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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华德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陆某掌骨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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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SJYW161519593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1日,陆某(女,66岁)因交通事故致右手第2-5掌骨骨折,入院多次就诊。现为明确陆某的损伤程度,XX法院委托泰州华德司法鉴定所对陆某的右手损伤致残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2018年3月11日出院记录:患者因“车祸伤致右手疼痛、流血伴活动受限4小时”入院。患者被轿车车门碰伤右手,即感到伤处疼痛明显,呈持续性锐痛,稍后伤处渐肿胀,伴流血,被家人送到当地大垛卫生院求治,予清创缝合包扎,转来我院就诊,急诊予摄片“右手第2-5掌骨骨折,对位对线不良”。右手肿胀明显,无菌敷料包扎,有血性渗透,敞开敷料见手背近掌指关节处横行皮肤挫裂伤口,已缝合,压痛阳性,骨擦感阳性,纵向叩击痛阳性,因疼痛不配合伸直稍受限。诊断:1.右第2-5掌骨骨折2.右手背皮肤挫裂伤术后3.右伸指肌腱断裂?

2.2018年3月24日出院记录:患者因“车祸伤致右手部疼痛13天”入院。入院查体:右手背有一横行长约6.0cm的缝合创口,创口周边皮色无潮红征象,右手指感觉及血运良好但活动受限。右手正斜位X线片示右2-5掌骨骨折,其中3、4掌骨骨折端移位明显,于03月30日行右手多发性掌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术。诊断:右手多发性掌骨骨折,右手背皮肤裂伤术后。

3.2019年4月9日出院记录:患者因“车祸伤致右手部骨折术后1年”入院。现患者右手握拳活动受限明显,患者为求取出内固定物而于今日再入本院就诊,入院查体:右手背手术切口疤痕明显,右第2-5掌指关节屈曲功能不完全。右手正斜位X线片示右第2-5掌骨骨折,其中3、4掌骨骨折端移位明显,于04月12日行右2-5掌骨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诊断:右2-5掌骨骨折术后。

4.2019年08月01日门诊病历:右手伤后活动受限半年余;查:右手掌背侧第二、第五掌骨背侧约6cm纵行切口疤痕,愈合良好,第二至五掌骨背侧横行已愈合伤口12.4cm,右小指轻度爪形畸形,掌指关节(四指)僵直,重度活动障碍。诊断:右手2-4掌骨骨折术后。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主诉:右手背疼痛,右手指屈曲不能。

2019-07-26检查见:神清,精神可,自行步入检查室,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右手背第2-5掌骨处压痛(+),肌肉轻度萎缩,右手背见2处条状疤痕,长度分别为4.6cm、6.5cm,均愈合良好;右手握拳功能不全,右小指轻度爪形畸形,右手第2-5掌指关节屈曲活动部分受限(手指活动度检查情况见下表),余指、关节活动尚可。

手指活动度检查情况:

示指


    

掌指关节屈曲

0°~80°

0°~27°

中指


掌指关节屈曲

0°~80°

0°~42°

环指


掌指关节屈曲

0°~80°

0°~24°

小指


掌指关节屈曲

0°~80°

0°~12°

3.阅片所见:

①审阅2018年03月11日X片(NO:17813480)示:右手第2-4掌骨骨折,右手第5掌骨远端骨折,断端明显错位。

②审阅2018年04月02日X片(NO:101532520)示:右手第2-5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在位。

③审阅2019年04月15日X片(NO:101751980)示:右手第2-5掌骨骨折取内固定术后,骨折线模糊,断端稍成角。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陆某于2018年3月11日因交通事故致右手受伤,外伤史明确。入院经医院诊断为右第2-5掌骨骨折、右手背皮肤挫裂伤,并行“右手多发性掌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术”等治疗,2019年04月09日入院复查示右手第2-5掌指关节屈曲功能不完全;2019年08月01日复查示右手第2-5掌指关节僵直,重度功能障碍。

根据病历资料记载、体格检查、阅片所见,被鉴定人陆某右手第2-5掌骨骨折,断端明显错位,右手背皮肤挫裂伤,经手术、多次入院治疗后目前遗留右手背疼痛,轻度肌肉萎缩,右手第2-5掌指关节屈曲活动部分受限,对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录C.8.2评分之规定,经测算其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0分以上(未达25分)。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19款之规定,被鉴定人陆某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0分以上应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陆某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0分以上应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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