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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犯罪嫌疑人苏某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2-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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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YW1614307678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5日11时许,被鉴定人苏某因家庭纠纷,持菜刀将其妻子徐某头部砍伤致死。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苏某言行举止异常,且其家属反映,其可疑有精神病,为此,特聘请鉴定。

【鉴定过程】

(一)体格检查

神清,发育正常,余内外科及神经系统未发现阳性体征。

(二)实验室检查

1、脑电图、脑电地形图检查:正常范围脑电图。

2、头颅CT平扫:左侧蝶窦黏膜下囊肿可能,建议副鼻窦多层螺旋CT平扫+增强检查。

3、韦氏智力测验:FSIQ=83(低于平均)

4、临床记忆测验:MQ=101(平均)

5、明尼苏达个性测验:心理状态重度异常。

(三)精神检查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意识清楚,年貌相符,衣着整洁,自己步入鉴定室。接触一般,注意力尚集中,检查合作,问之有答,对答切题。情绪稳定,情感反应欠协调。对家庭情况、个人经历及案件的发生经过能简单陈述。称“我19岁结婚,生了二个男孩,抱养一个女儿。大儿子小时候高热,后来变傻,二个男孩都还没有成家。我原来都在务工,这四、五年以来,在家煮饭。这四、五年来,我一去上班就全身难受,全身像被针刺一样。我给我老婆讲过,有人害我。发生事情的前几个月,我晚上不好睡,我突然发现,我老婆要害我。她是被人唆使了,弄法术来害我。我质问过她,但她总说不会害我。但我不相信。我的一些在一起喝茶的朋友也要害我,但我又没有证据,不敢乱说。我的身份证、银行卡之类的都被人利用了,就是那个‘岳XX’……有一次,我出门后,有人要用车要撞我。还好我骑摩托车的技术好,我非常害怕。还有就是,那些人害我,见到警察就害怕得要死,其实我又没有犯法之类的……还有一次,我们去扫墓回来,结果我二儿子却说还要再‘上山一次’。我感到这话不吉利,意思说,我们家还要死人的。我知道,是有人要害我,不是我死就是我老婆要死。我老婆认识的人很多,我和她去散步时,她到处都和人打招呼,所以我认为,她和其他男人有问题。其实,我很爱她,我真的很爱她。那天早上,我想老婆要害我,我会死,我得先下手。那天我就想不杀她也不行……我用刀砍了她,后来,看到她流血,她是个女的,身材又小,所以觉得很可怜的。我害怕了,我就报警……现在,我老婆已经死了,但我还是感觉有人要害我。”问:“你杀她的行为对吗?该如何处理?”答:“我知道不对,我很后悔,我认罪,政府认为该怎么判就怎么判。”问:“你认为自己有精神病吗?”答:“我没有精神病。我老婆和儿子有说要带我去看病,但我没有病,我不去。”思维尚连贯,查及有内感性不适及关系、被害及嫉妒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存在。逻辑推理障碍。定向力正常,智力、记忆力检查未见异常,无自知力。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使用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1、被鉴定人苏某的家族史阳性,大伯有精神病史,提示其家族中存在精神疾病的高危发病因素。其原来身体健康,精神状态正常。于四、五年前开始出现敏感多疑,疑人害。疑妻子有外遇。感觉上班就难受,全身有针刺感,为此不再工作等。半年前症状明显加重,疑妻子被人唆使要害他等,且病情呈持续性进展和加剧,社会功能受损。

2、据目前的司法精神医学检查所见,被鉴定人意识清楚,接触一般,注意力集中,检查合作,问之有答,对答切题。情绪尚稳定,情感反应欠协调,对家庭情况、个人经历及案件的发生经过能简单陈述。思维尚连贯,查及有内感性不适及关系、被害及嫉妒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存在。逻辑推理障碍。定向力正常,智力、记忆力检查未见异常,无自知力。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苏某起病较晚,以关系、被害、嫉妒妄想为主要临床表现,且其妄想泛化。患病后未曾得到抗精神病药物治疗,以致病情逐渐加重,呈持续性进展。其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中关于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的诊断标准,其作案时处患病期。其目前仍为精神分裂症现症病人。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SF/Z 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苏某为一精神分裂症患者。其患病已四五年,存有明显的关系、被害及嫉妒妄想。案发数月前,其对妻子存有明显的被害妄想,在笔录及今日的精神检查中均称:“妻子要害我,她要杀我,我要先下手杀了她,不然不行……”在对其妻子被害妄想的影响下出现了“自卫”行为,决定先下手为强而拿刀砍伤妻子致死亡。系在病理性动机(被害妄想)支配下作案,丧失实质性的辨认和行为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受审能力评定

使用标准:《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 SF/Z JD0104005-2018》

被鉴定人苏某患精神分裂症,目前仍存有嫉妒与被害妄想,但该症状对目前其受审能力影响不大,其目前意识清楚,能陈述案发经过及动机,并知道后果及自己在庭审中的被告地位,如称:“我这样做不对,我很后悔,我认罪,政府该怎么判就怎么判。我很爱我老婆,她一个女人,身材小,砍她后看她流血,我自己害怕了,就报警……”遵守法庭秩序,故可视为:目前有受审能力人。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苏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其作案时处于患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仍为精神分裂症病人,有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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