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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对意外死亡司机王某某死因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6-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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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SJYW161473842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委托方提供资料反映:王某某于2021年1月1日在XX街与XX路交汇处(由北向南)桥下的出租车(车号XXX) 内被发现死亡,经查死者系该出租车司机。XX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理化室对死者心血、尿液检验未发现酒精、安眠药成分、CO、吗啡、有机磷等成分。为了查明死因,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委托我所对王某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解剖前就程序上的相关注意事项向委托方进行了告知,并签字确认和知情同意。

【鉴定过程】

2021年1月5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47—2019《法医学 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 148-2019《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对王某某进行法医病理学尸体解剖。

(一)尸表检验:

男性尸体一具,尸长172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呈暗红色,分布于背部未受压处,指压不褪色。尸僵部分缓解。黑色头发,发长3cm。右侧颞枕部见一4cm×3cm头皮擦挫伤伴周围组织肿胀,额部皮下青紫(以右侧为著)延伸至右侧眼眶。角膜混浊,双侧瞳孔不能透视,右侧下眼睑见点状出血。口唇紫绀,口鼻腔及双侧外耳道未见异常分泌物。气管位置居中。胸廓对称。双上肢甲床紫绀,脊柱、上、下肢无畸形。肛口、外生殖器未见异常。

(二)尸体剖验:

头颈部:头皮下广泛帽状腱膜下血肿(以右侧为著),大小37cm×23cm;右侧颞枕部颅盖骨见大范围前后走向分叉状线性骨折,长支22.5cm,短支4cm,骨折形态未见凹陷及阻断迹象;与右侧颞枕部头皮擦挫伤对应处下方见一3cm×3cm脑挫伤及硬膜外血肿和硬膜下血肿形成,血肿大小分别为10cm×7.5cm×0.3cm、11cm×8cm×0.5cm;左侧额底部见一6cm×5cm脑挫伤及硬膜下血肿形成,大小13cm×10cm×0.5cm;右侧颞枕部和左额部局灶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回增宽、脑沟变窄呈脑水肿改变。全脑重1460g,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脑底动脉血管无异常,大脑连续冠状切面右侧颞枕部及左侧额底部皮质见脑挫伤。

颈部浅深肌群未见出血。气管内无异物,气管粘膜充血,咽喉粘膜呈淡红色。食道粘膜无异常。舌骨及甲状软骨无骨折。

胸腔:胸骨、肋骨无骨折,横膈高度:左、右侧均平第4肋。胸腔无积液。心包无破裂,打开心包腔见少量淡红色液体。心脏外形无异常,心脏重315g,心外膜光滑。沿血流方向打开各房、室,心室壁厚:左心室壁厚1.5cm,右心室壁厚0.5cm;各瓣膜圆周长:三尖瓣11cm,肺动脉瓣8cm,二尖瓣9cm,主动脉瓣6cm。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管壁增厚管腔狭窄60%,双肺表面光滑,与胸壁无粘连,左肺重640g,右肺重780g,切面淤血状。

腹腔:腹部皮下脂肪厚3cm,腹腔内无积液,大网膜位置正常。胃大弯40cm,胃小弯20cm,胃内见咖色液体50ml,胃粘膜无出血。十二指肠、小肠、结肠及阑尾均无异常。肝脏重1550g,肝脏被膜完整,质地较硬,表面切面呈结节样改变。胆囊外观无异常。脾脏重130g,包膜完整无皱缩,实质无液化。胰腺重85g,切面无出血,无脂肪坏死。肾脏位置正常,左肾重140g,右肾重140g,皮髓质界限不清。余无特殊。

(三)显微镜观察:

脑:右侧颞枕部及左侧额底部皮质见挫伤出血灶伴周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结构疏松,脑内血管扩张充血,部分血管周围间隙明显增宽呈脑水肿改变。

