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东司法鉴定所对受害人宋某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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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YW1614240323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介绍:2020年06月27日,被鉴定人宋某某受伤。伤后在某某医院给予手术治疗,目前伤情基本稳定,为解决相关事宜,宋某某本人现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摘某某医院出院记录
姓名:宋某某 性别:男 住院号:XXXXXX
入院日期:2020年06月27日 出院日期:2020年08月05日
入、出院诊断:1.胸5、10椎体压缩性骨折2.胸椎多发椎体骨水肿3.左足多发骨折(左足外侧楔骨、骰骨、第1、2跖骨基底部、第2 -5跖骨头骨折)4.右锁骨近端骨折
入院情况:患者因“重物砸伤致胸背部、左足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余”入院。专科检查:脊柱生理弯曲存在,胸背部压痛、叩击痛,胸10棘突压痛(+),叩击痛(+)。双下肢直腿抬高试验(-),加强试验(-);双下肢主要肌群肌力5级,感觉存在、对称,肌张力、腱反射正常,病理征阴性。右肩部压痛(+),右肩关节活动受限。左下肢石膏固定中,患肢抬高制动,末梢血运可。X线及CT示胸10椎体压缩性骨折改变;右锁骨近端骨折、左足第2、3、4跖骨骨折。CT三维成像示左足外侧楔骨、骰骨、第1、2跖骨基底部、第2-5跖骨头骨折,周围软组织肿胀。两侧胸腔少许积液,两肺下叶膨胀不全。T5、10椎体骨折,后方椎管稍受压。右锁骨骨折。MR平扫示T5、10椎体爆裂性骨折并T5椎体水平脊髓前缘稍受压。T3、5、6、10椎体及附件骨髓水肿,T3、5、6附件旁及腰背部皮下软组织水肿样改变。L4/5、 L5/S1椎间盘突出。
住院诊疗经过:入院完善相关检查,排除手术禁忌,于2020-07-06在全麻下行右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左2、3、4跖骨骨折闭合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及2020-07-10在全麻下行胸10椎体骨折后路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顺利,病人安返病房,术后抗炎、止痛、补液等对症治疗。
出院情况:患者无特殊不适主诉,饮食睡眠正常,查体:神清,精神可,心肺腹(-),腰背部术口外敷料干燥,无红肿及异常渗出,I/甲愈合,双下肢主要肌群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双下肢感觉正常、对称,末梢血运可。右肩锁骨区敷料干燥,切口无渗出、红肿,术口I/甲愈合,右肩关节活动尚可,手指末梢血运感觉活动正常。左足无菌敷料包扎,敷料干燥,切口对合良好。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宋某某,男,于2021年01月04日对其进行法医学检查,主诉:“胸背部伤处疼痛,不能弯腰,不能久站、久坐,左足站立、行走困难,日常生活受影响。”检见:神志清楚,缓行入室,问答切题,检查合作。头颅无畸形,右肩锁前区可见一斜行手术疤痕长11×0.1cm,脊柱无明显侧弯及后凸,胸背正中可见一纵行手术疤痕长9.5×0.1cm,腰部活动受限,被动活动度为:前屈60°,后伸20°,左侧屈20°,右侧屈20°,左侧旋20°,右侧旋20°;正常者腰部活动度为:前屈90°,后伸30°,左侧屈30°,右侧屈30°,左侧旋30°,右侧旋30°。左足无明显肿胀,局部压痛(+),左足底较右侧稍有平坦性改变,余检(-)。
3. 阅送检的影像片
阅送检的影像片
阅2020年06月28日宋某某某某医院CT片5张(编号:L2021-4-02/L2021-4-03/L2021-4-04/L2021-4-05/L2021-4-06)示:左足外侧楔骨、骰骨、第1、2跖骨基底部、第2-5跖骨头骨折,胸5、10椎体压缩性骨折,后方椎管受压,右锁骨骨折;
阅2020年07月13日宋某某在某某医院X线片3张(编号:L2021-4-07/L2021-4-08/L2021-4-09)示:右锁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在位,左2、3、4跖骨骨折术后,克氏针内固定在位,胸10椎体压缩性骨折术后,内固定在位;
阅2021年01月01日宋某某在某某医院X线片4张(编号:L2021-4-10/L2021-4-11/L2021-4-12/L2021-4-13)示:右锁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在位;胸5椎体压缩性骨折后改变,胸10椎体压缩性骨折术后改变,内固定在位,畸形愈合,左足楔骨、骰骨、第1、2跖骨基底部、第2-5跖骨头骨折后改变,克氏针内固定已取出。
【分析说明】
据委托方提供的伤情、影像学等资料及本所鉴定人法医学活体检查所见结合相关案情,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被鉴定人宋某某于2020年06月27日受伤致胸5、10椎体压缩性骨折、胸椎多发椎体骨水肿、左足多发骨折(左足外侧楔骨、骰骨、第1、2跖骨基底部、第2 -5跖骨头骨折)、右锁骨近端骨折。伤后某某医院给予手术治疗。目前伤情虽基本稳定,但仍遗有“胸背部伤处疼痛,不能弯腰,不能久站、久坐,左足站立、行走困难,日常生活受影响”及腰部活动受限、左足底较右侧稍有平坦性改变的临床症状和体征。上述损伤对其日常生活方面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经计算:腰部活动度丧失33%。([(90-60)÷90+(30-20)÷30+(30-20)÷30+(30-20)÷30+(30-20)÷30+(30-20)÷30]÷6×100%≈33%)。根据JR/T 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4.7.7相关条款之规定,被鉴定人宋某某胸5、10椎体压缩性骨折畸形愈合后致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人身保险伤残程度评定为9级。
根据JR/T 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4.7.5相关条款之规定,被鉴定人宋某某左足多发骨折(左足外侧楔骨、骰骨、第1、2跖骨基底部、第2 -5跖骨头骨折)致左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1/3,人身保险伤残程度评定为10级。
根据JR/T 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3.4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的规定,被鉴定人宋某某二处伤残等级不同,其人身保险伤残程度最终评定为9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宋某某胸5、10椎体压缩性骨折畸形愈合致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左足多发骨折(左足外侧楔骨、骰骨、第1、2跖骨基底部、第2-5跖骨头骨折)致左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1/3,人身保险伤残程度最终评定为9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