止痛、预防癫痫发作等对症治疗并于2019-12-09行气管切开术;出院查体见“神清,遵嘱动作,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大小约2.5mm,对光反射灵敏,双肺听诊呼吸音粗,未闻及干、湿性啰音,双上肢肌力4级,双下肢肌力2-3级,四肢肌张力正常”等临床表现;诊断为:1、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1)右侧额叶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2)蛛网膜下出血;3)双侧额部及顶部头皮血肿;2、桥脑、右侧丘脑、双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死;3、冠心病;4、高血压病3级 极高危;5、2型糖尿病;6、腰椎骨折(横突);7、吸入性肺炎;8、慢性胃炎;9、低蛋白血症;10、耻骨骨折;11、坐骨骨折。根据上述外伤史、临床表现、治疗过程、临床医学影像资料(片)等,说明被鉴定人陈某“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腰椎骨折(横突),耻骨骨折,坐骨骨折,吸入性肺炎等”为本次交通事故后新出现的损伤后果,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再根据送检材料记载,被鉴定人陈某于2020年02月25日因恶心呕吐伴发热5天至医院(第十二次住院),查体可见“血压84/51mmHg。神志不清,呈浅昏迷,左侧瞳孔直径3.0mm,对光反射迟钝,右侧瞳孔直径4.0mm,对光反射消失。双肺呼吸音粗,双肺可闻及明显湿性啰音及痰鸣音。肌张力增强”等临床表现;CT检查示“腰3、4椎体左侧横突陈旧性骨折;骶骨右份密度不均,陈旧性骨折改变?所及部分肋骨密度增高,陈旧骨折可能;双侧额叶低密度灶,考虑软化灶形成;脑室系统扩大,双侧侧脑室脑白质密度减低;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额颞部硬膜下积液”等;入院后予吸氧、抗感染、控制血压、控制血糖、康复治疗、抑酸护胃、雾化、化痰等对症支持治疗;诊断为:1、吸入性肺炎;2、颅内出血;3、脑梗死;4、冠心病;5、高血压病3级 极高危;6、2型糖尿病;7、多发骨折(腰椎、耻骨、坐骨);8、慢性胃炎;9、低蛋白血症;10、肝功能不全;11、重度营养不良;12、褥疮等。2020年05月22日因发热半天再次至医院(第十三次住院),查体可见“血压149/79mmHg,全身皮肤多处溃烂,以骶尾部为甚。神志浅昏迷,双侧瞳孔不等大,左侧直径3.0mm,右侧直径2.5mm,对光反射迟钝。双肺呼吸音粗,双上肺可闻及散在少许湿性啰音。肌张力减弱”等临床表现;床旁胸片检查示“右肺及左中下肺散在感染性病变较前吸收;左侧少量胸腔积液较前吸收;双肺纹理增强”等,CT检查示“幕上脑室积水,伴间质水肿;脑桥、双侧额顶叶皮层下、双侧基底节辐射冠及半卵圆中心多发腔隙性脑梗塞及缺血灶,部分脑软化灶形成;脑白质稀疏,脑萎缩”等;入院后予抗感染,氧疗,降低颅内压,抑酸护胃,祛痰雾化,调控血压,针灸康复,营养支持及膀胱冲洗等对症支持治疗;诊断为:1、吸入性肺炎;2、脑水肿;3、幕上脑室积水;4、上消化道出血;5、泌尿道感染;6、颅内出血;7、脑梗死;8、冠心病;9、高血压病3级 极高危;10、2型糖尿病;11、腰椎骨折(横突);12、慢性胃炎;13、低蛋白血症;14、耻骨骨折;15、坐骨骨折;16、多发性压疮等。说明被鉴定人陈某“脑水肿,幕上脑室积水”在本次交通事故后短期内并未出现,而在交通事故后近半年后才出现,故难以明确与2019年12月04日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分析上述病史、外伤史、临床表现、治疗过程、临床医学影像资料(片)等,结合鉴定人检验所见,可以认定:被鉴定人陈某“2型糖尿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梗死;高血压等”与本次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其“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腰椎骨折(横突),耻骨骨折,坐骨骨折,吸入性肺炎等”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被鉴定人陈某损伤及后遗症(损伤后果)为:1.颅脑损伤致四肢瘫(双上肢肌力Ⅰ-Ⅱ级,双下肢肌力Ⅱ-Ⅲ级);2.骨盆多发骨折(未见遗留明显畸形愈合);3.腰椎横突骨折(2处);4.吸入性肺炎等。
(二)关于伤病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
