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对立遗嘱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2-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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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SJYW1612145797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委托人介绍:陈某某因立遗嘱公证需要做有无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鉴定过程】
1.委托人提供关于陈某某情况说明摘要:我母亲陈某某,现年92岁,一切生活完全自理,头脑清楚,言语清晰,高级精神活动正常,记忆力、人物、时间、定向力尚可,计算力尚可。乐山市市中区海棠街道徐家扁社区居民委员会盖章证明。
2.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病情介绍摘要:患者陈某某,女,92岁,检查日期:2020-02-24;科别:神经内科。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神志清楚,言语清晰,高级精神活动正常,记忆力、人物、时间、空间定向力尚可,计算力尚可。2020-02-27陈某某头颅CT检查报告:左侧枕叶见片状低密度影,边缘稍模糊,考虑脑梗塞。请结合临床,建议MRI进一步检查。双侧基底节区小结节低密度影,考虑腔隙性梗塞灶。脑萎缩。
3.检验方法及适用鉴定标准
依据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4001-2011《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及SF/Z JD0104004-2018《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对被鉴定人陈某某进行检查和评定。
4.使用设备
摄影器材、阅片灯
5.法医精神病学检查
被鉴定人陈某某自行步入鉴定室,行走缓慢,神志清楚,问话能答,对答切题,情感反应适切。能正确回答自己的姓名、年龄、住址,能正确说出子女的姓名,时间定向力好。问其来鉴定的目的,回答:“自己来的,有一套房产,我的房产拿给她们(指陪同的2个女儿)。”问:“你还有一个子女知道吗?”答:“她有财产。”问:“为什么不给她?”答:“这是我自己买的,她平时不管理我,都是她们二姊妹管我。”远近记忆力尚可,能正确回答今天的午餐内容。一般常识尚可,回答 “中秋节8月15日。”“一年360天。”能进行简单计算。理解判断力好,回答“过河拆桥就是指过了事情就不管了。”能说出“鸡与鸭”之不同。称自己睡眠好,跟周围邻居相处好,没有跟哪个扯筋吵架现象,否认有人要害自己。能够自己管理自己的退休金。叙述每天生活称“想咋个吃就咋吃,早上9点钟起床,洗脸,弄吃的”,“这段时间没有出去耍”,“有病毒,少出去好,不接触人”。女儿介绍:平时脑壳清晰,走路说话正常,一个人生活,买菜弄饭,她的工资卡都是自己管理。
《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量表》评定:案由认知2分,涉案身份2分,争议标的2分,意见分歧2分,影响因素1分,方案分析2分,后果预见2分,方案确定2分,情感反应2分,权益保护2分,交流能力2分,行动能力1分,冲动控制2分,现实检验2分,总分26分。
【分析说明】
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和法医精神病学检查:被鉴定人陈某某,现年92岁。据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病情介绍显示:神志清楚,言语清晰,高级精神活动正常,记忆力、人物、时间、空间定向力尚可,计算力尚可。女儿介绍:平时脑壳清晰,走路说话正常,一个人生活,买菜弄饭,她的工资卡都是自己管理。2020-02-27陈某某头颅CT检查报告:左侧枕叶见片状低密度影,边缘稍模糊,考虑脑梗塞。请结合临床,建议MRI进一步检查。双侧基底节区小结节低密度影,考虑腔隙性梗塞灶。脑萎缩。鉴定时精神检查:被鉴定人神志清楚,问话能答,对答切题,情感反应适切。时间、地点、人物定向力好,远近记忆力、一般常识尚可,简单计算尚可,理解判断力好,未发现有精神病性症状。被鉴定人自愿立遗嘱进行公证,并能叙述清楚立遗嘱的内容和方案确定。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被鉴定人目前符合无精神病的诊断。《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量表》:总分26分。依据SF/Z JD0104004-2018《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5.1.1之规定,被鉴定人陈某某具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陈某某无精神病,目前具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