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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牙外伤活动性义齿医药费合理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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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YW161467479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史XX,男,74岁,2019年8月21日,史XX因交通事故受伤,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额面部皮肤裂伤、左眼眶壁骨折、牙外伤、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现因保险公司对史XX主张的医疗费用提出疑议,故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本所对史XX的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审查。

据所提供住院病历记载:

1.据宁波XX医院门诊病历记载:

2019年8月21日,史XX因“车祸头面部右手等处疼痛出血半小时”就诊(外科急诊),查体:痛苦貌,双侧瞳孔直径约0.25cm等大圆,对光反射佳,颜面部肿胀,鼻根部5.0cm贯穿创口出血,上唇2.0cm创口出血,右侧手左侧足肿胀擦伤出血,活动不利。初步诊断:头部外伤、胸部损伤、上肢损伤、下肢损伤。

2019年8月21日,史XX因“面部外伤1小时余”就诊(口腔科),查体:痛苦面容,面部多处擦伤,上唇正中一横行不规则裂口,长约3.0CM,创面污染,见大量碎牙片,活动性出血,右下唇正中不规则裂口,长约6.0CM,创面污染,贯穿唇组织全层,见碎牙片,活动性出血,部分组织缺损,12牙冠折,11牙-22牙烤瓷桥修复,修复体折断,22牙23牙折断,24牙残根。门诊予局麻清创缝合、清除碎牙片、局部转瓣修复缺损等。初步诊断:唇裂伤、口腔开放性伤口、创伤性牙折断。

2019年8月21日,史XX转五官科急诊,查体:鼻唇部可见长约3.5cm的不规则贯通伤,内含少许泥沙。初步诊断:皮肤裂伤(鼻唇部贯通伤)。

2.据宁波XX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XXXX)记载:2019年8月21日,史XX因“车祸伤致全身多处肿痛出血4小时”入院,查体:颜面部肿胀,鼻根部及上唇各见一长约5.0cm及3.0cm伤口,已缝合,伴少许渗血,右下唇正中见一长约6.0cm伤口,贯穿唇组织全层,已缝合,伴少许渗血,口腔内见牙齿部分断裂及松动,右手背及左足背肿胀,散在皮肤擦伤,伴少许渗血,压痛阳性,右手指及左足趾屈伸稍受限。辅助检查:头颅CT示:老年性脑改变,右侧小脑软化灶,左眼眶内侧壁凹陷,鼻骨形态欠规则;上颌骨CT示:上颌骨未见明显骨折,周围软组织挫裂伤伴皮下异物,部分牙齿缺如,左眼眶内侧壁凹陷;右手正斜位、左足正斜位片示:右手拇指近节指骨远端桡侧及食指远节指骨基底部桡侧缘小斑片状高密度影,左足骨质未见明显异常。入院后予预防感染、消肿止痛、活血化瘀及支持对症治疗,于2019年9月11日出院,出院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额面部皮肤裂伤;左眼眶壁骨折;牙外伤;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

3.据宁波XX医院门诊病历记载:

2019年9月15日,史XX因“面部外伤半月余”就诊,查体:12牙冠折,11牙-22牙烤瓷桥修复,修复体折断,22牙23牙折断,24牙残根。门诊予12牙局麻下拔除,11牙开髓失活、暂封。诊断:牙折断。

2019年9月22日,上症,查体:11牙-22牙烤瓷桥修复,修复体折断,22牙、2324牙折断。门诊予22牙、23牙局麻下拔除,11牙根备。诊断:创伤性牙折断。

2019年9月29日,上症,门诊予24牙局麻下拔除,11牙根充。

2019年11月17日,上症,门诊予11牙备牙。

2019年11月24日,上症,门诊予11牙戴牙。

2019年12月10日,上症,查体:12、21、22、23、24牙缺失。诊断:牙体缺失。

2019年12月19日,上症,予活动义齿试戴。

【鉴定过程】

(一)阅片

1.2019年8月21日宁波XX医院上颌骨CT(片号:XXXX,1张)示:上颌骨未见明显骨折,周围软组织肿胀、积气伴皮下异物,部分牙齿缺如,左眼眶内侧壁凹陷。

2.2019年9月8日某医院口腔全景片(片号:无,1张)示:12、22、23、24牙折断,21牙缺失,14-15、11牙烤瓷修复体在位。

3.2020年9月1日某医院口腔全景片(片号:无,1张)示:12、22、23、24牙拔除术后,见12、21、22、23、24牙缺失,14-15牙烤瓷修复体在位,11牙烤瓷冠在位。

(二)法医学活体检查

2020年9月4日,被鉴定人史XX自行步入检查室,神清,精神可,对答切题,查体合作。

查体:头颅及脊柱外观无畸形,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视力及听力粗测可,鼻唇沟对称,伸舌居中,张口度可,上颌义齿在位。胸廓外观无畸形,腹平软。四肢肌力V级,肌张力正常,腱反射存,病理征未引出。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病历材料,复阅伤后所摄的影像学片,结合本所鉴定人法医学活体检查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史XX于2019年8月21日因交通事故致头面部外伤等,伤后查体见“面部多处擦伤,上唇正中一横行不规则裂口,长约3.0CM,创面污染,见大量碎牙片,活动性出血,右下唇正中不规则裂口,长约6.0CM,创面污染,贯穿唇组织全层,见碎牙片,活动性出血,部分组织缺损,12牙冠折,11牙-22牙烤瓷桥修复,修复体折断,22牙23牙折断,24牙残根”等;复阅其伤后所查影像学片提示12、22、23、24牙折断,21牙缺失,14-15、11牙烤瓷修复体在位等。综上所述,认为被鉴定人史XX于2019年8月21日因交通事故致面部挫裂伤、牙外伤(12、22、23、24牙折断,11牙-22牙烤瓷桥修复体折断)等伤情属实。

审查提供的宁波XX医院出院记录及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所列的实验室检测项目均与医师观察判断伤者的病情相关,所用药物、治疗方式也符合史XX伤情所决定的医疗原则。故认为史XX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属于合理范畴。

史XX出院后陆续至门诊拔除12、22、23、24牙,后使用活动义齿,本所活体检查见其目前活动义齿在位。牙列缺损不仅会影响伤者口颌系统健康,对其辅助发音、咀嚼功能及美观都存在一定的影响。目前人工替代材料修复法是临床治疗牙列缺损的首选方式,可有效恢复牙列生理功能和解剖形态,其中活动义齿即是临床常用的修复方式之一。故认为,被鉴定人史XX存在使用活动义齿的必要性。活动义齿是可以自行摘戴的一种修复体,它利用剩余天然牙或口腔黏膜作为支持,通过金属卡环固定在牙齿上,同时,利用基托使义齿保持口内适当的位置行使咀嚼功能。审查提供的宁波XX医院门诊病历及相关发票,所用的材料及操作均符合活动义齿的制作及使用流程,故认为所产生的费用均属于合理范畴。

【鉴定意见】

委托方提供的宁波XX医院住院费用清单及门诊收费票据上记录的医疗费用均属合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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