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对柏某腰椎爆裂式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8-2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SJYW161423842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根据委托书记载,柏某,男,52岁,自述于2019年3月3日不慎从2米高处摔伤,伤后入住南京某医院,经临床检查和影像学检查示:L3腰椎爆裂式骨折,椎管狭窄。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南京某医院住院病历摘要(病历号:190303038):
入院日期:2019年3月3日 出院日期:2019年3月19日
入院诊断:L3腰椎爆裂式骨折,椎管狭窄。
入院情况:摔伤致腰部疼痛、伴下肢活动受限4小时。
专科检查:腰椎生理曲度存在,胸腰椎无明显后凸畸形。腰3棘突及棘突旁压痛(+),叩击(+),四肢感觉无明显异常,胸腰椎屈曲背伸旋转,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双下肢等长等粗。CT片示:L3腰椎爆裂式骨折,椎管狭窄。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2019年3月4日在麻醉下行“腰3椎体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给予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L3腰椎爆裂式骨折,椎管狭窄。
2、伤者柏某于2020年5月19日至20日再次入住南京某医院,并于20日在麻醉麻下行“腰3椎体内固定装置取出术”,术后给予对症治疗。
(二)法医学检验
鉴定人员:唐宗银 马根松
鉴定日期:2020年12月10日
鉴定地点: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办公室
鉴定内容:对被鉴定人柏某进行法医临床检查
鉴定方法:《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
鉴定检材:委托方提供的病史资料、影像学资料等。
鉴定仪器:钢直尺(编号:AHDY-A -7)、比例尺、阅片灯。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二)检查结果
检查所见:神清,检查合作,步入检室,腰背部正中可见手术瘢痕长为9厘米,已愈合,腰部活动受限,压痛(+),叩击痛(+)。
(三)阅片意见
2019年3月3日南京某医院CT片壹张(片号:1342411)示:L3腰椎爆裂式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椎管狭窄;
2019年3月4日南京某医院MR片壹张(片号:1342475)示:L3椎体新鲜压缩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椎管狭窄;
2020年3月6日南京某医院X光片贰张(片号:1342475*2)示:L3椎体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金属内固定在位。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包括病史及案情,结合检验所见,现就委托事项分析如下:
(一)关于被鉴定人柏某的伤情与本次外伤的关系
被鉴定人柏某本次外伤后出现腰背部疼痛、伴下肢活动受限。入院后,经临床检查和影像学检查示:L3腰椎爆裂式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且椎管狭窄。基于以上情况,被鉴定人柏某的伤情系本次外伤导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关于被鉴定人柏某的伤残等级的评定
被鉴定人柏某本次外伤造成L3腰椎爆裂式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9.6.1)“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之规定,其脊柱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三)关于被鉴定人柏某的三期评定
被鉴定人柏某本次外伤造成L3腰椎爆裂式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经医院内固定手术治疗,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第9.1.2之规定,评定其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柏某脊柱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2.被鉴定人柏某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