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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某信托公司制订资金信托计划及发放信托贷款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案

  • 案例时间:2020-08-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LGFS1526892455
  • 案例类型:律师非诉讼的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WK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向江苏省SG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SG农发”或 “融资人”)发放信托贷款,用于补充融资人流动资金。还款来源为融资人经营性收入。信托财产的退出路径为:信托期限内,由融资人按约定支付利息;信托结束时,由融资人按约定归还全部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信托退出。增信措施为JH县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JH开投”或“保证人”,AA发债主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项目交易要素表

项目/计划名称

WK信托-YSX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规模

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整

信托分期

不分期

信托期限

不超过2年

交易主体

江苏省SG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交易主体性质

区级不在表平台

委托人/推介机构

单一

不适用

集合

拟由苏州银行全额代销

信托财产种类

现金

资金使用方式

流动资金贷款

资金具体用途

用于补充融资人流动资金

第一还款来源

融资人经营性收入

增信措施描述

JH县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AA发债主体)

还款安排

分期还款计划

提前还款安排

融资成本

融资成本

8.0%/年

期间支付安排

信托计划成立后每季度末月20日及信托结束日支付利息,到期归还全部本金

投资者收益

预期收益率

7.3%/年

期间分配安排

信托计划成立后每季度末月20日后10个工作日内及信托结束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投资者收益

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率

固定报酬,信托报酬率为【0.7%】/年。

支付时间

信托计划成立后每季度末月20日后10个工作日内及信托结束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信托报酬

其他费用

我司向第三方支付的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其他费用

信托业保障基金缴付

融资人在收到我司向其发放的信托贷款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含放款日),将金额等值于信托贷款金额1%的款项存入我司保障基金专项账户,并委托我司在信托成立日后的下一个自然季度初将该等款项缴入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人在托管行开立的专门账户,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中介机构

法律中介机构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评估中介机构

其他中介机构

交易结构图

【争议焦点】

本项目重点关注:

1、流动性资金缺口的确认;

2、增信措施的落实;

3、放款条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约定。

【律师代理思路】

一、 关于本信托计划及《信托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一) 本信托计划的设立

1、信托当事人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应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托人为WK信托,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委托人与初始受益人为同一人。

本所认为,《信托合同》关于信托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不违反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

2、信托目的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目的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同意将其合法拥有或合法管理的人民币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计划,由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全体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本所认为,《信托合同》关于信托目的的约定合法,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信托财产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财产包括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形成的财产。

本所认为,《信托合同》关于信托财产的取得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

(1)本信托计划项下募集的各期信托资金将全部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规定用于向SG农发分笔发放信托贷款,专项用于补充SG农发流动资金的需要,但不得进行任何违法活动或政策法规所禁止的活动。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SG农发签署《信托贷款合同》进行约定。

(2)为担保SG农发履行其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保证人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进行约定。

(3)信托计划项下如有闲置资金,受托人可将该等闲置资金存于信托财产专户,也可将该等闲置资金投资于国债、企业债、银行同业存款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本所认为,《信托合同》关于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的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5、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分配

(1)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受托人收取的信托受托管理费,信托受托管理费在支付完毕信托设立时产生的律师费用、印刷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信托报酬支付给受托人;保管人的保管费;代理收付费(如有);监管银行的监管费(如有);应付给各中介机构或其他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的费用和报酬;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费、送达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及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费用;其它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负责计算受益人应获得的信托利益的数额。受托人将于各期信托单位所对应的每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向持有该期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利益以现金形式分配。

(3)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借款人按《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受托人应于收到该等贷款本金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对应的当期信托资金的受益人(按届时该期受益人实际持有该期信托单位份额占该期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4)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在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信托财产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如不足以支付,所差金额应按以下顺序在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下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支付:(a)支付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该期信托单位的税收;(b)同顺序(按照应受偿金额的比例)支付该期信托单位当期应付的固定信托受托管理费、保管费及其他各项信托费用(浮动信托受托管理费除外);(c)同顺序(按照受益人持有的该期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预期信托收益的比例)支付当期的该期信托受益权的预期信托收益;(d)在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同顺序(按照受益人持有的该期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的比例)支付到期的该期信托受益权的信托本金;(e)在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任意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如有剩余信托财产,全部作为浮动信托受托管理费分配给受托人。

