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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正大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李某某右髋部受伤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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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YW1614244915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李某于2020年9月25因交通事故致右髋部受伤,在界首中医院接受治疗,现治疗终结。为确定人身损伤致残程度、三期时限,李某委托本所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进行法医临床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O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JDO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 

(二)使用工具:卷尺、阅片灯、照相机等。

(三)法医学检查

神清,精神可,发育正常,查体合作。右髋关节外侧一长20cm术后愈合疤痕,压痛(+),活动受限。

(四)检验材料所见:

2020年9月25日界首市京安骨科医院骨盆平片(片号:20200925195121XXX)示:左股骨颈骨折,无明显移位。

2020年10月25日界首市中医院髋关节CT+3D(检查号:019848)示:左股骨颈骨折。

2020年12月4日界首市中医院右股骨正侧位片(片号:201204092)示:右侧髋关节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内固定留存。

【分析说明】

经审查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及委托的鉴定事项,结合提供的案情,本所鉴定人认为:委托方提供的鉴定病历材料内容与被鉴定人损伤部位相符,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并具备检验条件;委托方委托鉴定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本所执业范围。现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资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股骨颈骨折,在界首市中医院予以右股骨颈骨折全髋置换术等对症支持治疗好转出院。目前被鉴定人处于恢复期,右髋部活动受限。此损伤及后遗体征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照2016年4月18日,最高中法院、最高中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5.9.6.5条款之规定,其右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并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应评定为九级伤残。

被鉴定人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股骨颈骨折,在其伤后住院治疗及恢复期间需要休息静养,故存在误工;在其恢复初期其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帮助,故存在护理;并需要加强营养促进损伤愈合与身体恢复。结合被鉴定人伤后治疗及恢复情况,参照中华中共和国公安部发布《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10.2.8b及附录A.2、A.9条之规定,综合分析被鉴定人李某某误工期以伤后300日为宜,护理期以伤后120日为宜,营养期伤后150日为宜。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股骨颈骨折,其人身损伤致残程度构成九级伤残。

2、被鉴定人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股骨颈骨折,其误工期以伤后300日为宜,护理期以伤后120日为宜,营养期伤后150日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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