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手掌骨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2-03-0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NSJYW1612336715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31日,被鉴定人魏某与他人互殴致手部受伤。现办案机关委托我所不考虑骨折的成伤机制,仅就骨折的后果评定损伤程度。主诉:踢伤后右手背尺侧肿痛、活动受限1.5小时。体格检查:右手背第五掌骨远端对应处肿胀明显,疼痛及压痛剧烈,患肢活动受限。左眼角及其外侧肿胀明显,左眼角少许血泡。辅助检查:右手CT+3D:右手第5掌骨远端可见骨质断裂,断端对位尚可,周围软组织肿胀。初步诊断:右手第五掌骨远端粉碎骨折,左颞部挫伤。
【鉴定过程】
检验方法:参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进行检验。
检验内容:
1、法医学检查
神清语明,问答切题,查体合作。左眶周瘀血肿胀,右手石膏托外固定中。
2、阅片所见
2020年12月31日右手3DCT(CT120201231XXX21):右手第5掌骨颈完全性骨折,断端略错位,远端骨折块屈向掌侧。
【分析说明】
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材料表明,被鉴定人魏某于2020年12月31日被他人打伤,伤后至东北国际医院就诊,诊断为“右手第五掌骨远端粉碎骨折,左颞部挫伤”。现我们检查见其左眼眶周瘀血肿胀,右手石膏托外固定中。阅右手3DCT示右手第5掌骨颈完全性骨折,折端略错位,远端骨折块屈向掌侧。仅就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的程度而言,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4d)之规定,魏某右手第5掌骨远端完全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e)之规定,魏某左眼眶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需要说明的是,魏某右手第5掌骨颈骨折,远端骨折块屈向掌侧,不能排除为握拳时由纵向暴力施加在右手第5掌指关节上,传导至掌骨造成的骨折。故此,本例损伤程度鉴定应结合外伤史及影像学检查结果,分析骨折的成伤机制。如经委托人查证,骨折并非由他人所致,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总则中第4.1.1条之规定,只分析成伤机制,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经委托人查证,被鉴定人魏某右手第5掌骨骨折确为他人所为,则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不考虑骨折的成伤机制,仅就骨折的程度而言,被鉴定人魏某右手第5掌骨远端完全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眼眶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