本所认为,《信托合同》关于信托费用和信托利益分配的约定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关于受托人报酬的约定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信息披露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

(1)定期信息披露:(a) 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3个月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于每满3个月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收益情况报告向受益人进行披露;(b) 受托人为处置信托财产而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或合同应于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进行披露;(c) 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提交清算报告。

(2)临时信息披露: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项,受托人应在知道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作临时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a) 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或受托人辞任;(b) 发生保管人解任事件或保管人辞任;(c) 受托人或保管人受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d) 信托财产发生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e)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f) 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g) 其他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3)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息以在其网站(http://www.mintrust.com)上公布的方式向受益人披露(该等披露视为对受益人的通知),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

本所认为,《信托合同》关于信息披露的安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受益人大会

《信托合同》明确规定了受益人大会的组成、职权、召集的事由、召集的方式、通知、会议的召开、会议的表决、计票、通知和报告等内容。

本所认为,《信托合同》关于受益人大会的约定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信托合同》的生效及本信托计划的成立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

(1)《信托合同》的生效: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信托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信托合同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受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授权代表签署信托合同的应向受托人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件。

(2) 信托计划在如下条件均获得满足后,受托人有权随时宣告本信托计划成立,本信托计划于成立日生效:(a) 第一期信托资金的募集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b) 《信托贷款合同》已生效;(c)《保证合同》已生效;(d)《保管协议》已生效;(e)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届满。

本所认为,《信托合同》中关于《信托合同》生效和信托计划成立的约定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9、信托文件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文件包括《WK信托-YSX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WK信托-YSX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本所认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文件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本信托计划的终止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计划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1)本信托计划的期限届满且未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形;

(2)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顺延的期限届满;

(3)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5)受益人大会决议终止本信托计划;

(6)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7)中国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

如果发生《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规定的因违约SG农发需提前一次性偿付全部各笔信托贷款本息的情形,且SG农发一次性偿付完毕全部各笔信托贷款本息的,则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本所认为,《信托合同》关于本信托计划终止的约定并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结论

综上所述,《信托合同》的约定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信托计划的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不违反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信托目的合法,信托财产的取得和运用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息披露的安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受托人报酬、受益人大会、信托计划终止等方面的约定不违反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本信托计划自《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即可成立。

二、关于《信托贷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向SG农发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00.00元(具体金额应以信托计划项下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总额为准)的贷款,SG农发仅以信托贷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并有义务按时偿还信托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此外,《信托贷款合同》还对定义和解释、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贷款的发放、贷款利率和计息、结息与支付、贷款本金的偿还、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认购及认购本金、收益的核算与分配、担保和保障措施、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声明与承诺、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或终止、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其他条款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本所认为,《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满足后该合同生效,构成对各签署方合法的、有效的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并且各签署方也可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对方主张权利,除非该等权利主张受到破产、重整、和解或其他类似的法律限制。

三、关于《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为担保SG农发履行其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信托贷款对应的还款义务,保证人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受托人签署《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对主债权的基本情况、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的效力、主合同变更、保证责任、保证人的其他义务、保证人的声明与承诺、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不可抗力及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

本所认为,《保证合同》的约定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保证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满足后,该文件即构成对各签署方合法的、有效的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受托人可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除非该等权利主张受到破产、重整、和解或其他类似的法律限制。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在委托人以其合法拥有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并在符合信托设立条件的前提下,信托文件和各项交易文件的约定不违反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案件结果概述】

WK信托-YSX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功设立发行。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一、《信托法》;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案例评析】

本项目中,根据客户委托起草全部交易文件和信托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就项目关注的重点增信措施和放款条件在交易文件中予以逐一落实。本项目在交易结构、资金用途等方面不违反合规要求,本项目融资人及担保人实力一般;考虑本项目为WK信托与苏州银行首次合作,有利于拓宽资金渠道,且苏州银行已就本项目出具代销批单,在满足必要落实条件下具备一定可行性。

【结语和建议】

本项目为基本的信托贷款结构模式,为向借款人发放流动性资金贷款,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流动性资金缺口,关注评审报告项下各项评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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