高血压是以体循环动脉压升高为主要临床表现的心血管综合征,分为原发性高血压和继发性高血压。原发性高血压的病因为多因素,尤其是遗传和环境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其中环境因素包括饮食、精神应激、吸烟、体重、药物等,高血压并发症有脑血管疾病,心力衰竭和冠心病,主动脉夹层等,其中脑血管病包括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腔隙性脑梗等。
糖尿病是一组由多病因引起以慢性高血糖为特征的代谢性疾病,是由于胰岛素分泌和(或)利用缺陷所引起。糖尿病是由遗传和环境因素的复合病因引起的临床综合征。糖尿病的病因和发病机制极为复杂,至今未完全阐明,遗传因素及环境因素共同参与其发病。糖尿病的慢性并发症包括微血管病变,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血管疾病,神经系统并发症等,糖尿病人动脉粥样硬化的患病率较高,发病更早,病情进展较快,其中动脉粥样硬化主要侵犯主动脉、冠状动脉、脑动脉等,引起冠心病、缺血性或出血性脑血管病、肾动脉硬化等。粥样斑块造成血管狭窄、脑供血不足或局部血栓形成或者斑块破裂、碎片脱落造成脑栓塞等脑血管意外。
小动脉闭塞型脑梗死又称腔隙性缺血性脑卒中,是指大脑半球或脑干深部的小穿通动脉,在长期高血压等危险因素基础上,血管壁发生病变,最终管腔闭塞,导致动脉供血区脑组织发生缺血性坏死,从而出现急性神经功能损害的一类临床综合征。腔隙性脑梗死主要指小动脉闭塞型脑梗死,累及的部位包括脑深部白质、基底核、丘脑和脑桥等。目前认为小动脉硬化是其主要病因,小动脉硬化为年龄相关或血管危险因素相关的小血管病,高龄、高血压、糖尿病、吸烟和家族史是本病发病的主要危险因素。本病多见于中老年患者,男性多于女性,半数以上的病例有高血压病史,突然或逐渐起病,出现偏瘫或偏身感觉障碍等局灶症状。
脑挫裂伤是头部遭受暴力造成的原发性脑器质性损伤,既可发生于着力点的脑组织,也可在对冲部位。脑挫裂伤主要临床症状表现为意识障碍、头痛、恶心、呕吐等,伤后可立即出现脑挫裂伤部位相应的神经功能障碍或体征,如运动区损伤出现对侧肢体瘫痪等。脑内血肿常与枕部着力时的额、颞对冲性脑挫裂伤同时存在。脑内血肿与伴有脑挫裂伤侧复合型硬膜下血肿的症状很相似,两者常同时存在。脑硬膜下血肿多属急性或亚急性,急性和亚急性硬脑膜下血肿的出血主要是因为脑皮质血管破裂,大多由对冲性脑挫裂伤所致,好发于额极、颞极及其底面,可视为脑挫裂伤的一种并发症,称为复合型硬脑膜下血肿,其临床表现主要为意识障碍、颅内压增高、瞳孔改变及神经系统体征,伤后立即出现的偏瘫等征象,系脑挫裂伤所致,逐渐出现的体征,则是血肿压迫功能区或脑疝的表现。
原因力大小评定的依据应遵循法医学因果关系判定准则,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原因力大小评定尚属于学理性探讨内容,原因力大小的把握存在一定的主观因素。因此,鉴定人对于原因力大小的评定仅为供法庭等参考的学术性意见,而非确定法庭赔偿程度的法定依据。
结合本案:根据被鉴定人陈某2019年11月08日至2019年11月16日在医院住院病历记录(已第十次住院),说明其在本次交通事故前,就已患有2型糖尿病、冠心病、脑梗死及高血压3级等慢性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根据被鉴定人陈某2019年12月04日至2020年01月20日在医院住院病历记录(第十一次住院),说明被鉴定人陈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新出现的损伤即“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腰椎骨折(横突),耻骨骨折,坐骨骨折,吸入性肺炎等”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出院查体可见“双上肢肌力4级,双下肢肌力2-3级”等,说明被鉴定人在本次交通事故后出现之因颅脑损伤致四肢肌力下降表现(鉴定人法检所见:双上肢肌力Ⅰ-Ⅱ级,双下肢肌力Ⅱ-Ⅲ级),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被鉴定人陈某2020年02月25日至2020年03月20日及2020年05月22日至2020年06月24日在医院住院病历记录(第十二次及第十三次住院),说明被鉴定人陈某在本次交通事故近半年后出现颅脑软化灶、脑水肿及幕上脑室积水的作用下,可能加重其原有四肢肌力下降程度。
