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后期医疗费、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7-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YNSJYW161458204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送检鉴定材料记载及被鉴定人诉:“2020年09月16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因事故处理需要,经委托人委托,对被鉴定人行后期医疗费评定以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鉴定过程】
2021年02月10日,在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对被鉴定人某某进行法医临床学检查。
1.主要检验标准及检验方法:《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起实行)、《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发布)、《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附件1)、《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 JD0103008---2015)、《法医学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103006-2014)。
2.仪器设备:采用符合标准的照相设备(DXSJ-FC-11-2020)、直尺(DXSJ-FC-05-2020)、关节量角器(DXSJ-FC-04-2020)、阅片灯(DXSJ-FC-09-2020)。
3.法医临床学检查:跛行入诊室,神志清晰,言语清楚,查体合作,查体:后颈部可见一条线性瘢痕,大小为7.0cm×0.1cm,右足背检见一条线性瘢痕,大小为5.5cm×0.2cm,四肢各关节活动度正常,四肢肌力及肌张力正常,无跖平足,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患者及家属诉:颈部内固定物无需取出。
4.法医影像学检查:复阅2020年09月18日XXXMRI片(号:MR20021859)示:颈椎退行性改变,颈4-5、5-6、6-7椎间盘后缘突出、椎管狭窄伴颈髓受压、局部变性,胸椎轻度骨质增生,腰椎轻度骨质增生。复阅2020年10月9日XXXMRI片(号:MR-20100331)示:颈椎退行性骨关节病,C2/3、C3/4、C5/6、C6/7椎间盘变性,伴C4/5、C5/6、C6/7椎间盘膨出,继发椎管狭窄;C5、C6椎体水平颈髓异常信号。
【分析说明】
(一)外伤史与损伤:根据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被鉴定人2020年09月16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另据被鉴定人住院病历(号:1071312)记载,被鉴定人2020年09月16日因“车祸伤及全身多处伴疼痛、局部破溃流血1小时”就诊,完善相关检查,经临床治疗,出院诊断为:1.颈髓损伤;2.颈4/5、5/6、6/7椎间盘突出;3.右踝部皮肤挫裂伤;4.全身多处皮肤擦伤;5.颈椎退行性改变;6.腰4/5椎间盘变性后缘突出;7.胸、腰椎轻度骨质增生。另据被鉴定人住院病历(号:20043602)记载:被鉴定人2020年10月07日因“车祸伤致颈部疼痛四肢活动障碍伴麻木20天余”就诊,完善相关检查,经临床治疗,出院诊断为:1.颈部脊髓中央损伤综合征;2.颈椎管狭窄。综上所述,被鉴定人2020年09月16日有明确外伤史,外伤造成:1.右踝部皮肤挫裂伤;2.全身多处皮肤擦伤。
(二)损伤有关的后遗症及并发症:被鉴定人伤后生命体征平稳,至鉴定当日,被鉴定人后颈部遗留一条线性瘢痕,长度为7.0cm,右足背遗留一条线性瘢痕,长度为5.5cm,四肢各关节活动度正常,四肢肌力及肌张力正常,无跖平足,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自诉:患者及家属诉颈部内固定物无需取出。
(三)鉴定时机:至鉴定当日,距被鉴定人受伤162天,根据《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4总则中4.2鉴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机体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大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基本稳定为准。一般在具备伤残评定条件后进行,即临床治疗期终结以后”、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3.3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之规定,被鉴定人鉴定时限已到。
(四)伤病关系分析:颈椎退行性改变,腰4/5椎间盘变性后缘突出,胸、腰椎轻度骨质增生”为自身疾病,与外伤之间法医学证据不足,此次鉴定中不予考虑。而被鉴定人送检病历资料中记载的“颈部脊髓中央损伤综合征”与此次外伤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为25%(次要作用),理由如下:
被鉴定人存在明确外伤史:被鉴定人2020年09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存在明确外伤史,伤后即出现颈部疼痛、双手麻木、全身震颤持续存在的症状,在被鉴定人住院治疗期间,经相关检查诊断为:颈髓损伤;颈部椎间盘突出;2.被鉴定人2020年09月18日XXXMRI片示:颈椎退行性改变,颈4-5、5-6、6-7椎间盘后缘突出、椎管狭窄伴颈髓受压、局部变性;2020年10月9日XXXMRI片也证实C2/3、C3/4、C5/6、C6/7椎间盘变性,伴C4/5、C5/6、C6/7椎间盘膨出,继发椎管狭窄;C5、C6椎体水平颈髓异常信号。3.目前常规的医疗知识认为:脊髓中央损伤综合征是一种特殊的脊髓损伤,颈髓多见,常发生于颈椎的过伸性损伤,患者多数有椎间盘突出的慢性表现,有轻微的外力如行走、骑马或坐车时跌倒即可造成颈椎椎间盘突出,脊髓被挤压于前突的黄韧带与增生的椎体后缘之间,导致脊髓损伤。4.在本例鉴定中,被鉴定人自身存在颈椎退行性改变,椎管狭窄,椎体间不稳定等自身疾病,因追尾造成交通事故,被鉴定人头部后甩,颈椎后伸,脊髓活动范围减小,突然过伸的外力产生向后的剪切外力作用,使上位椎体向后,下位椎体向前相对移动,同时椎管后壁的黄韧带皱褶,挤压脊髓,其中央部分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导致脊髓中央损伤综合征。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在自身原有颈椎疾病基础上因交通事故致导致脊髓中央损伤综合征,椎管继发性狭窄,颈髓受压,自身疾病系主要因素,交通事故导致的外力系次要作用。
(五)损伤评定:
1.根据被鉴定人目前的临床症状与体征,并结合医疗常规,被鉴定人后期行:1)定期门诊复诊、医学影像学检查以了解损伤愈合情况;2)对症治疗;3)功能康复治疗。参照《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SF/Z JD0103008-2015);《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附件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发布)结合被鉴定人所在区域生活水平及治疗费用的具体情况,被鉴定人后期治疗费用为300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人民币)至3500.00元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人民币);
2.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10肢体与关节损伤10.1肢体软组织损伤10.1.1“皮肤擦、挫伤”、10肢体与关节损伤10.1肢体软组织损伤10.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20cm”并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9脊柱、骨盆部损伤9.4脊髓损伤9.4.2“脊髓挫伤、脊髓压迫”根据临床治疗之规定,结合被鉴定人实际住院天数情况,被鉴定人的误工期为60日,护理期为45日,营养期为34日。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某某(男,34岁):
1.后期治疗费用为300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人民币)至3500.00元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人民币);
2.误工期为60日,护理期为45日,营养期为3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