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绿洲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违法伤害行为嫌疑人于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受行政处罚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2-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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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SJYW161459645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于某某,男,27岁,大专文化。未婚,新疆XX市人。嫌疑人于某某在2020年12月XX日在CXXXX次列车XX号车厢涉嫌故意伤害。为明确被鉴定人精神状况及受行政处罚责任能力,XX市铁路公安局提请精神病司法鉴定。
(一)相关材料
被鉴定人既往情况 据被鉴定人自述及家人反映:父母体健,系家中独子。自幼发育正常,大专文化,XX师范学院毕业,毕业后在XX镇中心小学任教师,后因病未工作至今;曾有一次恋爱史,未婚。曾患有精神分裂症,长期服药控制。余否认有其他重大躯体疾病,否认有颅脑外伤,否认有吸毒史。
(二)书证材料
1.委托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中记载:“2020年12月14日14时10分许,XX派出所接CXXXX次列车乘警移交故意伤害警情:2020年12月14日12时30分许,CXXXX次列车XX号车厢XX座位旅客于某某因情绪异常,使用手机砸了前排座位一个小孩陈XX头部一下。民警接警后依法将于口头传唤至XX派出所接受调查。”
2.据委托机关提供的被鉴定人于某某2020年12月14日的首次询问笔录中记载:“……之前得过一段时间的抑郁症,我自己感觉已经好了,也没有吃药,但没有检查过了。因为我在火车上故意伤害了一个小孩。2020年12月14日13时左右,我乘坐……我打电话和父母因买房一事发生争吵,心情烦躁。这时候在我前排的一个小孩站在座位上背对着我,头只漏出来三分之一左右,和他的母亲在玩闹。我当时情绪失控,我就抬起手拿着我手机朝着小孩的头砸过去,打到小孩的头部的位置了。……因为和父母吵架了,心情不好情绪失控了,觉得这个小孩像我以前认识的人,我就砸了。……我当时不是很清醒。”
3.委托机关提供的现场目击证人高某某询问笔录中记载:“……坐我旁边的XX号座位的一个男性乘客在路上和别人聊微信语音,他情绪好像也不对,……过了没多久XX座位上的这个男性旅客就突然站起来,然后将自己的手机扔向了那个小孩子,……”
4.委托机关提供的受害人母亲穆某某询问笔录中记载:“……我拿起来把手机扔到地下,说你给我手机干嘛,为什么要用手机砸我家儿子,他没有说话,……他砸完我儿子后就一直低着头,也没有说话……身材较瘦,头发有点长,有点脏……”受害人父亲陈某某询问笔录中记载:“……我听见他打了一个电话,电话交谈时情绪比较激动。……”
5.委托机关提供的被鉴定人父亲于某的询问笔录中记载:“……(于某某)有精神病。在XX医院和XXX医院都有诊断证明书,……目前没有治愈,之前医院给的药,按时吃情绪就稳定点,但是最近两年多没有吃了。这两年情绪失控的行为比较多,一般隔三五天就会无缘无故的发脾气、骂人,还喜欢自己乱跑,经常坐火车来往于乌鲁木齐、伊宁。没有复查了,他连吃药都不愿意,更不愿意来医院复查。”
6.委托机关提供的XXX医院2018年住院病历复印件中记载:据诉患者于2013年12月无明显诱因出现精神异常,表现夜眠差,脾气大,生活懒散,疑心重,怀疑有人要害自己和家人,说有人跟踪他,听到有人说他坏话。……曾两次住XX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5年1月、2015年12月住我院……2017年12月,患者再次出现孤僻,不与人交流,整天不上班在家玩手机,家人问其原因,患者不予理睬,家人劝说,则对家人发火。疑心重,不相信父母亲说的话,不允许家人碰自己的东西,有时家人劝说患者服药,患者称药都有毒,拒绝服用,家人继续劝说,患者则跑出去不回家……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三)调查材料
据被鉴定人父亲于某在2020-12-22鉴定调查中反映:被鉴定人自幼生长发育与同龄人无异,适龄上学,XX学院,大专文化。2014年工作。2015年起出现精神异常,后间断五、六次住精神专科医院治疗,工作不能胜任,2018年起未继续工作。近两年来什么活儿都没有干,病情时有波动,动辄发脾气、砸东西,疑心重,怀疑不该怀疑的事情,称有人要整他,多次往外跑。在家中清醒的时候少,糊涂的时候多。这两年没有继续服药,买的药拒绝服用,一会儿说是毒药,一会儿说药已过期了。在家中,比较懒散,不讲卫生,在家啥也不干,玩游戏,不让家人到跟前,会骂人。12月8、9号出门,一直到出事儿,公安网上查询他去了乌鲁木齐、兰州,后面又往伊宁去。现在家人都不敢惹他,稍不顺心则发脾气。