综上,被鉴定人陈某2型糖尿病、冠心病、脑梗死及高血压病等疾病在2019年12月03日交通事故前已经存在,且高血压、糖尿病、脑梗塞等疾病属于慢性疾病改变并非由于急性损伤所致,与本次交通事故并无直接关系;而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腰椎骨折(横突),耻骨骨折,坐骨骨折,吸入性肺炎等在2019年12月03日交通事故前并不存在,是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出现的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根据出院时体格检查说明被鉴定人陈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后因颅脑损伤出现四肢瘫的情况。在2020年05月22日再次入院过程中,通过CT影像学片发现新发幕上脑室积水,脑水肿及部分脑软化灶形成,说明被鉴定人陈某在交通事故受伤后近半年后入院过程中发现脑软化灶形成,伴有新发幕上脑室积水及脑水肿形成,可能加重其原有四肢肌力下降程度。虽其高血压病、糖尿病及脑梗塞等自身疾病与四肢瘫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但不排除在其自身原有疾病基础上,本次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加重和显现了四肢瘫之可能,故其四肢瘫与本次交通事故及自身原有疾病存在因果关系。被鉴定人陈某高血压、糖尿病及脑梗塞等是自身原有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无直接因果关系;其腰椎骨折(横突),耻骨骨折,坐骨骨折,吸入性肺炎等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其损伤参与度为70%-80%;其四肢瘫应是在其高血压病、糖尿病及脑梗塞等自身疾病基础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造成的损伤后果,故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为同等至主要原因,建议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之原因力大小拟为50%-60%。仅供参考。
(三)关于医疗费合理性
经审核:①委托单位提供的鉴定材料基本满足鉴定需要;②被鉴定人陈某因相关交通事故后在医院住院治疗三次(其中是对2019年12月04日至2020年01月20日,2020年02月25日至2020年03月20日及2020年05月22日至2020年06月24日之住院病历及医疗费用清单等进行审核);医院诊断比较明确,诊治方案基本合理。
1.陈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前存在自身原有疾病“2型糖尿病、脑梗塞、高血压病、冠心病、慢性胃炎”等,并在其住院期间进行相关的检查和治疗部分与本次交通事故受伤相对无关,因而针对其自身原有疾病采取的“诊治”所发生的诊治费用相对是不合理的。从送检住院病历及医疗费用清单明细上可知:
被鉴定人陈某2019年12月04日至2020年01月20日在医院“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腰椎骨折(横突),耻骨骨折,坐骨骨折,吸入性肺炎等”诊断明确,入院后予止血,抗感染,降低颅压、降低脑水肿,预防癫痫发作等对症治疗;住院费用总额为:¥96625.78元。
其中相对不合理的诊治费用如下(具体核减项目详见附件5):
= 1 * GB3 * MERGEFORMAT①针对“2型糖尿病、脑梗塞、高血压病、冠心病、慢性胃炎等”医药费用及检查费用为:6417.44元人民币。
= 2 * GB3 * MERGEFORMAT②根据“医保相关规定”核减住院清单中“乙类费用”及“丙类费用”,“乙类费用”核减10%,“丙类费用”为自费费用。本次住院“乙类费用”及“丙类费用”核减后费用为:11028.84元人民币。
因此,陈某2019年12月04日至2020年01月20日在海口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应为住院总费用减去上述= 1 * GB3 * MERGEFORMAT①、= 2 * GB3 * MERGEFORMAT②相对不合理的诊治费用等,即:¥96625.78-¥6417.44-¥11028.84=¥79179.5元。
2.被鉴定人陈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后于2019年12月04日至2020年01月20日在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02月25日及2020年05月22日分别因恶心呕吐伴发热及发热再次至医院入院治疗,2020年02月25日至2020年03月20日及2020年05月22日至2020年06月24日两次住院治疗发生于本次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后,其主要诊断为“吸入性肺炎等”,说明此二次住院与交通事故虽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但难以排除在其自身疾病基础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后诱发或加重其吸入性肺炎及在其颅脑损伤后新发脑积水及脑水肿之可能。