帽状腱膜下血肿:大片出血、少量中性粒细胞伴血栓形成,未见肉芽组织形成,无包膜形成。

硬脑膜外及硬脑膜下血肿:大片出血、少量中性粒细胞伴血栓形成,未见肉芽组织形成,无包膜形成。

心脏:冠状动脉内膜增厚,管腔缩小,其增生的纤维帽下见胆固醇结晶、坏死物质、肉芽组织,管腔Ⅲ级狭窄。部分心肌呈波浪状弯曲、断裂,心肌间质和心外膜血管扩张充血。

肺脏:部分肺泡壁毛细血管扩张充血,部分肺泡腔内大量红细胞、大量水肿液,间质血管扩张充血。

肝脏:肝小叶结构清楚,肝窦淤血,部分肝细胞肿胀,汇管区血管扩张充血伴少量淋巴细胞浸润。

胰腺:部分胰腺细胞自溶,间质血管扩张充血。

脾脏:脾窦淤血。

肾脏:肾小球毛细血管及间质血管扩张充血,个别肾小球纤维化,部分肾小管上皮细胞自溶。

胃:粘膜下血管扩张充血。

肾上腺:间质血管扩张充血。

(四)法医病理诊断

1.重度颅脑损伤:

(1)右侧颞枕部头皮擦挫伤,帽状腱膜下血肿(以右侧为著); 

(2)颅骨线性骨折(以右侧为著),右侧急性硬膜外、硬膜下血肿,右侧颞枕部、左侧额底脑皮质挫伤伴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血肿,脑水肿、小脑扁桃体疝形成;

2.肺淤血,肺水肿,肺出血; 

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左冠状动脉前降支狭窄III级);

4.多器官淤血(脑、心、肝、胰、脾、肾、胃、肾上腺)。

【分析说明】

根据系统尸检资料并结合案情,就委托事由综合分析如下:

1.根据尸体解剖检验所见,被鉴定人王某某颈部未见损伤,双侧胸锁乳突肌未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未见骨折,全身脏器未见窒息征象。被鉴定人生前除严重颅脑损伤外,还存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病理检验未见急性心肌梗死改变,其余脏器均未见致死性疾病。据此认为,被鉴定人因机械性窒息因素和自身疾病因素导致的死亡可以排除。

2.根据尸体解剖和法医病理学检查,被鉴定人王某某颅脑损伤主要包括右侧颞枕部头皮擦挫伤、帽状腱膜下血肿,颅骨线性骨折、急性硬膜外及硬膜下巨大血肿形成伴脑疝形成,右侧颞枕部、左侧额底脑皮质挫伤伴蛛网膜下腔出血。血肿为新鲜暗红凝固的血液,无机化,无包膜形成,符合急性硬膜外、硬膜下血肿形成诊断标准。急性硬膜外、硬膜下血肿是指1日-3日内形成血肿者,随着血肿增大,脑压升高,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而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3.①被鉴定人王XX右侧颞枕部头皮擦挫伤,其余头皮未见外伤,标志该损伤部位为钝性暴力直接作用点,钝性暴力致颅骨线性骨折和右侧颞枕部脑皮质挫伤;右侧急性硬膜外、硬膜下血肿符合颅骨线性骨折所致。左侧额底脑皮质挫伤出血,但其对应的额部头皮及骨质均未见外伤性改变,符合对冲性脑损伤改变。②颅骨骨折形态整体呈线性、向颞侧分叉、前后走向,且无明显阻断迹象,其对应处头皮仅见一处擦挫伤,表明骨折应为一次性形成,且所受外力应为前后纵向。③头部损伤及骨折形态无明显成形或凹陷,不能反映特定工具如棍棒类、锤类等打击所致。躯干、四肢均未见明显损伤及骨折,故未检见搏斗、抵抗所致损伤迹象。④右额部延伸至右侧眼眶的皮下青紫,其表面皮肤未见外伤,符合颅骨线性骨折后出血渗入到皮下改变。故综合分析认为本例颅脑损伤形成机制符合头部急剧减速性损伤情况,即运动的头部撞击于相对静止的物体(如跌倒或撞击相对静止的大平面物体等)所致,着力部位为右侧颞枕部,冲击伤致头皮损伤及颅骨骨折合并硬膜外、硬膜下血肿,在着力部位和对冲部位形成右侧颞枕部、左侧额底脑皮质挫伤。

4.故结合案情、系统尸体解剖及法医病理学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王XX死亡原因符合钝性暴力直接作用于右侧颞枕部致头部急剧减速运动作用(如跌倒或撞击相对静止的大平面物体等)致颅骨线性骨折、脑皮质挫伤引起急性硬膜外、硬膜下血肿,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鉴定意见】

王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钝性暴力直接作用于右侧颞枕部致急剧减速运动作用(如跌倒或撞击相对静止的大平面物体等)致颅骨线性骨折、脑皮质挫伤引起急性硬膜外、硬膜下血肿,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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