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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江东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意外摔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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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YW1614240142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据介绍:2020年06月04日,被鉴定人刘某意外摔伤。伤后某医院给予手术治疗,目前伤情基本稳定,为解决相关事宜,刘某本人现委托我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某医院出院记录

姓名:刘某  性别:男  住院号:XXXXXX

入院日期:2020年06月05日   出院日期:2020年06月17日

出院诊断:股骨粗隆间骨折(左)

入院情况:“摔伤致左髋部疼痛伴活动受限3小时余”入院:专科检查:左下肢外旋畸形,左髋部肿胀,局部压痛(+),大粗隆纵向叩击痛(+),左髋关节活动受限,左足背动脉搏动存在,各足趾末梢血运活动感觉正常。辅助检查: 2020-06-04 我院X线示:左侧股骨粗隆间骨质不连续,断端移位。

住院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20年6月9日行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闭合复位PFN-A内固定术,术后伤口清洁干燥,患肢活动尚可,予出院休养。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刘某,男,于2020年10月20日对其进行法医学检查,主诉:“左髋伤处疼痛,伸屈不利,不能下蹲,站立、行走困难,走路需拄双拐,日常生活受影响。”检见:神志清楚,跛行入室,问答切题,检查合作。左髋及左大腿外侧区可见三处手术疤痕长分别为5×0.5cm,2.5×0.1cm,2×0.1cm,左髋关节活动受限,活动度为:伸展0°,前屈90°,外展20°,内收20°,内旋30°,外旋20°;右髋关节活动度为:伸展10°,前屈130°,外展30°,内收30°,内旋40°,外旋30°余检(-)。

3. 阅送检的影像片

阅送检的影像片

阅2020年06月04日刘某在某医院X线片1张(编号:L2020-574-02)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断端移位,累及髋关节;

阅2020年06月08日刘某在某医院CT片1张(编号:L2020-574-03)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断端移位,累及髋关节;

阅2020年06月12日刘某在某医院X线片1张(编号:L2020-574-04)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内固定在位;

阅2020年07月13日刘某在某医院X线片1张(编号:L2020-574-05)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内固定在位;

阅2020年10月20日刘某在某医院X线片1张(编号:L2020-574-06)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术后,内固定在位。

【分析说明】

据委托方提供的伤情、影像学等资料及本所鉴定人法医学活体检查所见结合相关案情,综合分析说明如下:

被鉴定人刘某于2020年06月04日意外摔伤致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伤后经XXXX医院行“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闭合复位PFN-A内固定术”等积极治疗。目前伤情虽基本稳定,但仍遗有“左髋伤处疼痛,伸屈不利,不能下蹲,站立、行走困难,走路需拄双拐,日常生活受影响”及左髋关节活动受限、功能部分丧失的临床症状和体征。上述损伤对其日常生活方面有一定程度的影响。根据JR/T 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4.7.5相关条款之规定,被鉴定人刘某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后致左髋关节活动受限、功能部分丧失,人身保险伤残程度评定为10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后致左髋关节活动受限、功能部分丧失,人身保险伤残程度评定为1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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