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对民间借贷纠纷所涉书证是否存在拼凑进行法医物证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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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YW161519239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移送的申请人印某与两名被申请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检材1:泗阳县人民法院案号为“2015年泗商初字第00008号”一审卷宗(一)第32页《承诺书》(注:第一页)原件一页;检材2:一审卷宗(三)第19页,日期为2013年12月28日、“承诺人签字:”处签名为“印某”的文件原件一页。
在法庭上印某认为上述两份检材不是同一台打印机打印形成。为此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要求:对上述检材1、检材2是否同一台打印机打印形成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本案鉴定中使用的仪器设备为:放大镜、体视显微镜、数码显微镜、打印文件机源识别智能系统(国内、国际具有领先水平的仪器设备)、英国产VSC-8000文检仪(以下简称“文检仪”。该文检仪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顶级文检仪之一)。
1、对上述检材1、检材2进行宏观观察,发现两者的印刷体文字与纸张边缘的页边距存在差异:检材1上印刷体文字距右侧纸张边缘的页边距约为1.8cm。而检材2上印刷体文字距右侧纸张边缘的页边距则约为2.7cm。两者存在的差异点十分明显(详见《特征比对表》第1页)。
2、用“打印文件机源识别智能系统”仪器设备中“自动鉴别”模块进行检验:选用检材1与检材2上打印的相同字输入该仪器设备,进行“自动鉴别”,检验结果为:“非同机”。
3、用“打印文件机源识别智能系统”仪器设备中“辅助比对模块”进行人工检验:选用检材1与检材2上印刷体相同字“本”、“人”、“保”、“证”进行边缘化轮廓检验,发现相互间的轮廓不能重合,存在明显轮廓重叠位置差异(详见《特征比对表》第二页)。
4、用文检仪对上述检材1、检材2进行检验发现:在相同条件下用同轴光观察发现,上述检材2上印刷体文字呈现明显黄色反光,而检材1上印刷体文字则未见黄色反光。
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泗阳县人民法院案号为“2015年泗商初字第00008号”一审卷宗(一)第33页(注:检材1《承诺书》的第二页)并非原件,而系复制件。并且有充足依据确认33页系据检材2复制形成(两者手写体字迹能够完全重合。且33页上的手写体“迎驾宾馆”、签名“印某”字迹均无书写抑压沟痕迹,且存在游离于笔画的印制物质颗粒点)。因不属于鉴定范围,仅在此予以说明。
【分析说明】
对上述检材1、检材2进行宏观观察和使用上述多种仪器设备进行检验的结果,具有同一指向:上述检材1与检材2上的印刷体文字与纸张边缘的页边距存在的差异十分明显,两者的印刷体文字在相应纸张上布局特征差异明显。上述检材1与检材2上印刷体文字不仅不是同一台打印机印制形成。而且排除上述检材1与检材2一次性印制形成的依据确凿、充分。
【鉴定意见】
上述检材1与检材2上印刷体文字不是同一台打印机印制形成。并且排除上述检材1与检材2上印刷体文字一次性印制形成的可能性。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印刷文件案件,该案中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鉴定人运用多种文书鉴定技术手段,对涉案检材进行综合鉴定,做到依据确凿、充分,说服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