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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章某某伤残等级及三期重新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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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YW1614330284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章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某某医院治疗,曾于某某司法鉴定所以双下肢截瘫(肌力3级以下)评定为四级伤残及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因涉诉,受理法院委托本所对委托事项进行法医学鉴定。

资料摘要:

某某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XXXX)摘录:章某某,男,住院日期为XXXX年XX月X日-XXXX年XX月XX日。入院情况:患者因“车祸致全身多发伤5小时”入院。查体:急性痛苦貌,呼吸稍促,左锁骨体表区肿胀,有骨擦感,压痛明显,双侧下肢平髂前上棘感觉麻木,无疼痛感,无法运动,膝反射未引出。治疗经过:患者入院ICU积极完善检查,考虑胸椎骨折脱位伴椎管占位、截瘫明确,予以激素冲击、稳定病情处理。于2019-3-28全麻下行“左侧血胸清除+左侧肋骨骨折内固定术+胸椎骨折脱位伴截瘫切开复位内固定+椎管减压术”。术后予以循环呼吸支持、抗感染、激素应用、输血、营养支持及维持内环境稳定等处理。病情平稳后转入普通病房予以抗炎、抑酸护胃、化痰、营养神经、补液营养、指导功能锻炼等。现患者双下肢神经症状较前明显恢复。出院情况:左下肢麻木,肌力Ⅱ级,右下肢肌力Ⅲ级。出院诊断:多发伤 失血性休克,胸11椎体爆裂性骨折脱位伴截瘫,左锁骨、肩胛骨骨折,腰椎横突多发骨折,肋骨骨折、血气胸、肺挫伤,主动脉损伤伴周围血肿,外伤性主动脉夹层?多发性软组织损伤。

某某医院双下肢肌电图报告单:章某某,男,检查日期XXXX年XX月XX日。EMG:所检各肌在静息下均未见自发电位,轻收缩减MUP正常,重收缩呈募集相。NCV:被检运动神经和感觉神经传导速度和波幅均在正常范围内,被检神经H波潜伏期正常。提示:正常肌电图。

【鉴定过程】

主诉:双下肢乏力,左下肢较重,上下楼梯受限。

检见:神清,拄拐缓行入室,应答切题,查体合作。头颅无畸形,五官(-);颈软,活动可,双上肢活动正常,胸廓对称,胸廓按压痛(±),腹(-)。脊柱胸腰段见19.0cm的条状手术疤痕,双侧膝反射亢进,左侧偏重。双下肢肌力下降,右下肢肌力Ⅳ级,左下肢肌力Ⅳ级。余(-)。

阅片记录:

某某医院,XXXX年XX月XX日,X号MRI(两张):T11椎体爆裂性骨折伴滑脱,椎管占位,脊髓损伤。

某某医院,XXXX年XX月X日,X号CT片示:X片:左侧第2-9肋骨骨折,右侧第10-12肋骨骨折。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资料并结合法医学临床检查,综合分析如下:

(一)伤残等级

被鉴定人章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临床查体及影像学检查确诊为多发伤 失血性休克,胸11椎体爆裂性骨折脱位伴截瘫,左锁骨、肩胛骨骨折,腰椎横突多发骨折,肋骨骨折、血气胸、肺挫伤,主动脉损伤伴周围血肿,外伤性主动脉夹层?多发性软组织损伤。患者入院ICU积极完善检查,考虑胸椎骨折脱位伴椎管占位、截瘫明确,予以激素冲击、稳定病情处理。于2019-3-28全麻下行“左侧血胸清除+左侧肋骨骨折内固定术+胸椎骨折脱位伴截瘫切开复位内固定+椎管减压术”。术后予以循环呼吸支持、抗感染、激素应用、输血、营养支持等处理。

根据被鉴定人伤后影像学检查所见,其T11椎体爆裂性骨折脱位伴脊髓损伤明确,现检见被鉴定人可自主行走,双侧膝反射亢进,左侧偏重,截瘫(双下肢肌力Ⅳ级)。阅片见其左侧第2-9肋骨骨折,右侧第10-12肋骨骨折,共计11根。根据目前检查情况,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7.1.5)条、第5.10.3.7)条之规定,分别构成七级、十级伤残。

(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被鉴定人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临床诊断为多发伤 失血性休克,胸11椎体爆裂性骨折脱位伴截瘫,左锁骨、肩胛骨骨折,腰椎横突多发骨折,肋骨骨折、血气胸、肺挫伤,主动脉损伤伴周围血肿,外伤性主动脉夹层?多发性软组织损伤。患者入院ICU积极完善见查,考虑胸椎骨折脱位伴椎管占位、截瘫明确,予以激素冲击、稳定病情处理。于2019-3-28全麻下行“左侧血胸清除+左侧肋骨骨折内固定术+胸椎骨折脱位伴截瘫切开复位内固定+椎管减压术”。结合目前检查情况,参照上述标准第7.2.2条、第7.5条、第9.1.2条、第9.2条、第9.4.2条、第10.2.1.a)条、第10.2.2.a)条及附录A.2条、A.4条之规定,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章某某的伤后误工期以12个月、护理期以6个月、营养期以6个月为宜。

(三)护理依赖程度

关于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本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进行评定,该标准第4.1.1条将护理依赖程度中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分为如下10项:1.进食(拿取食物,放入口中,咀嚼,咽下);2 床上活动(床上活动包括:翻身、平移、起坐);3.穿衣(穿衣包括:穿脱上身衣服、穿脱下身衣服);4.修饰(修饰包括:洗(擦)脸、刷牙、梳头、 剃须,以上4项指使用放在身边的洗漱用具);5.洗澡(进入浴室,完成洗澡);6.床椅转移(从床上移动到椅子上或从椅子上移动到床上);7.行走(行走包括:平地行走、上楼梯、下楼梯);8.小便始末(到规定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尿);9.大便始末(到规定地方,解系裤带,完成排便);10.用厕(用厕包括:蹲(坐)起、拭净、冲洗(倒掉)、 整理衣裤)。

被鉴定人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T11椎体爆裂性骨折脱位并脊髓损伤等多发损伤,目前遗有双下肢肌力下降,肌力Ⅳ级。参照该标准第4.1.2条,计算其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得分为95分(进食10分、床上活动10分、穿衣10分、修饰5分、洗澡5分、床椅转移15分、行走10分、小便始末10分、大便始末10分、用厕10分),符合上述标准第4.2.1.2条之规定,无需护理依赖。

【鉴定意见】

(一)伤残等级

被鉴定人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遗有截瘫(肌力Ⅳ级),构成七级伤残。

被鉴定人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6根以上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被鉴定人章某某的伤后误工期以12个月、护理期以6个月、营养期以6个月为宜。

(三)护理依赖程度

被鉴定人章某某无需护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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