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雷某之女死亡原因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 案例时间:2021-06-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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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YW1611989511
- 案例类型: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案例
【案情简介】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侦大队
委托鉴定事项:死亡原因鉴定
受理日期:2020年11月27日
鉴定资料:
1.被鉴定人雷某之女尸体1具;
2.鉴定委托书(纸质版,共1页);
3.询问笔录(纸质版,共19页);
4.讯问笔录(纸质版,共7页);
5.现场照片及尸体外表检验电子照片,31张。
(二)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2日18时许,雷某之女在昭通卫生职业学院女生宿舍厕所内被发现死亡。为明确死亡原因,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侦大队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鉴定人雷丽之女尸体进行解剖检验。
(三)资料摘要
据提供资料显示:被鉴定人雷某之女,女,新生儿,于2020年11月12日出生。雷某,女,18岁,身份证号:530627200203013526,户籍所在地:昭通市镇雄县果珠乡新田湾村八组。
2020年11月12日17时许,雷某在昭通卫生职业学院女生宿舍厕所内产下一名女婴(雷某之女),婴儿有“啼哭”,雷某生产完便“晕倒”,醒起来后发现自己右小腿压在婴儿(雷某之女)的胸口位置,雷某用手触摸婴儿时发现婴儿“身上是冰的”,且婴儿“面部、下肢发紫”。雷某随即又“晕倒”,1个多小时后雷丽听见有人敲厕所门,便用手将婴儿的脐带扯断,后将厕所门打开,宿管等人员见状将雷丽送医院,婴儿经学院校医抢救无效死亡。据雷某笔录反映,雷某怀孕8个月不到(2月份发生性关系,4月份时明确有一个多月没有来月经)。
【鉴定过程】
(一)鉴定日期:2020年11月27日
(二)鉴定地点:昭通市殡仪馆,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三)被鉴定人:雷某之女(女,新生儿)
(四)在场人员:雷某奎(家属)
(五)使用标准:《法医学 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 147—2019);《法医学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规范》(GA/T 168—2019);《法医学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规范》(GA/T 150—2019);《法医学 中毒尸体检验规范》(GA/T 167—2019);《法医学 猝死尸体检验规范》(GA/T 170—2019);《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GA/T 148—2019);《中毒案件采取检材规则》(GA/T 193—1998);《中毒案件检材包装、贮存、运送及送检规则》(GA/T194-1998);《法医学 新生儿尸体检验规范》(GA/T 151—2019)。
(六)使用设备:解剖器械;组织脱水机;组织包埋机;组织切片机;组织染色机;光学显微镜;使用校正钢直尺(设备编号为1-013,检定单位/人为YNIMTT)进行测量。
