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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杨某孙死亡死因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2-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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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YW1612657616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9日14时13分许杨勇泉驾驶闽HRJ3×2小型普通客车,在浦城县民主路八方路口路段,与行人杨×孙发生交通事故。详细情况见有关调查材料。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按照GA/T268-2019《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T 147-2019《法医学 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148-2019《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对被检对象进行检验。

(二)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尸体呈仰卧位于浦城县殡仪馆法医解剖室内,尸长154.0cm,体格正常,消瘦外观。冷藏尸体,尸僵形成于四肢各大关节,已部分缓解;尸斑呈暗红色,位于仰卧位未受压低下部位,指压不褪色。

(1)衣着检查: 已更换为殓服。

(2)尸表检验:

头面部:头颅无畸形,黑白短发,顶部发长2.5cm,头皮未见破损,未触及头皮肿胀,未触及颅骨凹陷性骨折;左眉弓及眼眶外侧4.5cm×2.0cm范围内见散在皮肤擦伤伴皮肤浅表裂伤(已结痂),余头面部外观未见明显损伤。双眼角膜高度浑浊,口、鼻腔、外耳道未见异常分泌物。口唇粘膜未见破损、出血,牙齿未见新鲜折断、缺失。

颈项部:颈项部未见明显损伤、出血,颈椎被动活动未见明显异常,未触及骨擦感。

胸腹部:双侧胸廓对称无畸形,左胸第2、3肋间于锁骨中线处见一1.0cm缝合创口(胸腔引流所致),右胸第2、3肋间于锁骨中线处见一1.0cm缝合创口(胸腔引流所致),双侧肋骨未扪及骨折征;腹平坦,未见腹部皮肤损伤,未及液波感,腹部见腐败绿斑。

背臀部:背臀部未见皮肤损伤、出血。

四肢部:左肩峰部见一2.0cm×1.0cm皮肤擦伤(已结痂),左前臂上段后侧见一1.0cm×1.0cm擦伤痕,左前臂下段前侧见8.0cm×3.0cm范围大小皮下出血(输液形成);右肘内侧见一1.5cm×1.0cm擦伤(已结痂),右肘后侧见一1.0cm×1.0cm皮肤擦伤痕,右前臂下段前侧见9.5cm×4.5cm范围大小皮下出血(输液形成);双手皮肤紫绀。左膝部见一1.0cm×1.0cm擦伤痕,左胫前中段见一1.0cm×0.6cm擦伤(已结痂)。四肢未检见明显骨折征。

生殖器、肛门:外阴、生殖器及肛门未检见异常。

(3)解剖检验

头面部:常规冠状位切开头皮,头皮下未见出血,颅盖骨未见骨折,冠状锯开颅骨,硬脑膜未见破损,硬膜内、外未见明显血肿,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脑充血,颅底未见明显骨折;余未见明显异常。

颈部:沿颈前中线切开颈部,逐层剥离,颈部肌群未见出血,甲状软骨、舌骨未见明显骨折,气管内未见异常,颈筋膜下未见出血,颈椎骨质未见明显断裂、脱位;余未见明显异常。

胸腹部:沿正中线切开胸、腹部,逐层剥离皮肤、肌层,双侧胸部对应皮肤引流口各见一裂口穿透至胸腔(闭式引流切口),未见肌肉出血,胸部诸骨未见骨折;双侧胸腔均见淡红色血性渗出积液,未见血凝块,右肺粘连,双肺气肿明显,双肺表面见大小不一肺大疱,部分肺大疱破裂、瘪气;心包未见破裂,心包内见少量暗红色渗出液,心脏未见破裂;腹腔未见明显异常积液,右肝表面见结节,余腹腔内脏器位置形态正常,未见明显损伤,胃腔内见咖啡色液体,量约200克;余未检见明显异常。

(4)提取全脑、心脏、脾、双肾、双肺、肝、胰组织及心内血备检。

(5)病理检验

巨检所见:

脑:大脑大小为16.5cm×13.5cm×11.5cm,重为1098g;小脑大小为10cm×8cm×5cm,重为130g,脑水肿、充血。

心脏及大血管:心脏大小为10cm×8.5cm×6.5cm,外膜光滑,无明显异物附着,心脏重271g。右心房肌厚0.2cm,右心室肌厚0.4cm,左心房肌厚0.1cm~0.2cm,左心室肌厚1.2cm,室间隔肌厚1.5cm。三尖瓣周径10.5cm,肺动脉瓣周径6cm,二尖瓣周径9cm,主动脉瓣周径7.0cm。各瓣膜均未见明显挛缩、变形、粘连、融合、穿孔等改变,未见明显赘生物。腱索无明显增粗、缩短及融合。左右冠状动脉开口正常,各级冠状动脉均未见明显粥样硬化,未见明显栓塞。