(1)被鉴定人陈某2020年02月25日至2020年03月20日在医院“吸入性肺炎等”诊断明确,入院后予吸氧、抗感染、控制血压、控制血糖、康复治疗、抑酸护胃、雾化、化痰等对症支持治疗;住院费用总额为:¥124882.84元。
其中相对不合理的诊治费用如下(具体核减项目详见附件5):
= 1 * GB3 * MERGEFORMAT①针对“2型糖尿病、脑梗塞、高血压病、冠心病、慢性胃炎等”医药费用及检查费用为:4442.12元人民币。
= 2 * GB3 * MERGEFORMAT②根据“医保相关规定”核减住院清单中“乙类费用”及“丙类费用”,“乙类费用”核减10%,“丙类费用”为自费费用。本次住院“乙类费用”及“丙类费用”核减后费用为:14825.11元人民币。
因此,陈某2020年02月25日至2020年03月20日在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应为住院总费用减去上述= 1 * GB3 * MERGEFORMAT①、= 2 * GB3 * MERGEFORMAT②相对不合理的诊治费用等,即:¥124882.84-¥4442.12-¥14825.11=¥105615.61元。
(2)被鉴定人陈某2020年05月22日至2020年06月24日在医院“吸入性肺炎等”诊断明确,入院后予抗感染,氧疗,降低颅内压,抑酸护胃,祛痰雾化,调控血压,针灸康复,营养支持及膀胱冲洗等对症支持治疗;住院费用总额为:¥148262.16元。
其中相对不合理的诊治费用如下(具体核减项目详见附件5):
= 1 * GB3 * MERGEFORMAT①针对“2型糖尿病、脑梗塞、高血压病、冠心病、慢性胃炎等”医药费用及检查费用为:7827.5元人民币。
= 2 * GB3 * MERGEFORMAT②根据“医保相关规定”核减住院清单中“乙类费用”及“丙类费用”,“乙类费用”核减10%,“丙类费用”为自费费用。本次住院“乙类费用”及“丙类费用”核减后费用为:11762.99元人民币。
因此,陈某2020年05月22日至2020年06月24日在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应为住院总费用减去上述= 1 * GB3 * MERGEFORMAT①、= 2 * GB3 * MERGEFORMAT②相对不合理的诊治费用等,即:¥148262.16-¥7827.5-¥11762.99=¥128671.67元。
综上,陈某先后在医院三次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应为上述三次住院的合理医疗费用之和,即:¥79179.5+¥105615.6+¥128671.67元=¥313466.77元;故陈某先后在医院三次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应为:¥313466.77元。
(四)关于其他鉴定事项
1.伤残等级
陈某四肢瘫(双上肢肌力Ⅰ-Ⅱ级,双下肢肌力Ⅱ-Ⅲ级),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01-01实施)“5.1.1.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规定,评定为一级伤残。
陈某骨盆多发骨折(未见遗留明显畸形愈合),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01-01实施)“5.10.6.4)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规定,未达伤残等级。
陈某吸入性肺炎等,未见明显后遗症,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01-01实施)相关规定,未达伤残等级。
陈某腰椎横突骨折,因现有影像学资料等无法明确其具体腰椎横突骨折情况,故暂不予评定。
2.后续治疗费
陈某后续需行皮肤、留置管处理、抗感染、多器官功能支持等,并行相关的检查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SF/Z JD0103008—2015《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等相关条款规定,根据目前医疗市场价格,按我省“三甲”医院收费标准评估,其后续治疗费用目前合计为:每年20000元人民币左右。由于其长期卧床,可能并发症较多,加上鉴定人难以把握其治疗效果及结果,具体多少年应根据临床需要,一般以贰年为计算周期。仅供参考。
3.“三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4.7.3、9.1.1、9.5.1及附录A之“A.2、A.4、A.5、A.6、A.7、A.8、A.9”之规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6),结合陈某实际损伤、住院治疗及目前恢复情况,评定为:休息期250日左右,护理期250日左右,营养期250日左右;护理人数为1-2人。自2019年12月03日起计算。
