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纵膈气肿与外伤关联性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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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YW161467449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记载:张某,29岁,男,2016年12月9日23时08分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头面部、鼻子被对方用拳头打了,现在“鼻子麻麻的,胸口很闷”。当时公安民警对其体表检查原始伤情记录载:头部青肿,鼻部青肿;胸腹部、背部未见明显外伤后遗留痕迹。
受伤次日就诊于某市人民医院门诊:诉1天前被打伤后出现头痛,伴头晕、胸闷。体检:神清,心率80次/分,律齐,两肺无异常;诊断:头部外伤,胸部外伤。处理:急诊CT(头、鼻、胸),建议胸外科、五官科会诊。同日耳鼻咽喉科门诊:诉1天前鼻部被人打伤后出现肿痛及出血。体检:鼻部肿胀、压痛,左鼻背部稍凹陷。诊断:鼻骨骨折。同日胸外科科门诊:诉1天前因被人打伤致头面部疼痛,疼痛程度中等,胸闷伴胸部疼痛不适,咳嗽时加重;既往无慢性咳嗽咳痰、咯血和气急胸闷等病史;今因CT检查提示下颈部及纵膈积气前来就诊,既往体健。体检:鼻、颈、胸局部压痛,四肢活动、感觉良好;CT示下颈部及纵膈积气;诊断:头胸部挫伤,纵膈气肿。
现委托人(当地派出所)要求对张某纵膈气肿与本次外伤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1.鉴定方法
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张某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神志清,步行入室,查体合作。鼻部外形未见明显异常、无压痛;胸部未见明显外伤性瘢痕,胸廓无畸形,胸廓挤压征(-),两肺呼吸音清,未及明显干湿性啰音;余无殊。
3.阅片所见
2016年12月10日CT示:左侧鼻骨见一条骨折线,断端锐利,未见明显移位,局部软组织稍肿胀,其余鼻部骨未见骨折征象。纵膈内少量积气影,纵膈内其余结构未见明显异常,两肺未见病理性改变,未见肺大疱形成。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张某2016年12月9日被人殴打头面部致伤,据当日公安体表原始伤情记录及次日门诊病历记载,被鉴定人伤后有头面部青肿,左鼻背部稍凹陷及胸闷、胸痛不适等症状体征;伤后CT示左侧鼻骨新近线形骨折、下颈部及纵膈积气。经本中心鉴定人复阅2016年12月10日CT示被鉴定人存在左侧鼻骨线形新近骨折,符合本次外伤所致;纵膈内见少量气肿,纵膈内其余结构均未见明确异常;两肺未见与纵膈气肿相关的基础性疾病,两侧胸腔未见积气;鼻骨骨折、纵膈气肿诊断明确。
纵膈气肿根据病因分为创伤性、医源性和自发性3种。
被鉴定人伤前无肺部疾病史,伤后诊疗过程中无侵入性操作,结合伤后早期颈胸部CT仅示纵膈内有少量气肿,而两肺未见肺大疱等病理性改变,因而,可以排除医源性、自发性纵膈气肿可能。
创伤性纵膈气肿多见于胸部闭合性损伤致局部肺泡破裂后空气进入纵膈、胸部开放性损伤后气体进入纵膈及外伤致气管、支气管、食管破裂后气体进入纵膈所致,由于送鉴资料未证实被鉴定人胸背部有遭受外力打击,且体检胸背部体表未见明显外伤痕迹,因此可以排除由于以上诸原因所致的创伤性纵膈气肿。
鉴于颌面部解剖结构特点,颌面骨骨折后气体可沿颈部组织向下弥散至纵膈内形成创伤性纵膈气肿。根据本例有头面部被打致头、鼻部青肿,鼻骨骨折等外伤史及外伤后即出现胸闷、胸痛不适等临床症状,伤后早期影像片提示纵膈内有少量气肿,纵膈内其余结构未见明显异常,两肺未见肺大疱等病理性改变,可以考虑纵膈气肿为颌面骨骨折(鼻骨骨折)后气体沿颈部组织向下弥散至纵膈内形成创伤性纵膈气肿。
综上分析,倾向考虑张某的纵膈气肿符合创伤性纵膈气肿基本特征,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的纵膈气肿符合本次外伤所致。
2016年12月10日CT片:纵膈内少量气肿,纵膈内其余结构未见明显异常,两肺未见病理性改变,未见肺大疱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