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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脑震荡”诊断是否成立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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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ZJSJYW161467395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靳某(男,59岁)于2015年4月21日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头部、左手多处被他人击伤半小时入院,自诉伤后有神志不清约1小时,醒后有头痛、头晕、恶心等症状。临床检查:神清合作,问答切题,能回忆受伤经过。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应良好。颅神经征(-),左颞顶部、左耳、左手、前胸局部有轻压痛。未发现神经系统异常体征,多次头颅CT检查及脑电图检查均未见明显异常。诊断: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高血压病。出院情况:诉无明显头痛头晕,无恶心呕吐,目前病情稳定。

2015年8月14日因“全身多处挫伤后疼痛头晕3月余伴呕吐5-6天”再次入院。临床检查:神清合作,问答切题,一般情况良好。左颞顶部、胸前轻压痛,四肢活动良好,无其他阳性体征。诊断: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高血压病。出院情况:自诉伤处疼痛减轻,无明显头痛头晕,无恶心呕吐,目前病情稳定。

2015年4月22日公安局调查笔录(被调查人:靳某)摘录:自诉纠纷中被对方用锄柄打击左头顶、左手等处后,即感头痛头晕等不适,在逃回家途中昏倒在自家门口,此后就什么也不知道了,约过了1小时才被家人发现、救醒。

现因案件审理需要,委托人(当地法院)要求对临床诊断的“脑震荡”是否正确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1.鉴定方法:

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靳某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神志清楚,步行入室,查体合作,问答切题。两眼球活动自如,两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应灵敏,颅神经阴性。左颞顶部、左耳、左手、前胸局部目前未检见明显损伤痕迹。四肢肌张力不高,肌力V级,活动良好,腱反射存,病理征阴性。余无殊。

【分析说明】

1.脑震荡(concussion of brain)一般指头部受外力作用后,即刻发生的中枢神经系统一时性功能障碍。目前一般认为,脑震荡在医学影像学上多无明显的形态结构异常改变,神经系统检查也缺乏确切的有价值的体征。

临床上,对于脑震荡的诊断主要通过临床表现作出诊断,其最主要特征是:当头部受到外力作用后即刻发生意识障碍,意识障碍持续时间通常不超过半小时;在意识恢复后,伤者对受伤当时的情况缺乏记忆或对伤前一段时间内的情况不能回忆,即存在逆行性遗忘或近事遗忘;同时可伴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失眠、多梦等症状,通常在短期内自行恢复;神经系统检查无阳性体征,头部CT或MRI扫描显示正常,腰穿无血性脑脊液。

由于脑震荡是一种功能性改变,缺乏客观体征;因此,在临床上容易仅根据伤者提供的不准确的病史而滥用“脑震荡”诊断。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必须严格掌握诊断标准。诊断脑震荡的必备条件为:明确的头部外伤史;确证的原发性意识障碍,一般不超过30分钟;脑无器质性损害,神经系统检查无阳性体征,脑CT扫描正常和腰穿脑脊液正常。参考条件:逆行性遗忘;头痛、头昏、记忆力减退、失眠、多梦等自觉症状。

法医学鉴定实践中,除了确证伤者存在头部外伤史以外,对于其是否存在短暂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的判断,需要更加关注伤者在首诊病历和首次调查中的主诉、在场无关目击者的调查结果。

2.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病史、影像资料及调查笔录综合分析,被鉴定人靳某20015年4月21日因纠纷被他人用锄柄打击头部,头部外伤史明确。其自诉被打后在逃回家途中昏倒在自家门口,有神志不清约1小时,醒后有头痛、头晕、恶心等症状;体检见神志清,能回忆受伤经过,未发现神经系统异常体征;复阅送鉴系列头颅CT、MRI及脑电图检查均未见明显异常。

综上分析,被鉴定人靳某虽有头部外伤史,自诉伤后有昏迷,并有头痛、头晕、恶心等脑震荡一般表现,但缺乏具有脑震荡本质特征性表现,如头部受外力作用后不是即刻发生意识障碍(被打后在逃回家途中昏倒在自家门口),意识障碍持续时间超过半小时(长达1小时),没有逆行性遗忘(清醒后能回忆受伤经过)等。因此,认为临床依据被鉴定人叙述做出的“脑震荡”是受到病史叙述人的误导,故该“脑震荡”诊断成立的依据不足。

【鉴定意见】

综上,被鉴定人靳某头部外伤后“脑震荡”诊断成立的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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