【鉴定过程】
检查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一)精神检查:2020年12月22日,距案发一周余 精神检查时,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在公安人员的带领下自行步入鉴定室,衣着尚整,年貌相符,交谈接触被动,对检查被动合作,未见明显回避眼神对视等表现。
被鉴定人注意力能集中,初始交谈中对答基本切题,表情显呆板,情感反应与周围环境欠协调。被鉴定人言语理解及表达尚可,能大致讲述自己的家庭情况及工作、生活经历,一般常识具备,记忆、智能在正常范围。部分谈话内容:“于某某,今年27岁,大专文化,在XX是XXX学院,数学教育专业。在乡镇学校当老师,干了三年?可能不到五年。两年多没工作了。在家呆着,打打游戏,英雄联盟。自己一个人住,早上弄点吃的,中午点个外卖,晚上随便对付一口。”问及家庭情况,则称:“家里就我和爸妈,我住县上,我爸妈住村上,有时他们上来住一段时间。”其整个交谈中情感反应欠协调,未见持续病理性优势情感体验,在后续交谈中流露出一定的精神病性症状,称:“2015年起住XX医院两次,在XXX医院也住过,家人送我住的医院,当时学校说我影响了工作,但是我觉得没有,前面教数学,后面又让教体育,后面就不干了……(2020年)没有吃过药,我好了呀,正常了呀……(最近半年一个人独处时)耳朵边有吵架的声音,女人的声音,还有小孩的声音,我家住二楼,这些声音可能是周边邻居家的声音吧。有女人一直在叫。……感觉有时候有人在背后监视我,有男有女,这些人我不认识。他们监视我干啥,我不知道,前两天还有这样的感觉呢。”
对于案发经过,其能清晰回忆,但不主动,有一定的畏罪体验,并在讲述过程中对自己的责任避重就轻,存在自我保护意识,称:“没想那么多,脑子是乱的。”又辩称:“他(小孩)就哭了一会儿,没出血,没啥严重后果。”在谈及案件过程中,流露出:“(小孩)挺讨厌的、挺吵的!……当时情绪失控了,也没什么事儿,就是脑子很混乱,有些紧张……觉得这个小孩像某个人,像以前的同学?”再问:“像你哪个同学?你和这个同学之间有矛盾吗?”则又回答:“没有矛盾,这个小孩只是长得和我一个同学有点像,但我知道这个小孩不是我那个同学。”后续谈话也承认“是我自己做的”“后悔了,打完我就后悔了”。问会不会受到法律惩罚,则回答:“处罚?嗯,接受吧。”
(二)躯体及神经系统检查:神志清晰,生命体征平稳,四肢活动自如,未引出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三)心理评估:
1.抑郁自评量表提示中度抑郁。
2.焦虑自评量表提示中度焦虑。
3.90项症状清单总分286分,分项值均稍高。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评定标准:《国际疾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第十版)》。
据案卷书证材料反映,被鉴定人患有精神病史多年,曾多次在精神专科医院诊治,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病情未彻底缓解,且拒绝服药巩固治疗,其社会功能明显受损。本次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接触被动,对检查被动合作,注意能集中,初始交谈中对一般知识性问题对答基本切题,言语理解和表达尚可,无记忆及智能障碍,在深入交谈中,仍存在幻听、牵连观念,其情感反应欠协调、平淡,行为易冲动,高级意志活动明显减退,无自知力。根据以上情况,按照《国际疾病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第十版)》被鉴定人案发时符合“精神分裂症”之诊断。
(二)法律能力评定
1.本案被鉴定人涉嫌故意伤害,本次违法当时确实存在现实诱因,故动机现实,未查及确切的精神病理动机。
2.被鉴定人对整个案发过程可清晰回忆,有一定的畏罪体验,并在讲述过程中对自己的责任避重就轻,存在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分析整个案发过程,被鉴定人在本次案发过程中神志清楚,能基本把握周围环境变化,对作案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也有基本的认识,但因其长期患有精神病史,致使其对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当时的控制能力有所受损,表现易激惹、行为冲动、不计后果。综上,被鉴定人于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仍在患病期间,由于精神病因素的影响,致使其案发当时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受损,但未完全丧失,应评定为限定受行政处罚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医学诊断:精神分裂症。
2.法律能力评定:限定受行政处罚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