(七)检验过程:尸体冷冻保存。在室内灯光光照下,按照现行有效标准及规范对被鉴定人尸体进行解剖检验,提取内脏组织器官检材,使用10%福尔马林固定液固定,检材常规病理制片、HE染色、光学显微镜观察。尸体解剖检验情况拍照固定,使用《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解剖检验工作记录》本进行文字记录。
1.衣着检验
尸体由蓝色尸袋包裹,尸袋内可见1件黑色长袖外套包裹尸体。
2.尸表检验
一般情况:女性新生儿尸体,尸长49.0cm,重2573g。头围32.0cm,胸围29.0cm,臀围25.0cm。发育正常,营养尚可。尸斑呈淡红色,位于尸体躯干及四肢背侧皮肤未受压处,指压不褪色。尸僵已缓解。尸体腐败征象不明显。
头颈部:黑色头发,顶部发长2.0cm。头皮无异常,头部表面可见胎脂。双眼闭合,双侧睑、球结膜苍白。双侧角膜重度混浊,双侧瞳孔不可视。双侧鼻腔、双侧外耳道无异常。唇黏膜、颊黏膜及齿龈黏膜无出血。牙齿未萌出。舌、口腔内无异常。颈部皮肤无缢痕、勒痕。颈部活动正常。气管居中,甲状腺无异常。
躯干部:双侧胸廓对称,无畸形。胸、腹、背、腰部皮肤无异常。胸骨、双侧锁骨及双侧肋骨均未触及骨折。腹部脐带未结扎,残留脐带长17.5cm,脐带断端不整齐,断端可见少量出血。脊柱无畸形。双侧腹股沟及腰部可见胎脂。
四肢:四肢无畸形、骨折。四肢皮肤无损伤、出血。双手十指甲床紫绀;双足十趾甲床苍白。
会阴部:无异常。
3.法医病理解剖检验
颅腔解剖:左侧顶枕部头皮下组织、骨膜下检见散在灶片状出血。前囟未闭合,大小为3.0cm×2.0cm。后囟未闭合,大小为1.0cm×1.0cm。颅顶骨无骨折。双侧颞肌无出血。硬脑膜完整,硬脑膜外无出血;右侧颅中窝处少许硬脑膜下出血;双侧大脑颞极处小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大脑大小为13.0cm×11.0cm×5.5cm,小脑大小为5.0cm×3.0cm×2.5cm,脑干大小为3.5cm×2.0cm×1.0cm。脑组织水肿,全脑组织切面无损伤、出血。脑底血管无异常。垂体无异常。颅底无骨折。
颈部解剖:颈部皮下组织及肌肉无损伤、出血。舌骨、甲状软骨及环状软骨均无损伤出血等异常。喉头轻度水肿。双侧扁桃体无肿大。甲状腺无肿大。食管内无异常,黏膜局部淤血。气管及双侧支气管内无异常,气管黏膜无异常。颈椎无异常。
胸腔解剖:胸部皮下组织及肌层无损伤、出血。胸骨、双侧锁骨及双侧肋骨无骨折。双侧胸腔无积液。双肺与胸壁无粘连。胸腺大小为5.0cm×4.0cm×0.5cm,胸腺表面、切面无异常。左肺大小为8.0cm×6.0cm×2.5cm,右肺大小为8.0cm×5.0cm×3.0cm,双肺膨隆,双肺表面及切面淤血、水肿不明显。双肺浮扬试验呈阳性。
心包完整,心包腔内检见少量冰渣。心脏重21.3g,心脏大小为4.2cm×3.5cm×3.0cm。心脏表面无异常。剖开心脏检查,左心室肌壁厚0.4cm,右心室肌壁厚0.3cm,室间隔肌壁厚0.4cm。三尖瓣周径4.0cm,肺动脉瓣周径2.0cm,二尖瓣周径3.0cm,主动脉瓣周径2.0cm,各瓣膜、心肌无异常。卵圆孔、动脉导管未闭。左、右冠状动脉开口未见异常,直径均约为0.1cm。各冠状动脉及分支动脉的管壁、走行无异常。大血管未见发育异常。
腹、盆腔解剖:腹壁皮下组织及肌肉无损伤、出血。腹、盆腔内检见少量淡红色液体,量约15mL。大网膜、各脏器位置无异常。胃壁完整,胃内见少许淡黄色粘液,无异常气味,胃黏膜无异常。肠管未见扭转、梗阻、套叠、梗死、损伤出血等异常,肠腔内无异常。阑尾无异常。肛门无闭锁。肠系膜、肠系膜淋巴结未见异常。胰腺大小为4.0cm×3.0cm×1.0cm,胰腺表面及切面无异常。肝脏大小11.0cm×8.0cm×3.0cm,肝脏表面无异常,切面淤血。胆囊内无异常。脾脏大小为4.0cm×3.0m×1.0cm,脾脏表面无异常,切面淤血。左肾大小为4.5cm×2.5cm×1.5cm,右肾大小为4.0cm×2.0cm×1.5cm,双肾表面及切面无异常。双侧肾上腺未见异常。膀胱空虚。子宫大小为4.5cm×2.0cm×1.0cm,宫颈、宫腔内无异常。子宫内膜无异常。子宫双侧附件无异常。
4.检材提取情况
提取、固定各器官组织检材,10%福尔马林溶液固定送检。
