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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2-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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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YW161484351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4日22时许,被鉴定人以嫖宿的借口将被害人苏某诱骗至XX市XX区XX镇XX里XX公园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威胁,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用牛仔裤勒被害人脖子致其窒息死亡。随后用树叶将被害人尸体掩埋于墙角土沟内,对现场物品进行清理,并将被害人的苹果X手机抢走。因家属反映其被鉴定人母亲有精神病史,申请精神病鉴定,故公安机关委托我所对其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在警察带领下自行进入鉴定室,在指定位置落座。意识清晰,定向正确,年貌相符,衣着整齐,注意尚集中,交谈接触被动合作,对答切题,思维连贯,语速语调未见异常。能讲述个人成长经历及家庭的基本情况,述“读书到初二,因为抢劫被判刑就没有念了”,读书期间“都去上网,没钱就去抢,打游戏,一周要去4、5次,成绩很差”,跟同学关系“不怎么好,会打架,同学骂我我就想上课时带把刀去要打他,后来被老师发现了。一周都会爬墙出去玩”,平时“经常去偷钱,偷别人家的,有认识的也有不认识的”,抽烟“小学5-6年级就开始抽,初中的时候就天天抽,喝酒很少”。犯罪“1次,偷钱,1千多,拿去上网,判了5年6个月”,出狱后“就来XX了,8月份跟我哥一起过来打工”,跟同事关系“很少说话,很少来往”,对现在工作的看法“不满意,累,想赚快点,就想去抢劫”。经反复核实,目前及案发时均未检及错觉、幻觉及感知综合障碍,也未检及妄想内容。检查过程中情感冷淡,缺乏亲情流露。智能正常,未见异常行为举止。对自身人格缺陷无自知之明。

谈及案件情况,能讲述自己的作案动机,称“想抢钱”,“找一个没有监控的地方,把人约来”,问为何找卖淫女?答:“她们发的项目,一次都是500-600元,觉得她们收入多。”问其为何杀死她?答:“当时没有想,她喊叫救命所以就想杀死她。”清楚案件的性质,问其对案件的看法?称“那时也想过自首,其他卖淫女来找她怕来抓我”,表示“后悔”。对案件的处理要求,称“能不能判轻一点,还年轻”。

(二)体格检查:神志清楚,自动体位,各系统检查未见阳性体征。

(三)心理测验及其它辅助检查

1.头颅MRI平扫:右侧小脑半球小脱髓鞘灶,建议随访。

2.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未见异常。

3.明尼苏达多项人格问卷(MMPI):L67,F77,K69,Hy67,D54,Hs79,Pd67,Mf57,Pa61,Pt52,Sc68,Ma48,Si53。(受试者心理整合显著低下;社会责任心显著低于平均水平,缺乏可信赖感和对集体的责任感;有时有一种强烈的冲动,想去做一些惊人或有害的事)

4.梅毒、艾滋病血清学检查:正常。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1.被鉴定人母亲患有精神分裂症,反映被鉴定人存在罹患精神疾病的素质因素,但精神分裂症至今病因未明,有遗传因素并不必然患病。

2.被鉴定人在校期间逐步形成无视课堂纪律,翻墙逃课、上网、打架、偷钱、抢劫等行为习惯,反映被鉴定人存在品行障碍表现。在15岁就读初二时便因犯抢劫罪被判刑,于2020年7月1日才刑满释放。出狱后更是习性不改,来XX务工期间对工作不满,与同事关系差,没有朋友,觉得“钱不够花,我觉得抢劫来钱快”,遂实施作案。反映被鉴定人行为方式明显偏离了所在社会文化环境应有的范围,形成与众不同的行为模式,并与个人及社会的多种场合不相适应。

3.本次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力存在,交谈接触被动合作,对答切题,思维连贯,未查及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检查过程中情感冷淡,缺乏亲情流露。对自身人格缺陷无自知之明。

4.头颅MRI提示右侧小脑半球小脱髓鞘灶,无脑器质性疾病史,体检未发现阳性体征,智能正常,故可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平时无吸毒、酗酒,故可排除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长期以来人格结构和发展上偏离正常,缺乏责任感,无视社会规范。其表现符合《国际疾病分类-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ICD-10)》中“反社会型人格障碍”(F60.2)或《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中“反社会性人格障碍”(60.3)的诊断标准。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患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故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第5.2.1及附录A.1.5条款,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受审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目前能理解其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了解诉讼程序及权利,能为自己辩护。故根据《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第5.1及附录A.1条款,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患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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