肺组织:双肺重1058g,左肺大小为21cm×13cm×6.5cm,右肺大小为22cm×14cm×6cm;双肺均见多个肺大疱,最大者5cm×4cm×1.5cm;切面呈大小不等的蜂窝状,有水肿液溢出,暗褐色,双肺支气管扩张,有的可见黏液栓。

肝脏:大小为18cm×11cm×7cm,表面见结节,无破裂,切面淤血。

胆囊:大小为6cm×4.5cm×0.7cm,未见明显异常。

胰腺:大小为13cm×5cm×2cm,质偏软,暗灰色。

脾脏:大小为6.5cm×5.5cm×2.5cm,淤血,余未见明显异常。

双侧肾脏:其中一侧肾大小为9cm×5.5cm×3cm;另一侧肾大小为9.5cm cm×5cm×3.5cm。肾脏被膜易剥离,表面光滑,无破裂,未见明显肿物,未见结石,无明显出血、梗死。

(注:取大脑、小脑、心脏、肺、肾、肝脏、胰腺等组织切片检查)

镜下所见:

脑:脑充血、水肿。

心脏:心外膜下可见灶性淋巴细胞浸润。

肺:支气管慢性炎,部分被覆上皮磷状化生,部分肺泡大量中性粒细胞浸润、出血,部分肺泡腔内大量纤维素样渗出,并见少量红细胞及炎性细胞浸润,肺气肿、肺大疱形成,个别中等大小的血管血栓形成,部分毛细血管透明血栓形成。

肝脏:肝脏淤血,中央静脉周围肝细胞坏死,含铁血黄素沉积。

胆囊:未见明显病变。

胰腺:胰腺组织自溶,未见炎症、出血及坏死改变。

脾脏:淤血。

肾:双侧肾脏淤血。

病理诊断:

双肺:1、支气管扩张,慢性支气管炎;2、支气管肺炎,伴小脓肿;3、肺气肿,肺大疱破裂;4、双肺明显水肿、充血,肺部分区域透明血栓形成,个别中等大小的血管腔内可见血栓形成。

【分析说明】

根据案情介绍、病历资料、尸体系统解剖检验及组织病理学检验分析如下:

1、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仅左眼眶外侧及肢体见多处小片状皮肤擦伤,且多位于体表突出部位,余未见明显损伤,结合案情调查、视频监控所见,符合本次事故中摔跌形成,以上损伤,损伤程度轻微不足以导致死亡。

2、根据病历记载、CT检查所见、尸体检验及病理组织学检验所见,死者脑、心、肺等脏器未见明显损伤,口、鼻部、颈部软组织未见明显损伤,双眼睑及各重要脏器未见出血点等窒息征象;体表未见电流斑损伤;故可排除死者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电击导致死亡的可能。

3、根据尸体解剖检验及病理检验所见,死者肺表面见多处肺大疱形成,部分肺大疱破裂、瘪气;组织病理诊断提示其支气管扩张,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伴小脓肿,肺气肿,肺大疱破裂;双肺明显水肿、充血,肺部分区域透明血栓形成,个别中等大小的血管腔内可见血栓形成;以上检验所见说明其肺部病变严重且伴肺大疱破裂、双侧液气胸形成,可继发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4、根据解剖及组织病理所见,除肺脏外,死者颅脑、心脏等其它重要脏器未见明显致命性病变,可排除以上因其它重要脏器病变导致死亡的可能。

综上所述,结合其病历记载其入院时临床表现、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及诊疗经过,分析认为死者符合肺部严重基础性病变、肺大疱破裂伴双侧液气胸形成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其肺部自身严重病变为肺大疱破裂的根本原因,而2020年8月29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与其肺大疱破裂、双侧气胸形成的时间上较为密切,可作为其肺大疱破裂的诱发因素,事故参与度为5%~15%。

【鉴定意见】

死者杨×孙符合肺部严重基础性病变、肺大疱破裂伴双侧液气胸形成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本次交通事故与其肺大疱破裂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间接因果关系(轻微作用),事故外伤参与度为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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