提取肝脏组织进行常见毒药物检验,提取心血、胃组织及胃内容物做常规毒药物备检。
5.法医病理组织切片检验
大脑、小脑及脑干:组织内见冰晶样结构。部分神经细胞嗜酸性变、未见脑组织损伤出血改变。
垂体:未见异常。
甲状腺:滤泡结构未见异常,间质未见异常。
胸腺:未见异常。
肺脏:广泛性肺泡腔已扩张,区域性肺泡腔内见大量角化上皮,部分肺泡腔内见大量单核吞噬细胞。部分区域肺泡腔内见粉红染色絮状物,细小支气管腔无异常。
心脏:心肌未见异常,间质无特殊,余未见异常。
胃:黏膜层、肌层及浆膜层无异常。
胰腺:小叶结构正常,实质、间质未见异常。
肝脏:可见冰晶样结构。肝细胞结构形态正常,余未见异常。
脾脏:脾小体结构正常,脾血窦空虚缺血。
肾脏:肾小球及肾小管结构正常,间质无异常。
肾上腺:未见异常。
子宫:内膜层、肌层无异常,余无异常。
卵巢:未见异常。
(八)法医病理诊断
1.广泛性肺泡腔扩张;肺羊水吸入,肺泡腔单核细胞渗出。
2.左顶枕部头皮下组织、骨膜下散在灶片状出血;右侧颅中窝硬脑膜下腔少许出血;双侧颞极蛛网膜下腔灶状出血。
3.早产儿。
(九)毒(药)物检测
被鉴定人肝脏组织中定性均未检出吗啡、06-单乙酰吗啡、海洛因、可待因、氯胺酮、美沙酮、甲基苯丙胺、苯丙胺、麻黄碱、巴比妥类镇静安眠药(巴比妥、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速可眠)、苯二氮?类镇静安眠药(地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阿普唑仑、艾司唑仑、三唑仑、咪达唑仑)、阿米替林、多虑平、氯氮平、卡马西平和有机磷农药(敌敌畏、甲胺磷、乙酰甲胺磷、马拉硫磷、乐果、甲基对硫磷、对硫磷)及鼠药毒鼠强(详见《昆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2259号鉴定意见书》)。
【分析说明】
1.被鉴定人体表、内脏未发现致死性机械性损伤,结合案情、死亡过程,排除机械性损伤所致死亡。
2.根据常见毒(药)物检测结果,结合案情,排除被鉴定人由受检毒(药)物中毒死亡的情况。
3.根据案情,被鉴定人在厕所自然分娩出生,出生时有啼哭。出生后其母亲(雷)便晕倒,晕倒后其右小腿压在被鉴定人的胸口上,醒来后发现被鉴定人面部、双下肢皮肤青紫,无啼哭,背部冰凉等,经学院校医抢救无效死亡。据雷丽笔录反映,雷丽怀孕8个月不到。
法医学尸体检验,胎儿尸长49.0cm,重2573g kg,头围32.0cm,胸围29.0cm,臀围25.0cm,发育正常,营养尚可。脐带未结扎,断端不整齐,断端少许出血,体表未见机械性损伤。解剖:左顶枕部头皮下组织、骨膜下散在灶片状出血;右侧颅中窝硬脑膜下少许出血,双侧大脑颞极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实质未见损伤、出血,脑组织水肿。颈部无特殊。双肺膨隆,双肺表面及切面淤血、水肿不明显。双肺浮扬试验呈阳性。心脏无异常。大血管发育未见畸形。腹腔脏器未见异常等。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广泛性肺泡腔已扩张;肺羊水吸入,肺泡腔单核细胞渗出改变等,余脏器未见致死性疾病的病理学改变。
根据上述情况,结合案情、死亡过程,分析认为,被鉴定人系早产儿,出生后具有一定的生活能力,其死亡原因为出生后因护理缺失、低温、羊水吸入、并胸部受压呼吸抑制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4.被鉴定人左顶枕部头皮下组织、骨膜下检见散在灶片状出血,右侧颅中窝硬脑膜下腔少许出血,双侧颞极蛛网膜下腔局灶出血生产过程中可以形成,但与死亡无关。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雷某之女(女,新生儿)系活产。
2.被鉴定人雷某之女(女,新生儿)系早产儿,具有一定生活能力。
3.被鉴定人雷某之女(女,新生儿)死亡原因为出生后因护理缺失、低温、羊水吸入、并胸部受压呼吸抑制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