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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铜都司法鉴定所对意外跌伤受害人田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7-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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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YW161456403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9日14点10分左右,田某因工作需要拜访区域网点,在来安县西外环四里叉公园西岔路口台阶等人,起身上下台阶时踩空崴到脚,后来忍痛骑电动车到达约定地点,下电动车等人时,因左脚疼痛无法保持身体平衡,摔倒时连带电动车倒下,又砸到受伤的脚,致左下肢受伤。入来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检查:左踝明显肿胀,压痛(+)。左踝关节活动受限。左足背动脉搏动有力,末梢循环正常。右腕部可见数处皮肤擦伤,无活动性出血。右膝外侧可见长约3cm伤口,已清创缝合,无活动性出血,右膝关节活动可,右踝部可见皮肤擦伤,无活动性出血,末梢循环正常。左踝关节正侧位片(2020.05.19):左内踝骨折,断端移位明显。左腓骨远端骨折,断端移位明显。

2021年1月4日,受田某委托,安徽铜都司法鉴定所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法医临床检验规范》(RB/T 190-2015)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受检人田某,跛行入室,神清,问答切题,检查合作,检:左足背肿胀,左内踝处见7.9×0.2cm手术疤痕,左外踝处见7.3×0.6cm手术疤痕。左踝关节活动度:背屈:0°,跖屈:15°,右踝关节活动度:背屈:30°,跖屈:40 °。阅2020.5.19CT片(2007809)示:左内外踝骨折,阅2020.9.22DR片(495117)示:左内外踝骨折术后内固定在位;阅2020.5.26CT片(2007809)示:左足第3、4、5跖骨骨折,内外侧纵弓结构破坏。自诉:左足小趾不受控制,不能长时间行走,不能用力,不能负重,不能蹲。

【分析说明】

1、根据医院病历记载及影像报告,被鉴定人田某因外伤致左内外踝骨折,入院后行左内踝骨折切开复位+锁定板、空心钉内固定术。经治疗,现检见其左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故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第十八项之规定,被鉴定人田某因外伤致左内外踝骨折遗留左踝关节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2、根据医院病历记载及影像报告,被鉴定人田某因外伤致左足第3、4、5跖骨远端骨折,入院后给予对症治疗。经治疗,现检见其左足第3、4、5跖骨远端骨折,内外侧纵弓结构破坏,故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7.5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 第十五项之规定,被鉴定人田某因外伤左足第3、4、5跖骨远端骨折遗留足弓结构破坏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伤残的评定原则4.4之规定,被鉴定人田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

【鉴定意见】

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之规定,被鉴定人田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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