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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仁济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手术伤残等级与医疗过错关联性及三期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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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HSJYW1614238569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5日,杨某某因腰痛伴右下肢疼痛10余年加重2年就诊于蚌埠市某医院,院方于2018年3月11日 为被鉴定人行腰5椎体滑脱后路减压复位+植骨融合固定术,术后患者出现右踝关节背伸、足趾背伸进行性功能障碍。患方与蚌埠市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

北京某鉴定中心于2019年4月10日对被告蚌埠市某医院对患者杨某某实施的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蚌埠市某医院对被鉴定人杨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其术后下肢肌力下降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为轻微~次要程度范围。现蚌埠市某人民法院委托我机构对杨某某的伤残等级、“三期”、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蚌埠市某医院住院病历显示:

杨某某,女,47岁,入院日期:2018年3月5日,住院号:1804059,因“腰痛伴右下肢疼痛10余年加重2年”入院。检查:腰椎活动略受限,腰4、5椎体、棘突、棘间隙明显压痛、叩击痛阳性,直腿抬高实验:左70°阴性,右60°阳性,加强试验:左60°阴性,右50° 阳性,双侧伸踇肌力正常,右小腿前外侧触觉减退S4, 位置觉、震动觉未见异常,肌肉无明显萎缩,双下肢髂腰肌、股四头肌、股二头肌、半腱肌、半膜肌、胫前肌、小腿三头肌肌力V级,双侧腹壁反射正常,肛门反射正常,双侧髌阵挛及踝阵挛阴性,股神经牵拉试验阴性。辅助检查:2018年2月22日,本院MRI: 骶1椎体腰化,L5/S1间隙脊柱滑脱;L5/S1椎间盘稍突出,腰椎退行性变。诊断:腰5椎体滑脱,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椎管狭窄症,骶椎腰化,脑梗塞。于2018年3月11日在全麻下行腰5椎体滑脱后路减压复位+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术后检查:右踇背伸肌力减弱约M2,右足踝关节背伸肌力减弱约M4。术后第二天右踇背伸不能,右足踝关节背伸肌力减弱约M3。于2018年3月24日在全麻下行腰5椎体滑脱术后神经根探查术。于2018年8月23日出院。出院时情况:右踇背伸肌力减弱约M4,右侧踝关节背伸肌力减弱约M4。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我们于2020年5月20日在安徽仁济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进行了检查。神志清楚,查体合作,对答切题。轻度跛行进入检查室。腰椎活动度部分受限。下肢小腿周径:右36.6cm,左37.6cm,右侧稍变细,右小腿伸屈肌群肌力Ⅳ级,左小腿Ⅴ级。右侧肌力下降。

阅片:2018年2月22日MRI示(2497):L5、S1椎间盘信号异常,L5椎体向前Ⅰ°滑移,硬膜囊部分受压。

2018年6月12日X线片示(20180612-01-0003):L5、S1处可见内固定及融合器影改变,L5椎体向前滑移纠正良好。

【分析说明】

1、被鉴定人杨某某于2018年3月5日因腰痛伴右下肢疼痛10余年加重2年为主诉入院。经检查及影像学资料显示为L5椎体滑脱,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管狭窄症。术前下肢肌力正常Ⅴ级。于2018年3月11日行手术治疗后,出现右侧踇背伸不能,右侧踝关节背伸肌力减弱约Ⅲ级。经保守治疗效果不佳,再次于2018年3月24日行手术探查神经根,术后右侧踇背伸肌力约Ⅲ级,踝关节背伸肌力约Ⅱ级。后经治疗后肌力有所好转。现检查见右侧下肢小腿伸屈肌力为Ⅳ级,肌肉稍萎缩。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1.6)条款“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之规定,被鉴定人杨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2、被鉴定人杨某某因腰5椎体滑脱、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管狭窄症等入院治疗。治疗后出现右下肢肌力部分减弱。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标准附录A.7条款规定,比照相类似损伤的第10.8.2条款规定,我们认为被鉴定人杨某某的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60日。

3、护理依赖是指躯体伤残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标准第4.1.2条款打分、第4.2.1.2条款规定,被鉴定人杨某某无护理依赖。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杨某某右下肢肌力下降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2、被鉴定人杨某某右下肢肌力下降的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60日;

3、被鉴定人杨某某无护理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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