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肋骨骨折伤残等级及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2-03-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JSJYW161252076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8日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现因保险理赔需要,2020年10月22日我所受王某某委托对其多发肋骨骨折与车祸外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2020年6月9日—6月26日,XX医院住院病历记载:患者王某某以“车祸致胸部及腕部疼痛6小时余”入院。X线:右桡骨远端骨折。CT:左侧3-6肋骨骨折。予以对症支持等治疗后出院。出院诊断: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等。
2020年7月6日,XX医院CT报告:患者王某某,右侧第3-8肋及左侧2-7肋骨陈旧骨折征象。
【鉴定过程】
2020年10月22日依据(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和(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对王某某进行法医学检查:
(一)查体
胸廓对称无畸形,双侧呼吸动度一致,胸廓挤压试验(±)。双腕关节活动对称无受限。
(二)阅片所见:
1.2020年6月10日CT电子图像示:左侧第2-7肋骨新鲜骨折,其中第2、5-7肋肋弓近前肋部可见外侧骨皮质中断,第3、4肋完全性骨折并部分移位;右侧第3-8肋新鲜骨折,其中第3-6肋近前肋部外侧骨皮质中断,第7、8肋肋弓部内侧骨皮质中断。
2.2020年7月10日CT电子图像示:左侧第2-7、右侧第3-8肋陈旧性骨折,对比前片可见相应皮质中断部位局部高密度骨痂堆积。
3.2020年10月20日CT电子图像示:左侧第2-7、右侧第3-8肋陈旧性骨折,其中左侧第3肋局部骨质明显膨大,余骨折愈合塑形良好,未见畸形愈合改变。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材料,结合我所损伤检验分析如下:
(一)关于肋骨骨折认定及因果关系
1.一般临床上,对于肋骨有无骨折的认定与骨折的时期、摄片位置及技术等多种因素有关。多数肋骨骨折可依靠X线或CT薄层平扫检查明确诊断,表现为骨皮质局部隆起、凹陷、断裂以及邻近胸膜增厚等征象。但部分断端可无明显移位、不完全性骨折或骨折发生在肋弓部、后肋处,由于胸部组织结构伪影、投照体位等因素的影响,在伤后初期不易被影像学检查所显示而出现漏诊情况。有时虽确定有骨折,但骨折数量不能确定,一般在伤后2-3周左右骨痂开始形成或者出现骨膜反应时骨折线才能够比较清晰地显现。上述类型骨折经过一段时间的修复,出现骨痂生长、骨折愈合、塑性改变等演化过程后,原骨折部位出现局部骨质膨大,反而易于观察到。
此外,未明显移位的肋骨骨折在伤后早期日常活动中可因胸廓的呼吸运动等因素造成骨折处发生部分移位,也可使骨折更易显现。因此,断端未明显移位或者不完全性的肋骨骨折认定的重点在于不同时期的影像学表现是否符合骨折愈合的病理生理学动态变化。造成该原因是由于胸廓外形为筒状,肋骨呈“C”字形解剖形态,在普通X线摄片时肋骨不在同一平面,部分肋骨投影难以清晰显示,加之胸部大血管、支气管、心脏及膈肌与肋骨重叠,影响肋骨观察。而薄层CT扫描及图像重建技术的运用使得X线片难以显示的肋骨骨折得以清晰显现。正是由于肋骨骨折存在以上的特殊性,临床上常常容易造成漏诊,也是容易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故此,肋骨骨折的影像学检查以螺旋CT薄层平扫+三维重建最佳,其窗口选择以骨窗最佳。
2.法医学上,肋骨骨折的鉴定原则有:(1)有明确的车祸外伤史。直接暴力多在着力部位引起骨折。间接暴力多因挤压胸部致胸廓变形,肋骨骨折的部位不在着力点。(2)必要时观察影像学随访检验结果,损伤后不同时期(骨折端血肿机化肉芽组织形成、原始骨痂纤维组织形成和骨性骨痂骨骼塑形等三期)的骨损伤部位图像特点应符合不同经过时间的影像学特征;(3)各种影像学检查技术之间可互相补充、互相印证,应综合分析相关影像学资料;(4)需注意影像学检查时因体位、伪影或设备因素导致的漏诊;⑤排除肿瘤等疾病引起的病理性骨折。
3.结合本案,(1)被鉴定人王某某 2020年6月8日因“车祸致胸部及腕部疼痛6小时余”就诊,当时CT报“左侧3-6肋骨骨折”,说明其存在明确车祸外伤史。(2)复阅2020年6月10日、7月6日、10月20日CT电子图像可见其左侧第2-7肋及右侧第3-8肋在伤后早期可见相邻部位出现“骨皮质局部断裂、邻近胸膜增厚”等移位不明显或不完全骨折的CT征象。(3)后期复查CT出现骨折愈合过程中骨痂堆积致断端膨大的征象,前后部位一致,骨痂形态基本一致,符合一次外力所致的新鲜骨折并后期骨折愈合的影像学特点。据此,被鉴定人王某某左侧第2-7肋及右侧第3-8肋新鲜骨折事实明确,该损伤与2020年6月8日车祸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伤残等级评定
经我所本次法医学损伤检验,结合鉴定人与影像学专家共同阅片所见,被鉴定人左侧第2-7肋及右侧第3-8肋新鲜骨折事实明确(共计12根),目前骨折愈合塑形良好,未见畸形改变。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3.11(肋骨骨折12根以上)之规定,评定为人体损伤九级残疾。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8日胸部等处交通伤,致双侧共十二根肋骨骨折等,该损伤与与2020年6月8日交通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评定为人体损伤九级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