4.护理依赖程度
鉴定人对陈某的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转移、行走、小便始末、大便始末、用厕等十个项目进行评分并计算(具体标准详见附件7),以上十项活动均无法自行或借助辅助器具完成,需完全依靠他人的帮助才能完成。其护理依赖计算分值为0分。根据(GB/T 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4.2.2.3“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之规定,其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需完全护理依赖。
5.残疾辅助器具费
被鉴定人陈某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原发伤及后遗症为:重型颅脑损伤致四肢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及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发布《法医临床鉴定行业指引》的通知(粤鉴协〔2014〕12号)之相关条款规定,其适合配置我国国产普及型医疗辅助设备(护理床、防褥疮床垫、负压吸痰器、硅胶接尿器及医用肠内营养输入泵等),目前,护理床大约为1500元-2000元/张,防褥疮床垫大约为2500元-3000元/床,负压吸痰器大约为500-1500元/套,硅胶接尿器大约为1200-3200元/套,医用肠内营养输入泵大约为2200-2600元/台;参照《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等相关条款之规定,根据目前医疗市场价格,按我省“三甲”医院收费标准评估,其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评估为:8000元-12000元人民币左右。是否定期更换护理床、防褥疮床垫等,鉴定人建议:因鉴定人难以把握其治疗效果及结果,具体多少年更换一次、共更换几次,应根据临床需要或有法庭裁决。仅供参考。
【鉴定意见】
2019年12月03日被鉴定人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据相关规定及医院医疗费用清单等进行核对,根据病史、临床表现、影像学检查、法医临床检查及分析说明等,鉴定意见为:
1.被鉴定人陈某高血压、糖尿病及脑梗塞等是自身原有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无直接因果关系;其腰椎骨折(横突),耻骨骨折,坐骨骨折,吸入性肺炎等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关系,建议其损伤原因力大小为70%-80%;其四肢瘫应是在其高血压病、糖尿病及脑梗塞等自身疾病基础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造成的损伤后果,故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为同等至主要原因,建议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之原因力大小拟为50%-60%。
2.陈某(2019年12月04日至2020年01月20日,2020年02月25日至2020年03月20日,2020年05月22日至2020年06月24日)在医院(其中三次住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性医疗费用为:¥313466.77元。
3.陈某四肢瘫(双上肢肌力Ⅰ-Ⅱ级,双下肢肌力Ⅱ-Ⅲ级),评定为一级伤残。
4.陈某后续治疗费用合计为:每年20000元人民币左右。由于其长期卧床,可能并发症较多,加上鉴定人难以把握其治疗效果及结果,具体多少年应根据临床需要,一般以贰年为计算周期。仅供参考。
5.陈某“三期”评定为:休息期250日左右,护理期250日左右,营养期250日左右;护理人数为1-2人。自2019年12月03日起计算。
6.陈某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需完全护理依赖。
7.陈某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评估为:8000元-12000元人民币左右。是否定期更换护理床、防褥疮床垫等,鉴定人建议:因鉴定人难以把握其治疗效果及结果,具体多少年更换一次、共更换几次,应根据临床需要或有法庭裁决。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