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眼部外伤伤残等级及三期重新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4-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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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YW161421798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7日,秦某(男,64岁)因交通事故受伤。受伤当日入院治疗。入院时主诉:外伤后右眼溢血、溢泪12小时。患者12个小时前因车祸伤,右眼溢泪不止,伤口当即破裂、出血,无明显视力下降,无头晕、头痛,无恶心、呕吐,无昏迷。查体:视力为双眼1.0。右眼下睑淤血肿胀,下睑内眦部见斜行皮肤裂伤,长约1.5cm,下泪小管断裂,右眼睑球结膜轻度充血水肿,双眼角膜透明,前房清,瞳孔正圆、居中,直径约3mm,对光反射存在,晶体轻度混浊,眼底小瞳孔下未见明显出血和渗出。双眼压:Tn。头部和眼眶CT:头部未见明显外伤性病变,右侧眼睑软组织影稍肿胀,左侧眶内壁稍内陷,双侧筛窦少许炎症。诊疗经过:2019年6月8日行右眼泪小管吻合术(RS管)+右眼眼睑裂伤缝合术+右眼带蒂复合组织瓣成形术+右眼结膜囊成形术。出院诊断:右眼睑裂伤伴泪小管断裂,右眼眶内异物(陈旧性)。
2019年12月10日复诊,右眼泪小管修复术后半年。查体:拔管后,泪道冲洗通而不畅,部分由原点返流(上下),下有少量分泌物。
2020年6月12日再次复诊,查体:右眼上泪道冲洗通而不畅,部分泪点反流,无脓;下泪道冲洗不通畅,原点反流,无脓,进针约4mm左右。
2019年12月18日当地某鉴定中心鉴定认为:秦某遗留右眼溢泪,构成十级残疾,伤后可休息45日,护理15日,营养7日。因事故相对方对上述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现人民法院委托我院对秦某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重新鉴定,同时要求明确对秦某目前后果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鉴定过程】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4-2016)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自诉右眼内眦及下颌处有皮肤瘢痕。
神清,步入检查室,对答切题,查体合作。右眼内眦处及下颌处软组织损伤已好转,瘢痕不明显。右眼泪道冲洗阻力大,有返流,不通畅。双肩关节活动基本对称,均在正常范围。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秦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临床病历记载“下睑内眦部见斜行皮肤裂伤”并诊断为“右眼睑裂伤伴泪小管断裂”等,并予行右眼泪小管吻合术、右眼眼睑裂伤缝合术、右眼带蒂复合组织瓣成形术、右眼结膜囊成形术等治疗。近期复查见“右眼上泪道冲洗通而不畅,部分泪点反流,下泪道冲洗不通畅,原点反流”。
被鉴定人秦某右眼部裂伤伴泪小管断裂,其后行手术治疗,由于泪小管的解剖结构较细小,损伤后瘢痕形成,具有引起右眼溢泪的损伤基础,分析认为本次眼部交通伤与其目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外伤起完全作用)。目前本院见秦某右眼泪道冲洗阻力大,有返流,不通畅。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2.8之规定,其右眼泪器损伤后遗溢泪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根据秦某治疗及康复情况,结合其年龄特点,并参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相关条款,其损伤后休息45日,护理15日,营养7日。
【鉴定意见】
1. 被鉴定人秦某眼部交通伤与其目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 被鉴定人秦某右眼部交通伤,致泪器损伤,后遗溢泪,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损伤后休息45日,护理15日,营养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